秦代币制与物价考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祥伟,中国钱币博物馆。

原文出处:
中国钱币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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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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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随着秦帝国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开始施行,中国的货币生产和管理也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秦代币制的研究,一直被近现代学者所关注,民国时期就有学者发表了《秦代币制问题》《秦汉货币制度探讨》等文章[1]。近年来,考古出土的秦代半两钱和秦简逐渐增多,这些新的资料为继续开展秦代货币研究提供了依据。本文拟通过对部分秦简所载货币资料的梳理,对秦代货币立法与物价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对秦代货币研究略有裨益。由于秦代与秦国一脉相承,尤其秦代在很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沿袭了秦国,所以战国后期的秦国与秦代货币政策有何差异很难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讨论中对这两个时期的币制只能笼统论之。

      一、秦代的币制

      秦代的币制主要有二币制与三币制之说,这种差异的形成主要源于《史记·平准书》与《汉书·食货志》记载的不同。《史记·平准书》中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分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汉书·食货志》中则记载为:“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史记》不同版本的书籍中有“中一国之币分为三等”或“中一国之币分为二等”两种不同的说法,而《汉书》说法则非常明确,即秦代币制分二等,但哪种说法正确存在争论。其中黄金为上币,半两钱为下币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核心是秦代是否存在第三种货币。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对此问题只是做了笼统的介绍,他提到秦朝的货币制度,是一种金钱本位,大数用黄金,小数用半两钱[2]。钱剑夫在《秦汉货币史稿》中则明确提出《汉书·食货志》所载为正确的,认为秦代施行的是二币制[3]。石俊志依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的记载,明确提出秦代实行的是黄金、布和铜钱的三币制[4]。笔者认为秦代的货币当为黄金、布和半两钱,但是这三种货币的使用范围却存在差异。《金布律》载有“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5]。此条律法表明了“布”具有货币的职能,同时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6]。此条律法明确了“布”作为货币使用时的要求。此两条记载结合《史记·平准书》与《汉书·食货志》已经明确说明了秦代黄金、布和半两钱都是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的,其中半两钱应当是使用范围最广的货币。岳麓秦简中的《数》书记载了部分秦代商品的价格,包括刍、稾、甲、盾、马甲、米、菽等,其中所有物品都用半两钱计价,无一用布计价,甲、马甲等价值较大物品则用半两钱与黄金同时计价。这表明,布在计价方面远没有半两钱使用范围广,可以推测其在流通领域的使用范围应当也远小于半两钱;黄金则主要应用在价格较高的物品计价方面。

      半两钱应是秦代的主要流通货币,布与黄金也具有货币的地位,同时后两种货币与半两钱之间也有较为固定的兑换比价。半两钱与布的兑换《金布律》已经有明确的记载:“钱十一当一布”,而《金布律》对作为货币使用的布进一步的规定为“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由此可以推测11枚半两钱大约和八尺布等值。岳麓秦简0773简载有:“布八尺十一錢,今有布三尺,得錢幾可(何)”[7],该简牍明确说明了八尺布的兑换需要11枚半两钱。

      半两钱与黄金的兑换比较复杂,因为史书记载秦代黄金的货币单位为溢,而汉初实行货币减重,将黄金的货币单位改为斤,大体可以确认的是溢是比斤重的单位,然而溢却有二十两与二十四两的不同说法,因此计算秦代一溢黄金可以兑换的半两钱很难得出可信的结论。由于黄金购买力较大,因此在实际购买物品的时候,多数是按照两为单位进行计算的,根据岳麓秦简中甲、马甲等物品的价格,还是能够得出一两黄金与半两钱的兑换比例的。岳麓秦简0957号简牍载:“眥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兩一垂”[8],0970号简牍载:“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廿”[9],此两个简牍相互印证,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黄金一两相当于576枚半两钱,黄金一垂相当于192枚半两钱,即一垂为一两的三分之一,合八铢。岳麓秦简0970号简牍还载有另一条直接表明黄金与半两钱兑换关系的简文:“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10],此简文明确表明黄金一铢值半两钱24枚。秦代一两为二十四铢,按照此简文计算一两黄金正好也相当于576枚半两钱。

      二、秦代的货币立法

      秦代的货币立法在史书中没有记载,但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研究秦代的货币立法提供了文献依据。其中的《金布律》是一部专门关于货币、财务方面的法律,十五条律法中直接涉及货币使用和流通的有五条。现摘录如下:

      1.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2.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3.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4.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5.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11]

      有学者研究认为这五条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法律保护不足值铜钱的流通,其次法律规定铜钱作为价值尺度,再者布是法定流通货币[12]。除《金布律》外,《关市律》对半两钱的使用也有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13]《封诊式》则有一条针对盗铸半两钱治罪的案例:“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鎔)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鎔),来诣之”[14]。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这七条法律与案例中,涉及到半两钱的有五条,涉及到布的有三条,没有涉及黄金的,这说明半两钱在流通领域中占有主流地位,规范其使用和生产的法律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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