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衙前重难与役法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春林,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北宋衙前“役重破产”是衙前役法问题的真实写照,由此开展的衙前役法改革,是北宋役法改革的核心内容。衙前役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衙前应役者没有经营官场生态的经验,但北宋政府初步拟定的役法改革目标是实现应役人的公平性,以及保有乡村社会的发展动力。衙前役法改革主要围绕户等问题展开,先是宋仁宗朝尝试韩琦的衙前新法及韩绛的“五则衙前法”,继而废除里正衙前,轮差乡户衙前,只是优化了应役衙前的公平性,直到神宗朝推行免役法才真正考虑应役者的意愿或担负衙前重难的能力,而元祐初年废除免役钱后衙前“雇募”改“招募”,衙前役法问题又集中体现在酬偿经费不足上。役法改革中户等争议的内涵,表面反映出“等第定差”向“等第输钱”的转变,事实上却折射出役法改革的官本位意旨,解决役法问题的主旨是谋求更多利益。北宋衙前役法改革勾勒出衙前役从非职业化向职业化转变的理路,基本体现了北宋役法改革乃至差、募役法更迭的实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2)02-0155-15

      北宋衙前役法问题牵涉北宋役法改革的大背景,故衙前役法改革是探讨北宋役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史籍中常见的“衙前差役最为困弊”“乡户衙前多由役重破产”“衙前至破产而亡”等语,实为北宋衙前役法面临严重社会问题的真实写照。衙前又来源于乡村上户,衙前重难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改革衙前役法是役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究竟因何要改革衙前役法,乡户衙前“役重破产”是否历史事实?衙前役法改革都涉及哪些内容,如何评估衙前役法改革的效果?与北宋衙前役法改革相关的此类问题,此前已有研究者谈及,①但尚不够全面、深入,尤其对衙前役法关乎国计民安的政治方面认识不够。北宋衙前役法论题中士大夫常常提到“苦乐均济”“宽恤民力”“升降户等”“等第输钱”等政治话语,对其政治内涵的深入解读,是揭示衙前役法改革的线索。本文即以此为讨论方向深入解读北宋衙前役法改革问题。所论欠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役重破产:北宋前期衙前役法问题再检讨

      北宋前期差役衙前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字句屡见朝臣章奏之中,衙前役“被刑破产”的客观存在基本上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②究竟衙前破产都有哪几种情况,以及衙前破产舆论方向是什么,这可能是解读衙前役法改革的重要前提。

      (一)衙前重难的历史书写

      宋代衙前重难情况见于史料者,以郑獬撰于宋英宗朝的《论安州差役状》记载最为全面,是书曰:

      伏见安州衙前差役,最为困弊。其合差役之家类多贫苦。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既以充役,入于衙司,为吏胥所欺,縻费已及百贯,方得公参。及差着重难,纲运上京,或转往别州,脚乘、关津出纳之所,动用钱物,一次须三五百贯。又本处酒务之类,尤为大弊,主管一次,至费一千余贯。虽重难了当,又无酬奖,以至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见今有在本处乞丐者不少。纵有稍能保全得些小家活,役满后不及年岁,或止是一两月,便却差充,不至乞丐则差役不止。盖本州土人贫薄,以条贯满二百贯者差役,则为生计者尽不敢满二百贯,虽岁丰谷多,亦不敢收蓄,随而破散,惟恐其生计之充,以避差役。以此民愈贫,差役愈不给,虽不满二百贯,亦差作衙前。一丁既充衙前,已令主管场务,或有差押送纲运,则又不免令家人权在场务,其正身则亲押纲运。及本州或有时暂差遣,则又别令家人应副。是一家作衙前,须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农务则全无人主管。兼家人在场务生疏,动是失陷官物,及界满则勒正身陪填。近时朝廷虽罢衙前,而纲运役次犹不减,则见充衙前者,其病愈甚。③

      郑獬提到安州差役衙前的问题发生在募役法施行的前夕,故所提到衙前重难的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差役法的衙前遭遇的苦衷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④

      其一,资产核算标准低,民力不负重难。郑獬所谓:“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本州土人贫薄,以条贯满二百贯者差役,则为生计者尽不敢满二百贯,虽岁丰谷多,亦不敢收蓄,随而破散,惟恐其生计之充,以避差役。以此民愈贫,差役愈不给,虽不满二百贯亦差作衙前。”主要传达两层意思,一是差衙法下衙前应役的条件是乡户资产满足二百贯,贫薄人户为躲避差役甚至丰谷不收自愿损失,只因为不满二百贯;二是资产核算标准混乱,日常生活用品均算进二百贯资产,不足二百贯资产也有可能被差作衙前。并且这个二百贯的标准也不考虑区域之间经济水平的差异,福州地区也是“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⑤嘉祐年间苏轼在凤翔为官,“见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科役之法,虽始于上户,然至于不足,则递取其次,最下至于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自近岁以来,凡所科者,鲜有能大过二百千者也。夫为王民,自瓮盎釜甑以上计之而不能满二百千,则何以为民。今也,及二百千则不免焉,民之穷困亦可知矣”。⑥可见,应役衙前的乡户资产按二百贯的标准,无论在哪个地区都显得标准过低,遂为衙前重难的表征之一。

      其二,不熟悉官场潜规则,为吏胥所欺。郑獬揭示衙前“既已充役,人于衙司,为吏胥所欺,縻费已及百贯,方得公参”,主要指出身乡户的衙前不熟悉也不了解官场生态而遭遇官吏欺诈的事实,这种情况正面刻画了衙前工作的困难之处,衙前面临这种情景显然会增大自己主管官物的成本,官吏盘剥也是衙前主管官物工作中可以预知的风险。苏辙在辩论衙前可募不可差时也曾直言:“州县役人,皆贪官暴吏之所诛求、仰以为生者。”⑦

      其三,纲运运费、过路费支出较高,衙前不堪重负。熙宁以前衙前重难纲运途中必须出的运费、过路费并不低,郑獬指出“脚乘、关津出纳之所,动用钱物,一次须三五百贯”,这三五百贯远超衙前资产标准。这部分支出多数情况下可能仅是陪补官钱支付之不足。天禧元年七月,知许州向敏中曾上言:“京西转运司支拨均、襄、房、邓州军见钱于许州下卸,支与西京及诸州充备收籴斛斗。先准见钱不得令递铺递,若止差衙前破官钱雇脚般载,自是衙前人因般钱陪补,破产者甚众。”⑧脚乘过路之类费用即使在募役法施行之后也常常成为纲运中的沉重负担。元丰二年三月,太原府路走马承受全惟几曾上言:“马递铺兵转送朝廷边机递角,檐擎使命行李,并诸般纲运军器材料、衣赐绢布之类,略无休息,雇赁脚乘,倍费钱数,穷困冻馁,乞加宽恤。”⑨衙前主管官物负责纲运,难得马递铺兵一样得到主管上司的体恤,承担的重负便显而易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