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统筹是制定审计计划、整合审计力量、调配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的关键环节,审计项目统筹的合理性对审计工作的良好开端而言至关重要。随着审计全覆盖要求日渐严格,审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受制于人员编制的限制,审计机关难以通过增加大量新人的方式来缓解这一矛盾,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间常出现交叉、重复的审计工作,因此早在2019年,审计署就提出了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工作要求(以下简称“两统筹”),致力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力推进全覆盖。随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发布,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统筹安排被推向新高度,各地审计机关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核心开展了一揽子项目统筹工作卓有成效,如“1+N”模式、嵌入式模式、海南“2+N”模式等,但在项目统筹面临着哪些新挑战,存在哪些问题?与制度精神要求有何种偏差?又将如何优化?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究,以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切实发挥好“经济体检”功能,有效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价值效用。 为此,需要根植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发展的需求,系统梳理当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实践现状与面临的困境,进而寻求针对性的纾解之策。 二、新规视域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的需求 2010年的旧规中并未对审计项目统筹的目标和措施进行特别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可追溯至审计准则第二十六条条款,即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2019年审计署开展“两统筹”工作,中办国办颁布新规,减少重复的审计工作这一概念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和前景,有效地统筹整合项目资源,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成为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覆盖、推动审计质量与效率双提升、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一)审计监督系统观需求 新规视域下审计项目统筹工作需要紧扣系统观和大局观,围绕党政工作重心,在深化审计制度改革的框架下平稳驶入统筹协调常态化轨道。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要求审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的方式推动深化改革,表明审计监督系统观、大局观初步形成。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全覆盖》),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预示在党领导下的审计统筹工作备受重视,及时开展了系统谋划与设计,通过审计机关人财物统管改革试点,为审计机关的工作统筹奠定了基础,审计监督系统观念日渐成熟。2018年中央审计委员会将“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划入自身职责范围,促进形成全国审计一盘棋,表明审计监督正以把方向和谋大局的姿态,努力践行系统监督理念,构建系统监督格局。新规第二十八条提出“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以及“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两点,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处理不同审计项目间的关系、开展“团队合作”、进行系统监督的道路上有了新方向、新路径。进入“十四五”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强调系统观,方能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治理效能。可见,审计监督系统观日渐深入人心。 (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需求 审计全覆盖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新环境下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做到名义上的“应审尽审”,而且要实现审计范围广、涉入深两大特色,切实保证审计到与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有关的各项工作内容。2014年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就此拉开审计全覆盖工作的帷幕。《全覆盖》第六项“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的任务中保留了《意见》的上述要求,同时对审计全覆盖的目标和四项覆盖内容进一步明确,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统筹”作为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辅助途径,“避免重复审计”成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的目标愿景之一,表明党中央领导下的审计监督力争清理死角,消除盲区。近年来,各级审计委员会先后成立,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为发力点,巩固全覆盖工作成果,拓展审计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审计对风险隐患的揭示功能,标志着审计全覆盖成为全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方针,2019年的“两统筹”也是为了更好地支撑审计全覆盖工作开展的新举措。在“十四五”时期,将持续完善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量也会随着审计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和深入不断增长。在新规对各级领导干部规定了应审内容后,与短时间内增添符合条件的参审人员相比,审计机关更需要在经济责任审计开始前充分考虑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统筹协调,以适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深度覆盖的高要求。 (三)经济责任审计高质量发展需求 迈入“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成为经济社会主题,经济责任审计的高质量发展也提上日程。自《全覆盖》主张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以来,审计机关从简单的“政府机关”向多元的“政治机关”探索转型,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审计直接定位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审计首先是党的机关,执行党的任务,其次才是政府部门,承担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责。审计定位的转型致使审计工作内容的转变、审计质量要求的提高:新规第十六条审计重点的转变表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个人的审计,需要审计内容更精确;新增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给出建议措施,第三十至三十六条对审计报告报送过程提出了更严格地把控;在审计评价方面去除主管责任,第四十一条明确承担领导责任的多种情形,第四十三条要求审计定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需要审计评价更公平公正;新增审计结果运用模块,针对各有关单位提出更多元的实质性结果运用方式,需要审计结果用出成效。上级审计机关的高质量考核、人大等部门对审计的高标准监督、社会公众对审计的高期望需要审计结果所包含的信息质量经得起层层考核检验,也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统筹开展,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的审计视野,对审计证据和结果信息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满足经济责任审计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因此亟需做到项目统筹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