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是世界性难题,消除贫困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为消除贫困,化解社会矛盾,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便开始了扶贫工作。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强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截至2021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这场脱贫攻坚战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自1994年起,国家便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工作。2013年精准扶贫的思想提出后,国家在贷款、融资审批程序、税收减免等政策上进一步对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给予了支持。例如,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在所得税方面对参与扶贫的企业给予了优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的支持,有效地引导了企业积极参与精准扶贫。 尽管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了全面的胜利,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中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未来我国还需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总结精准扶贫中的经验,深入理解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行为及其宏微观经济效应对于进一步实现乡村振兴至关重要。现有文献对精准扶贫的经济后果研究大多集中在宏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分析较为匮乏。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向资本市场传递了何种信号?其他市场参与者又如何理解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这一行为?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从审计师的视角出发,研究审计师对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这一行为做出的应对。 本文以2016~2019年我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对审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going-concern opinion,以下简称GCO)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参与精准扶贫显著降低了审计师出具GCO的概率。这一结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参与产业发展脱贫、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和企业在深度贫困地区参与扶贫中。机制检验发现,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能够同时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和审计师检查风险,从而降低审计师对企业的风险评估水平,最终降低了企业被出具GCO的概率。 本文可能的贡献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本文从审计师视角讨论了市场参与者对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这一行为的理解。已有与社会责任经济后果相关的文献通常研究的是投资者(Guiral等,2020)、债权人(Cheung等,2020)、消费者(Bardos等,2020)等的反应,鲜有文献考察审计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反应,而审计师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其对企业行为的解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将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相联系,考察了审计师对企业精准扶贫行为的理解。本文研究结论为审计师理解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证据支撑。本文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扶贫、企业所属产业类型以及在贫困程度不同的地区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差异,该实证证据有助于审计师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更加准确地理解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行为。其次,本文以审计风险评估模型为起点,从被审计单位自身经营风险和审计师检查风险两个角度探讨了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与审计师出具GCO关系的内在机制,有助于理解精准扶贫影响审计师出具GCO的作用路径。最后,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聚焦于由政府引导的、政策利好的社会责任,本文为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更加具体的视角。同时,现有文献大多从宏观角度对精准扶贫进行讨论(李芳华等,2020;尹志超等,2020),仅有少量文献从企业视角出发探讨精准扶贫的微观效应,本文以审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为出发点,丰富了精准扶贫微观层面经济后果的研究。 本文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精准扶贫影响企业被出具GCO的机制检验,第六部分是稳健性检验,最后是结论与启示。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1.精准扶贫相关文献 已有文献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后果的研究结论莫衷一是,存在两种假说——管理层自利假说(Friedman,1970)和利益相关者价值假说(Freeman,1984)。管理层自利假说认为,社会责任是管理层的自利工具。Friedman(1970)研究发现,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代理成本。管理层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谋取自身利益,Atkinson和Galaskiewicz(1988)、Galaskiewicz(1997)研究发现,高管通过慈善捐赠来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地位。Godfrey(2005)研究发现,社会责任的承担是管理层的一种战略性选择,以此来降低企业受负面事件的冲击。较多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动机是掩盖或转移外界对其内在社会责任缺失的关注,是“绿领巾”而非“红领巾”(高勇强等,2012)。因此,社会责任的承担会降低企业价值(Crilly等,2016),降低企业财务业绩(Crilly等,2016),增加股价崩盘风险(权小锋等,2015)。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的承担也能够为企业带来正面的影响。利益相关者价值假说认为,社会责任是宝贵的无形资产,能够形成良好的声誉,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Schnietz和Epstein,2005)。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价值(Albuquerque等,2019;Bardos等,2020;Cornett等,2016;Nguyen等,2020),降低企业风险(Benabou和Tirole,2010;Breuer等,2018;Cheung,2016),带来融资便利(Cahan等,2015;Cheung等,2020;Ge和Liu,2015),提高财务绩效(Becchetti等,2015;Feng等,2018)。 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与履行传统的社会责任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较大的异质性。首先,传统的社会责任通常是企业单方面的付出,属于社会责任的低级形态,而精准扶贫能够将社会责任因素融入业务流程中,推动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的共同发展,这属于高级形态的社会责任(郭沛源和于永达,2006)。具体地,就帮扶政策要求而言,《“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方案》要求“万企帮万村行动”坚持以开发式扶贫为重点,帮助贫困村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村企互惠双赢。开发式扶贫则体现了社会责任的双向形态,即企业在扶贫过程中不仅能够解决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还能通过利用贫困地区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优势资源进行生产建设,以相对较低的生产成本获得市场优势。同时,企业还能够通过开发贫困地区特色产品提高自身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从帮扶收益的角度来看,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能够获得较多的政策优惠,例如,参与精准扶贫的企业在捐赠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和较低的贷款利率。已有研究发现,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能够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邓博夫等,2020),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东财富(潘健平等,2021),降低企业的股票市场风险(甄红线和王三法,2021)。由此可见,企业参与精准扶贫能够实现多方共赢(潘健平等,2021)。综上所述,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并非管理层的自利工具,而是通过与贫困地区、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获取资源,从而提高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行为更应当支持“利益相关者价值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