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背景下研究型审计人才培养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冠军,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重庆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与审计治理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研究型”审计概念可追溯到2009年,先由审计署南京特派办提出并在节能减排项目和外债项目等中进行了应用性探讨,后在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社保基金审计等具体领域继续得到发展和完善。

      2021年,在我们“总结党的辉煌百年,开启新的赶考之路”、迎接新的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之际,“研究型审计”概念再次成为热词。2021年1月,审计署印发《全国审计机关2021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指出“积极推进研究型审计”;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审计署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要“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2021年10月,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新修改的《审计法》时,指明要“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

      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人员素质提高是突破传统审计思维和审计方式、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及提升审计监督效果的最能动、最积极的因素,因而加强和深化审计人员培养,一方面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新时代“审计铁军”,另一方面依法加强审计履职和执法监督,“培养”与“监督”并重,确保审计权力运行合规范、防风险、促发展、见成效。本文拟在《审计法》修订背景下建构“研究型”审计人才培养体系。

      二、《审计法》的重要变化及其影响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审计法》在内容上有重要变化,对“研究型”审计人才培养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二条中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就需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领域、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进一步巩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有成果,完善、深化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运行机制。这就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平时做好“学习和研究”功课,培养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的敏锐政治眼光,立足全国战略大局和发展全局来思考和谋划审计工作,通过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全面布局、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和整改落实,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高政治能力,展现战略眼光和专业水平。

      (二)着力建设依法履职尽责的审计队伍

      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对审计人员在政治信念、专业和作风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规定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和履职的监督。在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减少外部因素干扰,确保审计过程和审计质量。《审计法》的修改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队伍必须充实高素质、复合型、高层次的专业化人才,改变审计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多学科(如法律、环保、工程、税收、统计、计算机等)复合创新型人才缺乏的局面,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培养,另外,也应建立专兼结合的审计专家库,在相关审计事项中善于借助“外脑”,更充分地发挥审计职能。

      (三)推进审计全覆盖扩大审计监督范围

      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将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的其他金融机构、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在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凸显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从而有利于促进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地和执行。随着审计监督领域和对象的扩展,审计人员除了具有高政治站位和过硬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外,还应具有广博深厚的知识、能力和专业素养,特别需要具有结合实践的学习钻研和创新精神以及经验总结能力,能够较快地更新审计理念,适应新的行业领域,运用新思路、新技术和新方法解决新的现实问题。

      (四)赋予审计机关履职必要的审计权限

      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序开展。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综合分析,并有权通过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收集和查验审计信息,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应予配合。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审计监督,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建立“军地”协作配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审计。这些规定进一步压实了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为促进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保障,也对审计人员提升信息技术能力和协同审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中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正常商业活动,并提高保密意识、履行保密义务,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应通过行为限制以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第四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审计权力运行,需要审计机关着力加强自身的内控体系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和职业判断能力。

      (六)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和督促审计整改

      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将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更有利于审计资源配置和多角度发现问题。将事后监督和事前预防相结合,既重视事后“治已病”,也重视事前“防未病”,前移审计关口,更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第五十二条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在审计整改中的责任,同时强化了审计结果运用。这要求审计人员无论在审计过程中还是在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中,需具有风险的早期识别能力、审计证据和数据的分析能力、漏洞隐患的诊断能力以及后期控制和处理能力,这样才能提升审计监督效能,为决策提供更精准的科学依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