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发展带来新闻液态生产(陆晔等,2018)、边界重构(彭兰,2018)、价值极化(Stroud,2010;Yardi et al.,2010;夏倩芳等,2017;常江,2019)与价值虚无(Sanders,2002;Plaisance,2006)等问题。这些问题迫使已处于边缘化危机(Blumler et al.,2014)中的新闻从业者和研究者在应对平台化媒体入侵(Hansen et al.,2017;瞿旭晟,2016)和采纳新兴传播技术之余,无暇就更基础的新闻规范理论做出思考和回应。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问题 融合新闻、数字新闻、液态新闻、策展新闻等不同概念揭示了当下数字新闻业面临的危机:新闻内容因业态趋向而难以凝结社会共识,人文话语在新闻实践中衰落并带来潜在的伦理风险,新闻业的民主化角色受到价值极化的侵蚀。(常江,2019) 尝试回应和解决这些问题的社会行动者是复杂多元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常事后修补、被动回应;相较之下,各国政府部门、新闻机构和专业从业者则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此外,自媒体、专业博客和播客作者等被视作专业新闻领域的“闯入者”,虽数量众多,但都被处理为治理的对象而非主体。这样主体多元、方法多样、层次多级的数字新闻生态的协调工作,在已有研究中往往被“传媒治理”这样一个笼统的概念套上(Puppis,2010),似乎从“管制”到“治理”的思路都已达成共识,这种没有定义基础的学术争论难免如鸡同鸭讲,还有可能造成新的误传。其中,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能否适用于数字新闻业的治理这一问题,也存在因概念界定不清而导致的误解。 因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研究综述部分对新闻传播领域的“治理”概念进行综述和分析,介绍“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中存在的争论,并介绍本文主要采用的“传媒治理六要素”理论框架。第二,对11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字新闻治理现状展开跨国比较分析,并从地缘政治、传媒体制、价值诉求三个方面归纳发现结果。第三,结合中国的数字新闻治理特征,提出将“多主体模式”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治理思路和国际沟通话语策略。 1.新闻传播视域下的“治理”概念 数字新闻治理是传统新闻治理的延续,也是互联网治理的一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从邻近概念、学术缘起、学科特色三个方面,方可厘清“数字新闻治理”的含义。 首先,与数字新闻治理之相关的邻近概念有传媒管制、内容治理、信息治理、信息政策和网络空间治理。在大众传媒条件下,政府和市场是影响新闻传播的重要力量,因此很多学者都用“传播控制系统”(Freedman,2008)、“媒体政策”或“媒介规制”(D'Haenens et al.,2010)等概念来描述,以体现行政的、资本的权力在新闻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布莱曼(Braman,2006)用“信息政策”(information policies)将概念进一步拓宽,认为政府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仅仅是多种要素之一。这给“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提出做了理论准备。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跨国的新闻生产协作和新闻流动更加便捷,参与主体多元,因此研究者们开始用“内容治理”(戴丽娜,2020)、“数字政策”(digital policies)(Leeuw,F.L.et al.,2012)、“网络空间治理”(Wu,1996;张新宝等,2016)来把握。分析对象不局限于新闻,而是扩大到信息传播政策、政策制定者(和部门)、非政府的基金会、跨国组织等,还深入到治理背后的权力和资源来分析。由此,治理的主体更加复杂,治理的理念开始指向了“媒体的多元主义”(Ginosar,2013),主张考虑形成网络化的政策群背后具有多样的价值理念。 第二,在学术缘起上,“治理”首先诞生于经济管理学和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并在政治实践(politics)中被广泛应用。随着技术社会变化,“治理”的理论和理念也处于动态调整中,表现出多元化、全球本土化的特征。 1989年世界银行的一项报告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是该词首次被正式使用。“治理”源自拉丁文“gubernare”(掌舵),尽管在使用中被赋予新的含义,但在思考互联网治理时,把“covernance”理解成“掌舵”,而不是“划船”,反映了古罗马文化之根。(MacLean,2004) 源于经济学领域的治理思路一般考虑公司治理(Fama et al.,1983)、管理的可控(Kersbergen et al.,2004),其研究对象主要是组织机构。但考虑到媒体组织在数字新闻生态中在边界收缩,这一脉理论的解释力较弱。 源于政治科学的治理研究近年来的核心发展在于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强制力的削弱、公共性目的的多元化。美国加州大学安纳伯格分校政治科学教授詹姆斯·罗西瑙(Rosenau et al.,1992)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等各行为主体,不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罗德(Rhodes,1996)总结了治理的六种用途:最小状态(the minimal state)、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新公共管理(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良好的治理”(good governance)、社会网络系统(socio-cybernetic systems)和自组织网络(self-organizing networks)。萨维斯(Servaes,2009)强调“一个独立的媒体和透明的政府,向一个积极参与的民间社会自由、平衡地提供信息至关重要”。“强有力的政府必须让位于更好的治理”。 互联网治理是数字新闻治理的背景,前者体现出越来越强的全球化色彩。2004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制定了《日内瓦行动计划》,认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Bossey,2005)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也发表声明称,没有必要再讨论监管和治理是否可能或必要,而应重点讨论采用何种治理手段,比如自律、协调和合作等如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