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的设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熊宇昊,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会计信息风险效应和国家审计理论研究。

原文出处: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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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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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通过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带动了国家审计体制的深层次变革。在全新的国家审计模式下,党中央直接领导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直接向党中央反馈信息,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审计体制初步构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已经基本实现审计全覆盖。在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新的国家审计发展节点上,应当继续“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官制度。本文力图分析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分析明确立法原则、厘清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探索设计国家审计官的人员选任、法定职责、职业权利、职业义务、级别设置与晋升安排、培训制度、监督制度、考核制度等法律条文,明确国家审计的学科支持制度,以进一步保障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正确、规范、高效、法治化行使,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

      一、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的时代需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背景,决定了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具有法治建设的需求。法治是规则之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方式。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强调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构建审计官制度,制定《审计官法》,将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权利、职业义务、人员选用、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晋升安排等各方面规则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国家审计监督权的规范正确行使,确保国家审计监督权始终运行在党的领导下、法治轨道上。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具有体制配套的需求。2017年12月5日,王永海教授在国家审计署机关召开的“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座谈会上提出了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并被中央领导批示采纳。王永海(2021)根据系统论和过程理论,运用功能一结构分析方法,研究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过程中的国家审计,认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反馈系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反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根据国家治理领导者的要求对国家治理效果及治理过程进行审计评价,并将审计评价结果反馈给国家治理领导者。这个新理论进一步深化了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认识。新时代中国国家审计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审计的根本区别。我国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是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体系。国家审计监督自然也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主动与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党内巡视监察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审计”、国家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大监督格局之下(熊宇昊,2021),就产生了设立审计官制度、制定《审计官法》的体制配套需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现实实践,决定了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具有现实创新的需求。当前,对于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培养、选任、履职、管理各环节有关规定散见于审计署(包括地方审计机关)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统一规范性不强、权威执行力不足、职业保障不够等问题。随着新时代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地位愈发提高、影响不断扩大,确保国家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审计、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的法治需求就日益凸显。国外并没有一套独立成熟的政府审计官制度,其对政府审计工作人员的管理等同于一般政府雇员。构建国家审计官制度、制定《审计官法》,并不是简单对原《审计法》中的相关内容单独、重复立法,而是对有关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选聘、任用、履职、培养、管理、职业保障各环节予以立法明确,对原《审计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将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做法加以整合、固化、法治化,上升为制度。同时,国家审计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王永海(2021)指出:党性是中国国家审计的本质属性,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共同属性,政策性是国家审计的特有属性。因此,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的“中国特色”,其“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融入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管理各环节,把党的领导内嵌到审计官实施执行的国家审计工作之中,全面落实党管干部这一基本原则。

      二、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审计官制度反映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成果

      目前,党中央关于国家审计领域的各项重大改革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发展路线基本确定,亟需通过修订《审计法》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成型做法转化为法律。《审计法》修正工作已经纳入到了202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其修正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了一审。“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国家审计工作人员是国家审计发挥作用的基础,国家审计官员的技能与素质决定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能力,国家审计的制度建设必须通过国家审计官员来组织。因此,只有进一步通过对审计官加以立法,保障审计官的法定职责、职业权利和义务体系、管理机制等等,将审计人员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才能扎实奠定国家审计体制规范、高效运作的制度基础,全面巩固和提升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成果。

      (二)国家审计官制度推动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法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重要行政法律,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法治化的主要表现。《审计法》创设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对党委、政府的治理过程和结果实行重点监督的职能化组织。国家审计官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体制的重要配套制度,其法治化必然能够将《审计法》的原则性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有助于形成系统严密、科学严谨、规范严格、完备周全的国家审计法律体系;也有利于促进审计机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从而更有助于保障国家审计官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确保国家审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进行《审计官法》立法,有助于形成《审计法》《审计官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两法一条例三位一体的国家审计法治建设格局,即《审计法》作为国家审计基本法,明确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和宏观规范,《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实化《审计法》中审计运行有关条款,以精准规范国家审计的微观运行,《审计官法》则细化《审计法》中审计人员的相关条款,以规定审计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管理机制。做到国家审计“人”“事”的法治两统筹,进一步深度推动国家审计体制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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