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正条款的九大要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仲怀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骨干教师,研究方向为审计学;陈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研究方向为审计学。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予以保障。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审计法》修改的决定,这是关于《审计法》的第一次修订。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这是对《审计法》的第二次修订,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依法审计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政治属性更加鲜明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了《“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目标。《审计法》将此目标增加到总则部分,明确开展审计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监督手段,国家审计的政治属性越来越鲜明。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提高政治机关意识。《审计法》修正条款紧紧围绕着国家审计的政治属性而展开,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始终绝对服从服务于党的政治主张和中心任务。

      《审计法》修正条款针对审计范围和业务类型的显著拓宽,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强化了对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行使公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国家审计的政治站位。《审计法》修正条款强调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统筹审计资源,审计问题的整改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内外联动和贯通协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立足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在赋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相关权限的同时,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了审计行为,把讲政治体现在审计人员的言谈举止上。《审计法》修正条款强调审计关口前移,在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风险防范功能的同时,坚持科技强审;明确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从源头整治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坚持一切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审计应将政治属性贯穿于审计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各个阶段,将其作为行动指南,努力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审计铁军。

      二、显著拓宽审计范围和业务类型,审计全覆盖纵深推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项要求在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史上具有丰碑意义,标志着审计监督开始向全覆盖审计阶段迈进。2015年12月《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实现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内的“四个审计全覆盖”。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旨在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

      《审计法》的修订拓宽了国家审计的范围和业务类型。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拓展了包括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在内的审计监督①。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新增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将与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国家经济安全有关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在审计范围之内。新增第二十六条,强调了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回应时代关切,促进实践发展。我国的国家审计是为民而审、为国而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时代的变化、国家治理需求的变化,《审计法》的修订立足中国实践,顺势拓宽审计监督范围和业务类型,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方面的监督,而且拓展到资源、环境、金融、民生、经济责任、政策落实等多个领域。《审计法》从审计实践中来又回到审计实践中去,为各领域、各业务类型的审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指导。

      三、突出审计重点,强调审计效率效果

      “全覆盖”并不意味着无重点、全面平均配置审计资源。2022年1月6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做好2022年审计工作,要立足“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审计主责主业。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范围广、体量大、内容繁多,审计对象复杂,因此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突出审计重点,优化审计流程,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法》总则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其中“高效”强调要优化审计管理流程。新增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一条强调“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新增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指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优化了持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审批流程。如上种种修正条款,均表明国家审计工作的开展,要紧紧围绕“高效”,要注重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