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税收与殖民管治:澳葡政府确立对澳门华人的税收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金莲,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广州 510520

原文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鸦片战争后,随着清政府对澳门控制的减弱,葡萄牙开始积极寻求殖民管治澳门。1846至1849年亚马留政府对居澳华人税收制度的确立是澳葡殖民管治政策的重中之重。首先,葡澳政府制定税收方案,明确征税对象为地产、房产和个人所得等,采取“什一税”固定税率,纳税人包括澳门葡人、外国人和华人。其次,设置征税机构,逐步推行向居澳华人征税。先强制收取华人快艇牌照费,以试探居澳华人的纳税态度,随后采取策略加快推进征收华人什一税的进程,费时约三年相继确立对城墙内外华人的税收制度。这段复杂的历史既呈现出清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在澳门统治力的互动消长,及近代澳门如何沦为葡萄牙管治地的一个侧面;又反映出在19世纪下半叶葡萄牙扩张对澳门殖民管制的过程中,西方税收制度当地化的具体细节。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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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21)06-0094-11

      葡萄牙目睹英国借鸦片战争获得香港开埠,心生羡慕,便开始努力伺机改变澳门地位。与清朝广东官员多番交涉未果,葡萄牙女王于1845年11月20日发布敕令,单方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任命铁腕军人亚马留(Jo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①任澳门地扪及索罗省总督,着手殖民管治澳门。虽然其时葡人居澳已约300年,但一直局限于自治,无权管治居澳华人。因此,亚马留总督受命殖民管治居澳华人,并无成规可循,乃须摸着石头过河,困难和结局不可预料。

      在亚马留政府实施殖民管治澳门的诸多政策当中,对居澳华人税收制度的确立是其重中之重。虽然学界早已关注亚马留总督施政之于澳门历史的重要性,但多将对华人征税各事件视为施政措施之一,未能注意到各项征税事件内在、整体地确立了亚马留政府开启向居澳华人税收制度的重要性。②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爬梳1846至1849年政府宪报和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藏亚马留总督与里斯本往来信函,聚焦澳门历史转折时期亚马留政府如何确立对居澳华人的税收制度,详细论述从税收方案的制定到设立税收机构征收澳门城墙内外华人什一税(Impostos da Decima)过程中,亚马留政府与清朝广东地方官员及澳门华葡居民各方进行周旋的情况。澳葡当局确立对澳门华人的税收制度,是晚清以降西方殖民管治过程中税收制度地方化的一环,是学界了解晚清地方税制变化的重要参照物。

      一、筹建新税制:征收华人什一税

      亚马留总督上任后,自知执行自由港敕令必然会使澳门丧失关税这笔可观的财政收入,为此他筹建新税制,扩大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范围。一方面直接有利于澳葡政府维持殖民管治,一方面通过将居澳华人列为纳税人,事实上使清政府丧失对澳门的一系列主权,将澳门变为澳葡管治地。具体而言,该总督命令议事公局(Leal Senado da Camara)筹建新税制,制定面向澳门葡人、外国人和华人的税收方案,采取西方税收制度与澳门当地社会相结合的方式,成立征税机构,即公钞会公所(Junta do Lanamento da Decima e mais impostos annexos),具体推行新税制。

      (一)颁布税收方案

      亚马留首先任命成立十人委员会,筹建新税制。1846年4月22日,亚马留就任澳门地扪及索罗省总督第二日,便执行女王敕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由于停征关税导致政府财政困难,亚马留即命令议事公局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研究如何向当地居民征收财产税和价值超过100元澳门币的各类工商业所得税。③委员会主席是澳门主教马杰罗(D.Jerónimo da Mata),其余均系葡籍居民。不过,亚马留对十人委员会极为不满,认为委员们争权夺利,工作进度缓慢,对自身议决朝令暮改,甚至企图夺取政府管理权。④因此,委员会成立不足三个月,便被解散。⑤

      十人委员会制订的征税方案则被总督以1846年7月17日札谕22号形式颁布,作为确立新税制的税收方案,分两节共25条款。前10条为第一节,规定新税制的税率、征收对象、纳税人和税收豁免。采取的十分之一固定税率,统称“什一税”。规定征收对象为屋业、田地、从事各行业的收益。如果屋业、田地出租,则征收租金的十分之一税款;如果屋业、田地自用,则参照租金估价计税,征收十分之一税款(第2条第1、2款,第3至5条)。葡人和其他外国人从事医生、药剂师、律师、衙门书立契券者、小状师、估价人、公务员、船主、大小商贾等行业的,亦须缴纳“什一税”(第2条第3款,第8条)。⑥

      第二节包括第11至25条,指明由议事公局任命委员会负责征收征税具体工作,详细规定委员会的构成、工作步骤和方法等。委员会由议事公局选出6名澳门市民组成,其中3名风顺堂区居民,2名大堂区居民,1名花王堂区居民。议事公局1名职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国家律政司(Delegado do Procurador da Cora e Fazenda)列席。该委员会必须在札谕颁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什一税分配名单,写明纳税人姓名、所在堂区及应缴税额。该名单在主席和各委员、国家律政司、书记秘书和纳税人签字后,被张贴在议事公局大楼门外公示十五天。公示期间,纳税人如有异议可报委员会解答。最后,正式确定什一税征收名单,由书记誊抄两份,经上述人员签名,分别送公物会(Junta da Fazenda)和议事公局妥善保存。⑦该委员会须自1846年8月1日起一年内成立(成立后,称“公钞会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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