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政府审计也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阶段,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和审计职能拓展均迎来了最为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时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继发布。在审计职能方面,国务院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①进一步对审计署的职能进行了调整优化,将分散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相关监督职能并入审计署。在2018年后,政府审计独立性增强,审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国资监管和国企治理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还存在着违规违法行为,存在财务舞弊的可能,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②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企业家犯罪有3278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234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这些财务舞弊行为可能在损害国有资产的同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干扰同行决策,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剧非理性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基于此,本文探究了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财务舞弊中的作用,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抑制国有企业财务舞弊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提供政策建议,更好发挥政府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政府审计在国企财务舞弊中的作用 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监督控制子系统的“免疫系统”,有着预防功能(主要指政府审计的威慑作用)、揭示功能(主要指查错纠弊作用)和抵御功能(主要指采集和提供相关信息以制定宏观政策和评判政策效果)(刘家义,2012)。刘家义(2015)又对此进行了补充,指出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就国有企业舞弊问题,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效监督的缺乏,而政府审计的预防、揭示、抵御功能将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督,抑制国企财务舞弊。 (一)政府审计的预防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在界定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审计机关决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权利。例如,审计机关有权利制止国有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于审计人员的报复陷害将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这一法律依据赋予政府审计对于国有企业舞弊行为的直接处罚权,对于国有企业的潜在舞弊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同时,政府审计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审计,对于国有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能进行追溯处罚,这也增强了政府审计的威慑力。且对于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国有企业财务舞弊行为,政府审计将通过国家审计结果公告进行公示,使得被查处的国有企业财务舞弊行为被广泛的投资者所了解。为避免潜在的声誉损失和股价波动,国有企业可能因此减少舞弊行为,而政府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超脱”特性,会抑制国有企业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可能合谋,增加国有企业舞弊行为被发现并因此受到处罚的可能。尤其是2018年后,在国有企业的监管上,由国资委、企业监事会和审计署等机构的多头监管,变为审计署的独立监管,这进一步增加了政府审计的监管范围并增强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使其对于国有企业潜在舞弊行为的威慑力大大提升。 (二)政府审计的揭示功能 政府审计在揭露和查处国有企业存在的财务舞弊行为上具有专业经验和先进技术的优势。不同于社会审计中各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互独立、在进行企业审计时需要定期轮换,政府审计一直由审计署执行。从1983年至今,审计署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不断积累专业经验,对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的了解和认识也不断加深。审计署内的审计人员隶属同一部门也会进行审计经验的交流、学习,由此形成的专业审计经验将增加政府审计识别国有企业财务舞弊行为的能力。国家审计信息化建设打造政府审计先进技术优势,例如,《审计署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审计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③中提到的金审工程三期项目、国家审计大数据中心、国家审计云、数字化审计指挥平台、审计综合作业平台等的建设就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运用。上述项目的实施和平台的完善将增强政府审计的信息获取、分析能力,提高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使其具备在复杂庞大的财务数据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异常行为。 (三)政府审计的抵御功能 政府审计能够通过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来抵御国有企业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当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时,一方面,政府审计能够通过自身功能与其形成互补,全面抵御可能的财务舞弊;另一方面,政府审计能够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并监督企业改善,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监督,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政府审计的经常性抽查也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的及时发现,并形成长效监督,将国有企业财务舞弊的可能苗头掐灭。例如,政府审计具有增强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抑制过度投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上述各方面的改进将会使国有企业高管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能渠道减少,进行财务舞弊的难度加大,进而实现对企业财务舞弊行为的有效抵御。 三、政府审计面临的挑战 政府审计具有预防功能、揭示功能和抵御功能,在揭露经济责任、提高国企治理效率、促进国企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冲击,政府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限制了在国企财务舞弊中的作用。 (一)政府审计范围面临挑战 审计职能方面,国务院提出了“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但在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政府审计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和细则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不能覆盖国企审计的各个方面,政府审计范围面临着挑战,阻碍了政府审计在国企财务舞弊中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审计范围存在盲点。如,现有的政府审计制度未将大部分境外国有资产纳入审计范围,以致于对境外资产的监督存在盲点,未能完全发挥政府审计在国企财务舞弊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审计范围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对国企集团的部分下属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审计存在不足;对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行业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政府审计尚未实现与国有资源相关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全面监督,离“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