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国家善治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法治化背后蕴含着运用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国家审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从诞生至今已初步形成完整的体系雏形,为国家审计的有效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审计法规的完整性体现在其类别的系统规范性,能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紧密的衔接关系,互相形成合力。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进程中,较之于经济发展,国内审计法律法规规范发展与建设进度仍然较为滞后,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求不匹配。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构建坚实的法律保障,是当前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课题。同时,完善法律法规能为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进而推动民主法治,规范国家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法律体系运行现状 (1)《宪法》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法律地位。《宪法》第91条与第109条规定中对国家审计监督模式进行了明确,实行行政型审计监督模式,同时在第62条、63条、80条、86条分别明确国家审计机关性质、行政首长地位、人员任免规定。因此,基于宪法条文,我国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便搭建开来,设立了不同级别层次的审计机关,使得国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这也为后续《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创造了宪法依据,确立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法律地位。 (2)《审计法》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与具体内容。我国首部《审计法》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次年正式实施。国家审计行使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不断完善,2006年立法机关将《审计法》进行大幅度修订,使之更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较之于以往,修改部分达30多项,而修改内容多集中于国家审计法律职责、行使职责范围等方面。《审计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了共同治理的局面,如《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对国家审计的职能行使也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3)《审计准则》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明细操作规范。2010年《审计准则》在全国性的审计会议中通过,此次会议同时提出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开展审计监督时必须遵守准则规定,审计质量的高低与是否履行准则规定精神相契合,因此,国家审计执行监督有了明确的标尺。审计准则由三个层次组建而成:首先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是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准则,关乎于审计质量的高低;其次是具体审计准则,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15条准则规定,不仅有通用规定,也有专门的具体领域内的规定;最后是专业审计操作指南,指南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审计的职责履行过程,对不同行业领域的审计设计方案及质量要求明确了操作手段,更加具有业务指导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较为全面的规章约束。 2.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依据分析 (1)国家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审计权力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给予确定,因而审计权并无法独立运行,一般而言,国家审计权归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或者司法权力,在不同的权力效力下,审计监督模式有所不同,分属三种类型:行政型、立法型、立法型。基于国情需要,我国采用行政型监督模式,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权力负责,受行政效力影响,每种类型各有特点,但是从本质上而言,国家审计监督从诞生至终都应归为国家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2)国家审计监督权力由广大人民赋予。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运行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基本意志。国家审计监督权力同样源自人民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国家审计行使法定职责,最终结果是对人民利益负责,同时也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目前,国家审计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知误区,即只需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审计最初出具的审计报告仅供内部参考,公众无法得知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开始建立了审计公告制度,这标志着审计监督权力认知的转变,国家审计的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充分表现。 (3)国家审计监督能够对权力形成制约。国家审计从诞生之初是为了规范权力的运行,也是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责。现代国家审计监督对象有了质的转变,由对官员任职责任转变为国家财政收支,《审计法》中含有对应条文明确,国务院机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国有性质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等财务经营活动需要由国家审计进行监督。监督对象的转变,本质上仍然为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国家审计监督具体通过审查单位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经营效益等方面,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程度形成把控,是一种兼具专业性与重民生的监督手段。因此,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这是由国家监督体制的运行所决定的。 三、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1.审计监督独立性受限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采用行政型监督模式,国家审计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审计监督对象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审计法中明确了我国审计机关职权层级,即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地方审计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然而,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双重领导下的审计体制与国家治理需求背道而驰,最重要的体现即地方政府对国家审计行使职能形成干预,由此造成地方审计的独立性缺失。审计项目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时,地方政府往往会过度干预国家审计工作,掩饰审计结果,行政权力对地方审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导致地方审计监督无法查处更加深层次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