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通过披露各级、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及相关事项,推动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坚决惩治腐败。2021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十四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级政府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法并自觉地接受监督,强化审计监督职能。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可见,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创新是保障国家审计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规范审计署工作的制度要求。 近年来,我国学者以从严治党与国家审计的内涵关系为切入点,探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国家审计的完善路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朱殿骅认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应当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谢健提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现实需要。徐彰发现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专业性和全面性,因而确立了其在从严治党任务中不可替代的地位;王会金提出应当从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等层面健全审计监督体系;许瑜和冯均科指出通过调整审计监督权力、监督范围和监督时限,拓展国家审计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作用。现有文献大多从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审计技术、审计重点、人力资源等要素,分析国家审计如何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尚缺乏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层面的具体分析。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作为满足社会各界参与党和国家治理、保证民主政治运行的重要手段,在权力监督、腐败揭示、党风廉政建设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拟通过分析国家审计制度的演进,剖析现行国家审计制度服务于从严治党的制约因素,从而提出新时代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分析 (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释义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即审计署依据法律法规,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借助合法载体,将审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意见以及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等,以审计公告的形式向组织内部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一项制度。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越来越成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力量。国家审计机关对于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审计事项,应当进行公示与公开。审计署对外发布国家审计公告属于审计成果的转化过程,主要目的是披露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并监督后续问责、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共权利的非公共运用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也是导致权利被滥用、危害人民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促进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与整改。在这一制度约束下,审计署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审计质量,还可以达到促进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的效果,从而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规定了审计署接受国务院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形式上报国务院,在取得国务院审议后,将审计结果以审计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通过阅读审计公告获取所需信息并进行反馈,审计署接收、筛选、统计整理并分析典型反馈,进一步调整政策法规、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如图1所示)。另外,每年涉及国家财政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依法必须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演进 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随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相继设立,国家审计工作由点及面,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演进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初步探索阶段。审计署开展涉及政府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工作方面的审计,并出具国家审计报告,仅向国务院汇报,很少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内容、职权和使命知之甚少。二是常态化报告阶段。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是我国首部涉及审计公告的法律与法规,对审计公告事项作出了一些规定,要求审计署接受国务院的委托,每年提交上一年度的中央预算执行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1985年8月24日,首任审计长吕培俭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这是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央预算执行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是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开始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议程。三是确立阶段。2003年,审计署向社会公众发布第1号审计公告,即《审计署关于防非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该公告的发布表明对审计结果的公布不再局限于组织内部。这是我国审计署首次将审计成果以审计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开始确立。四是成熟阶段。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出台,补充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内容,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走向成熟。2018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表明了我国审计信息公告制度由规定逐渐向主动公开演化,其主动公开的基本目录中,将审计公告及解读作为重要组成内容。2019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2019年5月国家审计署根据《条例》编制了《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该指南主要列示了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涉及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和公开时限。在审计信息公开形式方面,审计署提出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不定期对外发布公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举措。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进一步健全了审计公告制度,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综上可见,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相关法规的颁布与施行,为国家审计公告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透明地惩治腐败,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在腐败治理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