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协作衔接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海雨,沈佳颖,南京审计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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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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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监督是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重视党的自我监督,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与党内监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适应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审计监督不断探索与党内监督协作的关系与方式。纪检监督是党的纪律监督,当前纪委与监委是合署办公,也称之为纪检监察。

      与此同时,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审计不仅应发挥国家审计的基本功能,还应当发挥完善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审计监督应当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相结合,发挥双重性的监督作用。

      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自发挥不同职能的两种监督方式,两者之间的监督职能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不能相互取代。

      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通过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来监督和防范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资源浪费等腐败行为。监察监督是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并通过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浪费资源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与惩治,强化监督问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由此可见,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都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制约,均致力于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规范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有必要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审计法所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计整改等方式予以纠正,监察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但审计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需要问责的重大事项等情况,则可以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因此,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协作衔接:

      一是立法授权协作配合。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的机构性质、运行方式、工作对象有很大区别。因此,应当在立法层面确立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协作的规范,让双方在具体协作的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出现协作壁垒与合作偏差。相关立法中应当对双方协作原则、启动方式、协作程序、管辖范围以及追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两者之间的权责界限。

      二是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增强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协作配合意识,努力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发挥更大监督合力。开展审计与监察业务交叉的培训学习,提升机关工作人员联系沟通与协作的能力。建议建立双方协作衔接的内设机构,比如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作为“窗口单位”,负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情况通报、案件协作配合、日常联系沟通等事项,落实双方之间的协作联系机制。

      三是完善业务沟通制度。审计机关在每年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重点关注审计事项的意见。在开展审计前可以向监察机关了解相关信访举报情况,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审计后的审计结果报告也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向审计机关调取审计工作底稿了解相关情况,商请审计机关协助查证涉及审计专业性事项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也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反馈会。

      四是搭建监审共享平台。审计对于腐败信息的掌握程度相对较高。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搭建共享数据平台,对双方重叠监督对象的财务信息依法进行数据互通。审计机关及时向监察机关提供有关审计数据,并依法配合信息协查、比对分析等工作。监察机关可以在调查中通过该数据平台较为容易地获得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信息,有利于降低调查中获取该类信息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提高监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五是规范问题线索移送。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当联合制定具体的双向移送办法,包括受理、登记、呈报、分流、转办、处理、报告、反馈等程序,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台账,相互反馈移交线索办理情况。监察机关应当优先处理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发现的轻微违纪类问题线索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并做出相应的调查与处理,防止出现小问题“恶化”。双方收到群众举报或者人民来信来访等情况要及时互相通报与移送。

      六是严格问责追责机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政治生态与财经纪律,评判其党风廉改建设情况,并作为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监察机关建立审计成果有效运用机制,对于普遍性、多发性、复杂性问题及时加以规范,从制度上加强执纪执法监督能力。审计机关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对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或者整改不力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追责的建议。

      七是加强机关干部交流。加强审计学与监察法学的学科交叉教学与研究,培养新时代复合型的法治人才。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专业人才干部交流,以及工作人员的定期调用与交叉任职,促进工作业务的有效配合。同时,监察机关也可以商请审计机关协作进行专案审计或者抽调人员参与协助取证工作,发挥审计专业力量。建议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或者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实现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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