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丰硕成果。但是,腐败问题仍然是党和国家目前面临的严峻挑战。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国家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权与监察权应当通力合作、协同贯通,凝聚力量打击腐败行为。基于此,本文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国家审计权与监察权的相应变化进行剖析,提出两者的协同路径,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后审计权与监察权的变化 1.权力职能的变化。自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以来,国家审计权的反腐功能更加受到关注。中央审计委员会并未导致国家审计权的权力职能发生变化,审计权仍然是配置于审计署这一政府机关中,却大大提升了党中央对于国家审计工作的领导力,健全了审计监督体系,使其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审计权的监督作用。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均被划入审计署,以增强审计署监督效能,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将原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监察权、反贪反渎职刑事司法权和纪检监察权进行了有机整合,使分散的监察权配置为统一的监察权,优化了国家权力结构,实现了党内监督与监察监督的融合贯通。因此,监察委员会既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又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不仅是党纪审查机构,还是监督调查与处置机构。监察权由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三项权力共同构成,三项权力共同发挥反腐败效能。 2.监督性质的变化。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建迈出了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坚实的一步,逐步从行政型迈向了治理型,彰显出国家审计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体现出审计机关不单单是业务机关,同样也是政治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凸显出审计权越发具备政治性的特点。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党中央对于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提升了审计权在党和国家治理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审计权的运行也有了更加坚实的领导核心以及组织保障。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表明国家监察机关已经独立于行政机关,二者不再是从属关系。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同一级别的国家权力。《监察法》的颁布,意味着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力,同时具有直接的政治属性。监察权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由《监察法》直接赋予的独立权力,而与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等权力同级平行则体现在它们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产生,并受权力机关监督;政治属性则体现在监察机关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层面上。 3.监督范围的变化。由于国家审计全覆盖发展以及国家审计委员会的组建,审计机关的覆盖范围也逐步扩大,审计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包括除财经立法权以外的国家一切财经公权力。国家审计不仅涵盖所有财政资金和政府机构,还涉及党委政府从决策到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将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人力资源及其领导干部需要履行的经济和社会责任都纳入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有助于审计监督实现全覆盖。 原来的行政监察自改革后转变为国家监察,改革前行政监察对象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等非行政领域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中;而现在监察委员会则要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公务人员进行的是一种全方位、立体化的监察,其监察活动既囊括了党纪监察,也涵盖了政务监察,还包括对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的刑事监察。 二、审计权与监察权优劣比较 对于审计权与监察权两者实现协同关系重塑的论证,需要进行两者的优劣势比较,以明确审计权与监察权有着紧密的互补联系,以及协同关系重塑的必要性。 1.审计权的优劣势。行使审计权的审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其特有的专业知识来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经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审查其经济活动事项是否合法合规,通过蛛丝马迹找到腐败线索,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搜集和归类腐败证据的功能,从而保障国家机关财经领域的安全及高效运行。大多数的腐败舞弊案件最终都会涉及资金,国家审计能够以最直接的方式发现国家财富是否被直接或间接地贪污或挪用,并迅速有效地发现并揭露公权力中的腐败现象。在重大政策落实审计和重大事项跟踪审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深入分析腐败问题的表现及根源后,能够发现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有待完善之处,从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源上抑制和预防类似腐败案件的发生。 总体而言,国家审计尚未实现真正的审计独立性。首先,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属于一种双重领导的制度,因此在审计机关的定位设置上,独立性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其次,审计经费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导致国家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依赖于同级人民政府,而两者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经费上的依赖与监督关系上的冲突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再次,国家审计人员与同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力地位是平级同等的,这也导致国家审计权独立性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