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南开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毛泽东独特的辩证法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它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不同,但却与之构成互补,从而革命性地拓展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疆域。这种拓展乃是毛泽东通过对中国传统哲学“事”的本体论的发挥、发展而为,因而是一种中国式的拓展。这一拓展之能够成功,意味着中国传统哲学的这种“事”的本体论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有着某种内在的亲和性,而这又进而意味着我们只有从“事”的本体论去理解马克思的哲学方能对之达到更为深入的把握。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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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中,毛泽东的辩证法是极其独特的。这种独特的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来是一种具有深厚中国传统哲学元素的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如若与马克思的辩证法相比较的话,这一方法当是更为接近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关于具体历史过程分析中所蕴含的方法,而与《资本论》中作为理论体系建构方法的理论辩证法有所不同。但这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却又可与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互补而构成一种兼容中西思维方式的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并进而为中国哲学精神的当代重建奠定方法论基础。遗憾的是,在以往的理解中,这一独特的辩证法却往往被强行纳入到了源自苏联的哲学教科书体系的非辩证阐释之中,从而也就全然未能意识到这种独特的辩证法对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大发展,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能为中国哲学精神的当代重建奠基的巨大理论意义。

       一、毛泽东辩证法的独特性与《矛盾论》的世界视域

       即便从最直接的理论表现形态上看,毛泽东的辩证法也是极其与众不同的,这一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主要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及矛盾转化的学说之中。但这一独特性在以往的阐释中,却远未得到认真对待,而是往往将之淡化处理,纳入到源自黑格尔辩证法的苏联教科书体系的辩证法理论之中,使之失却了其独特而深刻的意义。众所周知,《矛盾论》在毛泽东哲学思想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它可以说是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最为系统的表述。辩证法的核心问题无疑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矛盾论》亦将之作为核心问题:“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是共通的道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9页)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辩证法的核心问题的明确肯定,这从西方辩证法史,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的近代辩证法传统来看,似乎显示出毛泽东的辩证法与柏拉图到黑格尔以来的西方辩证法是全然一致,甚至一脉相承的。这一点若是从字面上看,自是毫无问题的。但令人有疑问之处的是,若通观全文,从其论述的内容上看,无论是从在全文中所占篇幅,还是从着眼点来看,毛泽东这里并非是要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特别是像黑格尔那样,要将普遍性如何支配、统合特殊性,即将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同一物如何贯通于特殊物作为论述的主要内容,而是突出强调了矛盾的特殊性问题,而矛盾的特殊性则又以难以兼容于黑格尔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的主要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及矛盾转化方面的内容展现出来。因此,若从毛泽东所强调的这方面来看,则是十分明确地显示出了其理论主张与源自西方辩证法传统的重大不同。

       这一重大不同,单从全文布局、篇幅分配便可直观地见出。《矛盾论》全文两万六千多字,除去引言、结语和注释,以及可看作全文“总论”的第一部分“两种宇宙观”共六千多字外,在正文近两万字之中,第二部分论述“矛盾的普遍性”的篇幅只有两千多字,而第三部分“矛盾的特殊性”和可看作是“矛盾的特殊性”之展开的第四部分“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所占篇幅则有一万一千多字。第五部分“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于矛盾转化条件和方式的论述,以及第六部分“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共五千多字,亦可看作是对于矛盾特殊性论述之延伸。这样,这些主要论述矛盾特殊性问题的几个部分加起来,共有一万七千多字的篇幅,占了正文的近百分之九十。由此不难看出《矛盾论》的主导性主题与侧重点之所在。在此意义上,若说《矛盾论》是关于矛盾特殊性之专论,当亦不为过。

       无疑,文章的布局和篇幅分配只是表层现象,还不足以展示问题之实质层面。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理解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毫无疑问,在西方哲学中,辩证法的核心问题亦为普遍性与特殊性,或者一般性与个别性的关系问题,但根本问题在于,在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中,要点乃是作为同一性之源的普遍性、一般性是主导的方面,而特殊性、个别性则只是作为从属的方面。这种普遍性在柏拉图哲学中体现为“理念”是个别事物之本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体现为现实性的“形式”对于不定的“质料”的规定,在康德哲学中则是知识构成中知性对于感官材料之规定,道德生活中实践理性对于人类行为之自我规范,在黑格尔哲学中更是绝对精神作为实在的自我展开。但很明显,在毛泽东这里这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却是全然与之不同的。这里最为根本性的不同在于毛泽东在通篇中并未对西方辩证法感兴趣的普遍性作为同一物如何贯通特殊物进行论述,而是用大量的篇幅讨论矛盾的特殊性,对于矛盾特殊性极力予以强调。

       当然,只是对于特殊性的强调还不足以表明毛泽东的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的根本不同,因为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亦可基于唯物主义立场而强调特殊物或个别物的优先性或本原性。但这里须予以特别注意的是毛泽东对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独特理解:“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看来,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对性。然而矛盾的斗争则是不断的,不管在它们共居的时候,或者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都有斗争的存在,尤其是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斗争的表现更为显著,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同上,第336页)我们看到,毛泽东这里所说的普遍性,与柏拉图、黑格尔哲学中的那种作为支配和规定着特殊性的本原性存在的普遍性或共相是截然不同的。在这里,所谓普遍性仅仅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以及矛盾双方的斗争“不管在它们共居的时候,或者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都有斗争的存在”。显而易见,矛盾的这种普遍性,不是如西方哲学中指规定着特殊事物的作为实体的普遍性,而只是说任何特殊事物之中必定存在着矛盾,乃是一种并非贯通一切事物的实体性的抽象意义上的普遍属性或特征。而矛盾的特殊性既然是指“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条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够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又能够互相转化到相反的方面去”,反倒是指在一个具体的事物的矛盾中,具有能够将事物之中各个方面元素或组分统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实体性存在的同一性。当然,这种能将事物中各个组分统合在一起的同一性乃是有限的、相对的,而其有限性、相对性的原因正在于任何事物都是内含矛盾和矛盾对立面之间的斗争,从而必然导致事物变化和自我否定的。在这种意义上,矛盾的普遍性、绝对性恰好是事物同一性的对立面,是造成事物同一性之有限性、相对性、暂时性的根源。用阿尔都塞的话来说,就是“这种可变性就是不变性的存在”(阿尔都塞,第209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矛盾论》中,无论是矛盾的普遍性还是矛盾的特殊性,所指向的都是事物同一性存在的有限性、相对性、可变性。这与西方哲学史上对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对概念的普通用法恰恰相反。准此,则《矛盾论》的辩证法,不仅与从柏拉图到黑格尔以来的西方辩证法不同,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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