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控股集团下分类审计体系构建原则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文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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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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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了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成为《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印发后第一批申设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迈入持牌经营的监管新时代。但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其利用金控混业经营特点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套利、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等而致的风险逐渐累积并暴露。所以,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

      一、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概述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混业经营逐渐成为推动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模式,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自由萌芽、快速扩张、规范发展三个基本阶段,逐渐成为混业经营主要模式代表。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可追溯到1950年为规避法律限制而寻求业务创新和地域扩张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混业发展趋势越发不可阻挡,其后在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标志着解除了对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标志着独立投行模式的终结,美联储批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由投资银行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英国金融控股公司从不受法律限制的金融混业演变为严格分业,进而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危机之后,为防范在金融服务局、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三方”监管体制下暴露的监管分工先天不足、监管效率不高、沟通协调机制不够有效等风险和缺陷,英国形成了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双峰”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我国金融业也经历了由自然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过渡的演进历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金融“脱媒”态势逐步凸显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业发展格局出现较大变化。从2002年设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到2018年首次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试点,再到2020年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由粗放式发展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快速上涨,规模逐渐增大,发展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准入决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能够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集团利润最大化。

      随着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化、综合化,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逐步选择开展跨业投资,一些非金融企业逐步投资控股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完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提供便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根据不同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在注册金融控股公司并完成股份制改革后,逐步控股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形成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利用收并购等多种方式拓展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逐步形成全牌照经营格局。三是产业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国有企业主导、地方政府主导、民营企业主导、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蚂蚁金服等。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多种类型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逐渐形成,呈现出风险复杂度高、风险传递性强、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叠加效应显著等特征,对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带来更高挑战。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面临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是探索金融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和现实选择,其形成和运行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与此同时,随着协同效率逐渐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各成员企业间的风险传染程度也会变得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加速暴露了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风险隔离机制缺失、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财务杠杆过高、风险隐蔽性强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这些现象表明,有效解决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监管缺失和风险管控问题任重道远,需要金融控股集团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监管结构和运营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内部审计制度是为科学决策企业经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范企业面临常态化风险、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而建立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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