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计监督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小玲,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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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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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如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一直是中央的重点关注问题,围绕金融业务、政策、制度等方面,学术界和执业机构都进行过深入探讨。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挤兑风险等(杨小玲、杨建荣,2020),市场信心对于金融市场稳定至关重要。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做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2019年《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将消费者保护审查纳入银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2020年9月,央行发布修订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从金融机构行为规范、金融信息保护、消费争议解决、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审计监督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补充部分,能有效助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防风险、治乱象作出更大贡献。这既是金融新业态趋势下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高质量金融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现有文献较多从行为监管的角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孙天琦,2015),提出重视透明度监管,而较少从审计角度进行有效地探讨。本文以期从审计助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着手,围绕金融消费中容易出现的风险,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审计切入点。

      一、审计助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机理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与人民群众关系极为密切的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理论上主要从行为监管角度探讨。最早可追溯到Taylor(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他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两峰并列,认为行为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公正、公众信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系。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该加大政府对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孙天琦,2015)。这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审计起源于受托责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由于利益不完全一致以及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存在受托人做出不利于委托人决策的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审计部门这样一个独立的机构就此产生。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金融消费者和国家金融管理者之间存在这种受托责任关系,因此,需要金融审计机关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如图1所示,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把金融事务代理权和资源分配权交与“一行两会”(指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等金融机构,同时将监督、评价及披露国家相关部门资金资源使用情况的权利赋予金融审计机关。金融审计机关围绕金融消费者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政策效果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审计。金融机构在现实生活中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执行者,故审计重点也应该围绕金融机构进行。

      

      透明度监管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的重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金融产品一般是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处理过企业的信息后设计产生的。信息经过商业银行的收集和处理,聚集到商业银行体系内,之后这些产品再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所获知的信息是金融机构有选择性地发布到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则基于与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对于这些新的金融产品而言,它们的投资信息经历了两次加工,第一次是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阶段,第二次是在形成新的证券化产品阶段(吴晓求,2017)。这种多次的信息加工,加长了信息传递的链条,金融消费者与最终投资标的之间的信息成本显著上升,同时容易导致信息失灵。当信息链条被加长之后,要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需要相应的监管措施。

      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监督组成部分,在防范系统性重要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审计中要坚持金融消费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属于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金融乱象的根本驱动是获取更多利益。所以,很大程度上,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均会直接或间接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反过来,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能有效压缩金融机构实施不当行为的空间,迫使其稳健合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消费中存在的风险点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知,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消费纠纷的复杂化,相对于金融机构,分散的金融消费者难以充分占有信息,加上在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识别、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致使金融消费争议上升趋势明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理清风险类型和不同风险源的重要目的,就是试图找到相应的监管准则的逻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所设立的监管准则本质都是试图对冲和管控潜在风险。站在金融消费者角度,具体来说,金融消费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1.遭受金融消费欺诈的风险。金融行业作为具有一定公共性的行业,金融机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个体的金融消费者利益,而且给金融市场造成无形的损失,甚至带来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阳建勋,2019),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弱化风险信息传递。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时,收益和风险宣传失衡,过度宣传产品收益,刻意淡化风险提示,诱导消费者购买,结果很多产品未能实现目标收益,有的甚至还出现了负收益,引发了大量的金融消费争议,甚至出现金融挤兑现象。二是故意模糊金融产品概念。如近年来出现的“存款变保险”现象,甚至安排保险人员在银行大厅里推销保险产品,让客户误认为是存款,误导、诱使消费者违背初衷“签字画押”,引发了大量的消费争议,严重影响银行的声誉。金融科技创新应用中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欺诈行为及其隐蔽性,使得金融消费者遭受欺诈的几率大大增加。三是不法分子网络诈骗。随着线上金融产品销售,不法分子通过假冒正规金融机构、“克隆”金融机构网站、电话、短信等方式,谎称正规金融机构以广告推销金融产品,以高收益为诱饵,对网络金融消费进行诈骗。针对金融储备知识不全的消费者而言,容易面临金融欺诈而带来的风险,从而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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