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是一种突然发生的事件,一般会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遭到侵害,同时社会的秩序和环境遭到破坏。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具备广泛性、危急性、紧急性和损害性等特征,一般包括社会性的安全事件、公共性的卫生事件、人为性的事故灾祸以及自然性的灾难等四种类型。我国在面临各类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带来的挑战时,会汇集大量来自不同国家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赈灾物资和款项,因此募集、管理、分发、动用这些款物的各个方面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担着监督职责,做好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的审计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这也是推动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与恢复等各项事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2011年发布的《“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办发112号)提出,为保障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和恢复等工作的顺利推进,需对各项赈灾物品和款项的募集、管理、分发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全面及时的跟踪审计,以更好恢复和发展地区经济和社会事务。虽然在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各项款物的有效合理利用与政府职责的履行息息相关,但是政府履责程度与处理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各类紧急事务的效率具有直接联系。 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就属于典型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发生后,来自国家财政、社会各界以及国外的救灾款物都投向了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审计署积极组织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审计工作,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的通知》(审财发3号),这显示了国家审计在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承担着重要的审计责任。实际上,2003~2020年审计署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分别对“非典”疫情、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实施了审计工作。 总之,对于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大量的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全国人民群众都非常关注其能否被高效及时地分配到疫情防控的各个层面以供使用。在款物筹集分配过程中,各层级政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对救灾资源处置的代理责任,保障救灾资源切实用于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运行环节。因此,国家审计不仅要监督好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平分配社会各界爱心款物,也要监督好政府责任主体的履责效率,这既是确保财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的职责所在,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是服务好平稳有序开展危机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应有之义。 二、文献综述 当前,国外学术界针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各类事项的审计研究较少。国外部分学者关注审计证据在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审计中的关键作用。Mohamed Mohsin Khan(2002)认为在对像地震这样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审计时,及时有效获取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并保障其充分性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为弥补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审计机关聘请相关专家是必要的。有些学者研究了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所涉及的审计内容和方法。例如,Palttala P(2012)提到在大规模突然发生的公共事件中数据信息的时效性、畅通程度在危机应对中至关重要,提出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并构建其质量评价标准;Thompson等(2015)更注重该类事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审计。 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出发,我国学者从审计方式到审计内容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涉及的各类事项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不过大多数学者聚焦于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各项款物的审计问题研究,认为有必要在这种涉及范围较广的突然发生的危机事件中实施具备及时有效等优势的跟踪审计调查。例如,周应良(2010)以汶川地震救灾物资审计为例,从党委统一指挥部署的前提、政府及各部门支持配合的基础以及审计方法的创新等方面总结了汶川地震中跟踪审计的经验,认为缺乏相关审计规范及审计方案是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各类事项审计提出了新的展望。黎仁华等(2011)认为跟踪审计在国家审计系统中具有免疫功能,有利于推动灾区灾后和谐有序的重建。刘莉娜(2013)对于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审计提出了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应急审计预案,完善其绩效审计等方面的对策。丁佳伟(2018)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思路,论述国家审计在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审计中发挥作用的路径,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救灾专项资金审计监控问题进行研究。朱智鸿(2020)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基于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特点,在应急审计的组织架构、法规准则等方面有所突破,从应急审计管理预案制定到应急审计质量管控方面进行突破性制度设计,将应急审计监督有机内嵌于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以更有效应对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公共卫生事件。郑石桥(2020)从审计本质、审计需求、审计内容、审计的基本理论框架等方面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审计进行深入、全方位的理论研究。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学者们的研究拓展到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审计的范围,建议将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孟志华(2020)认为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的承担是重要的审计内容之一,这既体现了经责审计的理念,也体现了政府审计对国家治理理念的践行。郑石桥(2020)从合规审计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行为实施合规性审计,但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行为不仅包含与资金物资相关的财务行为,也包含与监控、检测、预防相关的业务行为,可以将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相关业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审计范围。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财务和业务活动是重要审计内容,且两者密不可分,虽然业务活动离不开财产物资的支持,但业务活动是危机应对的重要内容。吕承文(2020)认为国家审计作为从经济领域切入的一种对政府公共行为的法治监督,亟须快速适应疫情带来的转变,应在完善政府治理、监督政府责任、提高政府效率、评价政府透明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