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革命根据地(1931~1948)时期,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创建与发展的过程。建党初期,党在领导开展工人运动的同时,对审计监督进行了初步尝试。红色政权建立后,一些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开始在政府部门、合作社等组织建立具有内部审计性质的经济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监督活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政军系统及企业、银行等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支援革命战争、严格本单位财政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贪污浪费等方面发挥作用。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内部审计 1931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后,为巩固刚刚诞生的红色政权,有效克服和制止贪污浪费现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开始在政府部门、合作社等组织陆续设立具有内部审计性质的经济审查委员会,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监督。苏维埃政府审计最终形成了以中央审计委员会及省审计分会为主体、各部门内部审计组织为补充的审计体制。 财政部门的会计科普遍承担了本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1933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下设会计科,“会计之下,设记账、出纳、审核等股”。1933年,中央邮政总局成立各级经济审查委员会,专门清查邮局账目,反对贪污浪费和虚浮预算,节省公用经费。1933年10月,各省县邮政局长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针对一些省县市局未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邮政业务上的浪费现象仍不断发生等问题,要求各级邮政局成立经济审查委员会。1934年1月,中央邮政总局经济审查委员会发布第一号通令,规定各级经济审查委员会的任务、人员规模和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内容。邮政总局各级经济审查委员会坚决执行中央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反贪污浪费斗争的开展。 各合作社组成审查委员会开展监督。1932年9月发布的《粮食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大会选举3人至5人组织审查委员会,一年改选一次”“审委会两个月开会一次”“审查管理委员会之行为及账目”。同期发布的《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和《消费合作社标准章程》均对合作社的审查委员会作出了类似规定。1933年12月,中央苏区召开消费合作社大会,指出某些合作社存在“负责人员的贪污腐化,以至合作社亏本的现象,以及赊账制度的妨碍等等”的问题,要求“审查委员会要绝对负起责来,经常审查合作社的账目(每月一次),并监督合作社的工作”。 一些革命根据地也成立了审查委员会开展监督。川陕省雇农工会要求“各级的经费开支须列举预算,待上级或同级的审查委员会之批准”;川陕省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每月的决算,须于下月5日制定预算报表上报批准,并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内部审计 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根据革命战争需要,以及政治、经济、军事环境变化,边区政府成立审计处、审计科等机构开展多形式的审计监督活动。边区和根据地的政府部门及一些企业、银行等机构,探索建立起了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对财务收支的审核与批准,以及经费预决算审批和财务检查等工作。 在陕甘宁边区,一些政府部门将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赋予到财务或综合处室。比如,主管中央直属机关财经工作的中央管理局,其下属的中央招待所等单位的会计科同时具备审计职能。1944年,为加强会计审计工作,中央管理局发布《模范会计条例》,明确要求各机关“建立起会计审计制度”,并对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即各机关会计科(室)的审计人员负责审核各个部门的财经数目的工作,到基层去检查各项收支是否适当,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程序等,并督促各单位及时编制报表及按期报送统计材料等。又如,1941年10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明确税务总局第一科负责“各级局所之经费预决算及收支凭单之审核事项”和第三科负责“新售票照之领发、登记及稽核事项”的审计职责;1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组织规程》,明确粮食局第一科负责“粮草账簿票据、各种表报之稽核、登记与编造事项”和第二科负责“粮食草料、计算之审核与汇编事项”的审计职责。 晋冀鲁豫边区的冀南银行和山东革命根据地的北海银行等设置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1943年7月,冀南银行召开分行主任联席会议,决定将内设“各级会计科、股,改为审计科、股”。1944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工商管理局、冀南银行召开干部扩大会议,明确机构合署办公,审计科负责“全部财产之掌握运用”和“各种审会计制度之建立并监督执行”“进行对审会计人员之教育”的职责,并要求“审计科编制内之稽核人员对总分稽核及审计科长负责,工厂商店之审计员对直接分行局负责”。北海银行在会计部门内设置稽核人员,承担传票、记账、报表(日、旬、月、年报)的审核盖章职责,实际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全国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内部审计 进入解放战争时期,在审计机关的推动下,更多的解放区政府部门开始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经济监督,单独设置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或者在财务等处室设置审计岗位,开展对本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内部审计机构逐渐建立健全,工作范围覆盖更加全面,在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