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21)05-0112-09 DOI:10.16497/j.cnki.1672-335X.202105012 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规制更多关注的是文化内容的规范问题,即国家文化安全、政治发展目标、社会伦理道德等社会效益目标的实现和保障。这种特殊性的规制目标,贯穿于我国文化内容规制的历史演变之中,也决定了不同阶段我国文化领域政府规制体系具有明显的历史延续性特点,即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市场化改革阶段,文化领域的规制目标、规制框架,以及规制的具体举措等方面都具有程度不一的继承性的特点。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在内容规制的目标、规制框架、规制举措等关键环节同样具有延续性。但由于颠覆式的技术创新,互联网文化产业呈现出新的生产消费关系、传播方式、产业组织形态,导致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与新的产业发展需求的不适应,亟待优化。
图1 我国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的基本框架 一、我国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的基本框架 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是在一定规制目标前提下,基于一定的技术结构、产业架构,以文化内容规制为核心,构建的规制框架和实施的规制举措,如图1所示。 首先,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是以特定的规制目标为前提的,规制目标的确立涉及政治福利、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等不同利益类型之间的博弈。库伦伯格、麦奎尔对传播政策公共利益目标的划分,有利于解释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目标的构成。库伦伯格、麦奎尔认为传播政策的公共利益目标分为政治福利、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三个子目标,虽然每个子目标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因中西方国家的社会政治体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1](P15-37)但是,其对于我们理解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具有较大的意义。库伦伯格、麦奎尔将传播政策划分为以保护政府和国家利益为主的政策萌发阶段,以规范传媒的公共服务性为主的公共服务媒介政策阶段,以及新的传播政策范式阶段,以此来说明技术的变革、社会文化变迁等在传媒领域造成的政策方向和价值目标的变化。反映出不同阶段的传播政策范式,都是在一系列复杂的社会语境中、一系列目标相互博弈中转变发展的。 文化产业领域政府规制价值目标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多面向的概念。无论是政治福利、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划分,还是多数学者认为的“意见市场、促进多样性、本地主义、促进市场竞争”等都应该被视为重要的规制目标构成要素。但是其各自在博弈中的权重和地位,随着社会语境的变化,一直缺乏稳定性。尤其在日益变革的技术和市场环境中,这些构成要素各自的重要程度,在具体规制政策的制定、诠释和应用中都在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平衡。[2](P82)一系列由技术和市场带来的新问题,都在改变着传统规制范式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关系,挑战着传统规制范式中关于规制目标的定义。 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党对宣传文化领域的领导,党和行政机构的“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始终是一个不变的目标取向。但是,在市场化改革时期,这种单一规制目标开始转变,与经济和社会福利有关的经济、社会价值取向开始发挥作用。文化内容规制目标价值取向的转变,体现于文化领域一系列的改革政策和法规之中,主要是将文化单一视为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等工具,转变为逐步正视文化的产业属性,采取多样化的市场化改革举措,发挥其经济效益。但是,在此过程中,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等政治福利目标仍然是不变的,且重要程度始终是先于经济和社会福利价值目标的。各行业的转企改制、放松规制等市场化改革举措,始终是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党性原则、正确导向,以及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政治福利的价值目标始终是在文化产业的体制改革、转企改制、内容监管、投资运营等规制过程中发挥着制约作用,始终是文化产业规制理念和规制框架、举措转变的前提条件。 互联网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文化产业的一般性。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既有互联网的特有规则,如技术标准、接入管理、隐私安全、数据流动等。也有已有规则向互联网文化内容领域的延伸,其中产生核心影响的就是传统文化产业领域的规制目标,在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的延续。在网络出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服务等主要互联网文化行业的政策法规中都是延续了“两为方针”、社会效益优先的规制目标。虽然互联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产业在产权属性、市场化程度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是其规制目标的核心价值取向仍然是政治福利优先,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价值目标兼顾,只是其规制目标的实现方式有所差异。 其次,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框架,具有“纵向分立”的特征。学者关于文化领域分业监管、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纵向一体化等政府规制特征和规律的研究散见于很多文献之中。但是产生这些规制特性的决定性因素和底层逻辑是什么,却未能详细阐释。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是了解和分析互联网文化内容规制特征和规律的重要依据。 传统文化产业所依赖的印刷技术、卫星传输技术、有线和无线传输技术、声光和舞台技术等,衍生出相应的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娱乐演出业等产业业态。各类业态均有相对独立的技术设施、传输网络和终端设备,且文字、音频、视频、图像等高度依附于不同的技术轨道,自成分工体系,各个业态间的边界明确,很难外溢。传统的广播电视行业、出版业以及演出娱乐业三大部门之间存在很多产业分类特征。技术分类、专业分工、行业分系统的产业链分工体系,[3]决定了传统文化产业领域政府规制的基本范式,即顺应纵向的技术结构,垂直分立的产业分工体系,实施“纵向分立”的政府规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