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21)03-0031-15 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是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中十分重要而又极具特色的一个机构,不仅负责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和部分立法会议员,还参与产生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代表港人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因此,选举委员会在香港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意义,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宪制作用。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对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此次完善最重要的内容便是重新构建了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赋予选举委员会在落实“爱国者治港”中更为重要的职权与责任。本文希冀在此重大历史节点上,回溯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制度的设立背景和目的,梳理选举委员会在回归后的实践发展脉络,深入分析2021年香港选举制度完善对选举委员会提出的新定位和新要求,最终探讨推动“爱国者治港”之实现的新选举委员会在未来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两大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香港选举委员会的形成过程 严格意义上说,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的首次正式运作起始于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但选举委员会这一概念的提出和法律依据的确立则可回溯至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之时,有关其职权和组成方式的讨论贯穿了整个基本法起草过程。 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承诺回归后的行政长官由香港当地通过协商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并未对此再作更为明确的说明,如何具体实践行政长官的协商或选举成为有关香港未来政治制度讨论最为热烈的议题之一。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讨论中,设立一个代表性广泛的选举机构来承担选举行政长官职责的“大选举团”方案作为一种介于全民直选和立法机关选举之间的折衷方案得到了部分人士的认可。概括而言,“大选举团”方案认为行政长官的选举机构应遵循“代表性要广、人数要多、成员要有民众认可、组成方法应简单清楚”的基本原则,主要承担提名或选举行政长官、选举部分立法机关议员以及为行政长官提供顾问的职责。这一方案的优势主要在于“大选举团”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和均衡性,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香港各阶层的政治参与,保障香港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①大致来看,“大选举团”方案的这些原则和优势与后来的选举委员会较为吻合,可以说是选举委员会制度的雏形。② 而在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中,与行政长官人选的协商或选举不同,《中英联合声明》仅规定了选举这一种方式。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时,无论是起草委员会委员还是咨询委员会委员基本上都对立法机关成员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混合选举方式没有异议,特别是两个委员会中的香港委员亦大都认可混合选举的模式。③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混合选举中应当具体包含哪些选举方式及各方式选出议员的比例。④其中涉及选举委员会的关键问题就是在间接选举中是否要采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大选举团”选举方式。赞成意见认为选举团选举有利于平衡直选议员和功能界别议员之间可能产生的纷争,保证立法会的稳定性与连贯性,推动社会各阶层的均衡参与,而反对意见则主要担忧选举团选举易导致特权阶级的精英政治。⑤ 在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观点的基础上,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长期讨论和磋商,于1988年年底酝酿产生了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主流方案”——立法会分三届发展至半数直选;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第四届后行政长官是否由普选产生以及第五届后立法会议员是否全部由直选产生则留待日后再做决定。“主流方案”最大的特点是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力求在激进和稳健两种观点之间寻得平衡,在融合大多数方案的特点及精神——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朝着民主的方向逐步发展政制的基础上,最终在香港特区建立起民主而开放的政治制度。⑥“主流方案”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为随后的《基本法(草案)》所采纳,1989年2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草案)》附件一首次明确了行政长官将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产生方式。而在立法会选举中,回归初期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以保障平稳过渡,确保社会各阶层的均衡参与亦成为绝大多数起草委员会委员的共识。⑦起草委员会政治专题小组于1990年1月达成了有关立法会议员构成的主流方案:前三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第一届由选举委员会产生12人,第二届由选举委员会产生6人,第三届由选举委员会产生0人。随后又经过进一步协调,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基本法(草案)》将选举委员会产生议员的数量调整为第一届10人,第二届6人,第三届0人。⑧ 二、选举委员会的基本定位和设立目的 香港基本法起初对选举委员会的定位应当是一个侧重于维持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选举机构,而具体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行政长官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地位更加稳固,存在期限也更为长远。基本法第45条虽然规定了行政长官经普选产生的远景目标,但这一普选改革要视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灵活进行,另外还同时强调行政长官在普选后仍需一个由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的前置程序,回归后的实践发展表明这一提名委员会将由选举委员会转化衔接而成。而在立法会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过渡色彩更为浓厚,承担着更为临时性的工作,仅参与临时立法会和头两届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并且产生的议员数量亦呈递减趋势。概括而言,香港基本法采纳选举委员会制度并对选举委员会进行如此定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香港回归事宜和政制变革的有序进行、保证特区工商界利益、完善特区的选举制度和预防因激进民主而导致的政治过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