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业与新税源:近代交易所税及交易税的兴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文享(1974- ),男,湖北安陆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新行业的发展可为政府提供新的税源,而税收的征管又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进程及经营形态。交易所在晚清民初兴起之后,政府以抑制投机、调剂供需为由,迅速仿行西方交易所税及交易税,将之纳入税源体系之中。交易所税与交易税两者属性不同,前者属营业税性质,后者属行为税性质。在交易所税方面,北京政府在1921年颁行税法,又经南京国民政府修订,重点在上海开征。所得税收额度有限,但税法基本得以实施。征纳双方交锋最为激烈的是交易税。民国政府在1926年及1935年两度尝试征收交易税,为加强稽查,还拟派遣监理官开展行业监督和财务稽查。官方强调征税为扼制投机,也得到财经专家之认可,商人则以商业凋敝、中外竞争、重复征税、干预经营为由予以抵制。在交易所联合会、经纪人公会、大宗物品行业公会、上海商会的集体抗议下,交易税被迫暂缓开征。抛开政商之间的论争,如从税收性质、税率设定及财务稽核等方面分析,交易所税、交易税的稽查实已嵌入行业经营过程之中,并与营业税、所得税、牙税等存在行业内外不同维度的制度关联,对经营成本、交易行为及财务制度产生规导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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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21)05-0096-15

      晚清民初,中国传统的以农业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逐步向工商税收体系转型,其产业基础在于大量新兴行业、新兴职业的萌生发展。一新行业如成规模,政府或扩展旧税,或移植西法,或自创新目,必将之纳入增量税源以纾解政府财政困局。而税收征管,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行业管理属性。为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逃税漏税,政府的税收权力需渗入行业经营及企业管理进程中,解决其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如何评估行业税负结构,规范税收权力的边界及达到政府的征稽目标,在一定的政治及法律制度空间内,则主要视政府与行业商人的立场及交涉情况而定。

      近代中国的交易所高度聚集于上海,经过晚清民初工商界的推动及投机风潮的助力,在1921年前后初具规模。该年3月,《证券交易所课税条例》颁行,纳税主体为交易所,此为交易所行业征税之始。此后,政府又出台多个关于交易所税、交易税的法令及修正法案,试图增设交易税,建立以两税为主体的行业税负结构。政府以抑制投机为由开征新税,交易所以行业新立、商业弊端为由加以抵制。围绕交易所税、交易税的立法及征管问题,上海交易所联合会联合上海商会、经纪人公会及各相关的大宗商品行业公会如华商纱厂联合会、机器面粉公会、杂粮公会、金业公会、棉业公会等展开集体抗议。最终,交易所税方面,北京政府在1921年颁行税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又经修订得以成功开征,而交易税却几经周折一再延滞。

      从税法制度及交涉议题来看,征纳双方在税收合法性、行业税负结构及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较大歧异。财政部门为达致税收目标,希望将税收权力向行业及企业经营过程延伸,而交易所及相关行业则多对此持排拒态度。二者的交涉博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交易所的经营形态及税收征管绩效。目前学界较多关注工商税收征管中的征纳互动关系,但对税收权力如何嵌入行业经营过程的问题,还需要更多的行业及企业案例分析。目前,在行业及税类研究方面,交易所业的行业税收问题也还缺少讨论,故笔者拟以新兴的交易所行业为例,来讨论其行业税负结构的形成及税收权力的行业嵌入问题①。

      一、晚清民初交易所的兴起与税制规设

      政府尝试对交易所行业加征的税收有两大税目:交易所税、交易税。两大税目的法案屡经修订,但其核心主旨未变。简而言之,交易所税是针对物品或证券交易所的营收收益征收的税收,其税额标的是交易所的盈利,纳税主体是交易所。交易税是针对在交易所中进行的交易行为所征收的税收,其税额标的是买卖双方的交易额度,纳税主体是买卖双方。在实际征收之中,交易所税由交易所本身缴纳,而交易税由经纪人代扣。不论是交易所税或交易税,均以交易所本身的营业与发展为基础,而经纪人亦是依托交易所而执业。因此,交易所税的利害相关方是交易所和经纪人;交易税的利害相关方则有所扩大,包括了买卖双方、交易所和经纪人,易遭遇更大阻力。

      新税开征须以产业发展为前提,交易所税及交易税是在交易所行业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之后方才设立的。晚清时期最早在华设立交易所的是外国洋行。上海在开埠之后,就出现了洋商股票交易所,19世纪70年代报纸上也开始刊载股票行情表②。1891年,上海洋商股票掮客公会(Shanghai Share Brokers Assacition)就开始买卖各国股票。到1905年,洋商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后合并改组为上海众业公所。公所内除交易各国股票外,还买卖外商在华公司股票。众业公所按会员制管理,交易分现货、期货两种,实权掌握在洋商手中③。到1918年上半年,日本设立的上海取引所股份有限公司后来居上,总行位于大阪,分行设于上海租界,经营证券、纱花之期货或现货买卖。洋商设立交易所,既便于投资投机获利,也以此来筹募在华资本。洋商交易所均设于租界,初设之时也未向租界管理当局缴纳税款。在中国兴设交易所税后,亦拒绝向中国政府缴税。

      华商交易所以证券为先。一般认为,华商设立股票交易所始于光绪八年(1882)九月十三日开幕的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公司资本为规银十万元,经营的股票,初始主要是以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等官督商办企业为主,后也向商股扩展。凡股票买卖,均由公司发予证纸。三个月后,凭证到公司扣还回佣十分之二。未几,即因金融风潮冲击倒闭。甲午之后,民间出现投资设厂热潮,社会招股及证券交易需求大增。光绪三十三年(1907),周舜卿、袁子壮等议仿日本取引所办法,重设交易所,议而未果。此后,王一亭、孙静山等尝试开设证券交易公司④。民国初立,政府和工商界均意识到建立交易所在发达资本及中外竞争中的市场价值。1914年12月,北京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为交易所行业的发展设定制度方向。次年,又颁布《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此时,不论是交易所法还是施行细则,均没有征税的条款。1914年,上海华商股票掮客正式组织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会员有10余家,后渐增至60余家。除交易股票外,也开始兼营政府公债。刘志英认为,上海股票商业公会在1920年前是上海华商证券交易的活动中心,本质上具备证券交易所的雏形⑤。但从会员结构、股本形态及治理方式上看,此时公会更具行业组织的性质,还不是单一的注册公司法人。但不可否认的是,股份公司的发展激发了社会对产业资本交易的需求,政府公债的发行和买卖也拓展了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1918年,北平证券交易所设立,交易所在全国形成多点布局,但仍以上海最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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