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D676.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874-1824(2021)03-0027-11 眾所週知,“愛國者治港(澳)”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原則,本應屬於一個政治常識問題。早在1983年和1984年,“總設計師”鄧小平先生即明確提出了“愛國者治港”思想。但香港回歸20多年所發生的“反23條立法”運動、“反國教”運動、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等極端事件,導致一時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充分暴露了反中亂港分子蓄意製造香港特區與國家、“兩制”與“一國”關係對立的險惡意圖,也反映出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上的制度漏洞。質言之,香港特區“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這些變形、走樣問题,意味着“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尚未在特區管治中全面、充分、徹底落實,更說明鄧小平先生的戰略研判極具先見之明。 也正是在香港“一國兩制”實踐日漸偏離正確軌道的時刻,習近平主席在聽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述職報告時強調指出:“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這是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①由此,“愛國者治港”這一天經地義的政治倫理要求,再次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從近年香港發生的政治亂像來看,大批反中亂港分子、“港獨”等激進分離勢力之所以通過各種選舉進入特區各級各類治理架構,成為公職人員,“利用建制反建制”,關鍵性癥結在於:香港特區現行的選舉制度存在着不能有效保障“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全面落實的嚴重漏洞和缺陷。②為此,中央充分行使全面管治權,繼去年出台香港國安法止暴制亂後,今年又修改和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力圖從香港公職人員的進入機制上設置安全閥,堵住“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無法有效落實的制度漏洞。 應當說,從法律的層面建章立制,規範和完善各級各類選舉制度,落實了“愛國者治港”的依法治理精神,是對香港回歸20多年來發生的反中亂港事件的撥亂反正,具有壓艙石的重要作用。然而,有了香港國安法和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否意味着“愛國者治港”的政治倫理就能從法理變為現實,或者說香港就能全面有效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呢?從澳門特區的“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看,事情遠不是那麼簡單。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之所以不變形、不走樣,根本的原因就在於澳門特區政府勇於承擔主體責任,通過不斷的實踐探索,創設出一套“愛國者治澳”的治理體系和治理機制,實現了“愛國愛澳”政治倫理的制度化和政策化。筆者認為,澳門特區“愛國者治澳”的治理探索,可集中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築牢“愛國愛澳”的社會政治基礎,實現“愛國者治澳”的政府與社會各界合作治理;二是通過構建“愛國愛澳”管治團隊的“進入—管理—監督”無縫連接機制,實現“愛國者治澳”的全流程治理。為此,本文專門從政社合作治理與全流程治理的角度,總結澳門特區“愛國者治澳”的主要舉措及經驗,在此基礎上提出豐富和發展新時期“一國兩制”實踐中“愛國者治港(澳)”的幾點啟示。 一、澳門特區愛國者政社合作治理的社會政治基礎 古語有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再好的制度都是由人來制定和執行的,但人是社會性動物,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因此,是否具備良性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環境是確保制度有效執行和治理效能提升的基礎性條件。在這方面,澳門特區正是擁有堅實的“愛國愛澳”社會政治基礎,才確保了“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得到有效落實。正如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指出:“澳門的成功實踐源於不斷鞏固和發展同‘一國兩制’實踐相適應的社會政治基礎、源於在愛國愛澳旗幟下實現了最廣泛的團結,這是‘一國兩制’始終沿着正確軌道前進的根本保障。”③我們知道,“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在澳門有薪火相傳的優良傳統,回歸前澳門就形成了一個由愛國社團所主導的、高度自治的“華人社會”,這些愛國力量共同構築起了一個強大的“愛國愛澳”陣營,在澳門回歸前的眾多關鍵事件中發揮了中流砥柱作用。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乘勢而為,從法律、政策、學術與智庫建設等層面,採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舉措進一步夯實了“愛國愛澳”的社會政治基礎,從而為“愛國者治澳”奠定了政府與社會各界合作治理的深厚根基。 (一)從法律層面規範和保障愛國愛澳社團的參政議政 澳門特殊的歷史發展背景與社會環境,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兼具社會與政治複合功能的愛國社團組織。回歸前,澳門以愛國社團為主導的廣泛的社會力量便有着良好的社會自治基礎,其長期的“擬政府化”運作為澳門培養了大批兼具愛國意識與管理經驗的社會治理人才,並積累起了豐厚的社會資本,④但當時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規範為其提供保障。回歸之後,澳門特區的各類愛國社團積極參政議政,成為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為此,澳門特區政府首先從法律層面着手,為澳門社會以愛國力量為主的參政議政體制提供規範與保障,使得澳門愛國愛澳的社團力量得以延續並繼續發揚光大。 一方面,在基本法律層面,《澳門基本法》的多項條款規定了澳門社團組織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服務、體育運動等公共管理領域結社活動的權利,使得眾多愛國社團能夠積極參與到公共服務的提供及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來,形成政府與社會中愛國力量雙向合作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在一般法律層面,澳門特區政府在《結社權規範》《選民登記法》及《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中,對社團參與社會政治事務的權利與義務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如《結社權規範》第二章中將“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有具長期性質的組織”定義為“政治社團”,並為之規定了“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議、意見及大綱”等職責。⑤與此同時,澳門特區政府進一步發展完善了各種社團諮詢組織,從而使大量的愛國社團成員積極參與到各種公共事務諮詢工作當中,包括各項新政策的制定、執行與後續評估等。在公共事務的有序參與治理過程中,愛國愛澳社團充分發揮了橋樑的雙向溝通作用,對上充分反映民意,對下積極宣傳並推動執行,成為澳門特區繁榮穩定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