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协同监督路径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耘通,西南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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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监察法》顺利通过并成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制保障,实现了对所有公权力的监督。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是形成监督合力(包括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主要目的是形成监察全覆盖的反腐高压态势。国家审计同样具备反腐功能,《审计法》将“促进廉政建设”作为目标追求,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国家审计如何与监察协同进而形成监督合力,是反腐持续推进的重要议题。

      在监察体制改革全国试点前,众多学者站在局部试点的国情下对监察改革方向进行设想,并对监察和审计的关系进行探究。刘勇前认为监审合一为优选之路;程乃胜认为监审分立具有现实合理性;杨肃昌认为应保留监审分立,但可将经济责任审计全部划归监察执行;秦前红认为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借鉴我国香港、澳门的廉政公署,建立立足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家审计在改革大背景下不仅能够为监督合力贡献力量,还能够在助力监察改革中实现能力的转变和提升。叶陈云、叶陈刚认为,国家审计可以融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承担独特专业的监督功能与职责,肩负反腐“利剑”和国家监督“尖兵”的重任。赵广礼认为,审计覆盖面不广和审计后续问责力度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但随着监察体制和审计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移送和问责的相关制度将得到完善,审计在反腐中的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发挥。李嘉明和杨流认为,国家审计和监察的相互协助是促进国家监督效用发挥的必然选择,并提出在战略、管理和结果三个层面协同治理腐败。钱弘道和谢天予认为,借助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加快对《审计法》的修订,力求在新格局下实现与国家监察协同反腐。

      综合观之,国家审计在明确与监察分立的前提下,将反腐作为提升地位、改进工作方式和完善审计程序的契机,进一步在国家治理体制中发挥监督作用。本文将从审计与监察的运行现状入手,分析二者协同监督存在的现实障碍,从而探究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协同监督的路径,希望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审计体制的改革和腐败治理建言献策。

      二、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协同监督的具体举措

      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具有共同的反腐目标,通过“移送”“反馈”“交流”“协助配合”等产生关联,对标到审计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则体现在“联席会议”“提请协助”“线索移送”和“接收反馈”,各个环节是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开展协同监督的着力点,力图达成不同的效力目标。

      1.联席会议。在审计实施之前,审计与监察可能会与其他相关的监督部门成立联席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以就具体事项促成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在联席会议中,依据联席会议的目的确定主导部门,其他部门以职责范围为界提供协助与配合。在以审计项目为目的的联席会议中,审计部门事先沟通审计依据和审计目标,以及各单位在之后的项目审计中需要提供帮助的范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指出,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需连同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与监察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提前了解相关工作,对审计事项提前关注;同时,通过联席会议的沟通交流,提高各部门对审计事项的重视程度,并提升审计之后的提请协助效率。但是,并非所有的审计项目开始前都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所以,对于审计与监察在审计前的协同效应并不总是能够体现出来。

      2.提请协助。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的协同方式体现在提请协助和提供协助的过程中。审计部门应根据监察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协助;审计机关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审计职权受限或有其他需要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强调“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而在提请协助完成之后,协助时间、方式方法和协助人员都会对协同效力产生影响。监察如果能够提前介入审计过程,则不仅能够更早开展案件调查和更全方位了解线索,而且能够进一步推动审计进程。审计与监察协作方式也很重要,监察在审计过程中承担的角色是陪审、参与审计还是审计的补充等,都会影响监察在审计过程中作用的发挥。此外,参与协助的人员级别越高、经验越丰富、能力越强,对于二者的协助作用也越大。

      3.线索移送。在审计结果产生后,针对查处问题的性质,审计部门后续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对于违规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于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对处理提出建议或进行移送。针对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审计部门应当梳理出文本资料,移送线索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审计线索进行深挖,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这与审计针对经济事项、反映经济问题互补,从人入手可找到更多深层次证据,解决审计中无法彻底调查和最终落实的问题。但并非所有的线索移送都能够在监察查处之后将问题落实:对于实质有效的审计线索,移送线索的及时、信息准确和内容丰富等都有助于监察的立案查处;对于无法最终落实的审计线索,监察无法从审计线索中查处到腐败问题,二者体现的协同效用相对减弱,协同效用的获得更多依赖于移送过程中的业务交流和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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