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由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要快速平稳处置这一突发事件,既需要医疗疾控部门的专业应对,更需要国家应急治理体系发挥作用。应急审计作为国家应急处置管理闭环中督查评价的重要一环,对督促平稳处置突发事件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把应急审计有机嵌入到国家应急治理体系中发挥“防不病”的免疫功能,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应急治理体系建设的题中之意,更是审计监督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高效顺畅开展的紧迫现实需要。 通过中国知网对近年来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审计研究文献的检索,共有近30篇理论文章和10余篇学位论文。有代表性的文献研究有王中信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探讨》,重点围绕开展突发事件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微观的项目审计方式方法、规则程序、资金绩效等方面展开研究。刘莉娜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国家审计问题研究》,重点围绕突发事件下的国家审计职能定位、行为模型、法规制度等方面展开研究。滕五晓的《新时代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机遇、挑战与创新》,重点围绕突发事件中国家治理和应急管理下的审计监督的演进思路理念等方面展开研究。从检索文献的梳理情况来看,近年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审计问题研究较少,以前的审计研究成果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日趋健全也渐趋不太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很多研究是从审计的角度去研判突发公共事件的监督,较少从处置突发事件的角度,倒逼审计监督内嵌于国家治理体系来发挥应急监督作用。无论是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准则依据还是审计质量控制、审计信息公告与披露,都囿于传统经典的审计理论架构。按照这样的视角形成的审计成果,在实践中不够契合突发事件本身的突发性、公共性等问题。同时对突发事件的审计实证研究不够,探讨公共事件特点、审计原则方式较多,但比较笼统宽泛。而针对突发事件惠民政策落实、公共财政投入、捐赠物资分配等具体问题的审计做法涉猎较少,对基层一线审计人员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常规审计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存在目标契合度不够、衔接不够顺畅、处置要求不匹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件,对应急审计工作进行再探讨。 一、常规审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理念定位与突发事件处置目标不够契合 我们知道,审计主要履行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旨在治已病防未病。这些功能定位从时间轴上大多是在经济活动已经结束的事后回望中来实现,着眼于以后不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对当下正在发生的事情较少能够及时进行纠偏斧正。从监督职能的履行上大多是广义上形成震慑的工作氛围,并无实质性的硬核措施内嵌于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进程中。从评价职能的履行上大多是基于事后留下的书面痕迹通过程序化取证而表达有关经济效果、效率、效益方面的事后结论。从鉴证职能的履行上大多是站在第三方客观立场上运用技术手段证明事情真的是真的或真的是假的,不解决假的怎么办等问题。而突发事件的处置目标要求必须在事态正在进行时将急事以最快最优的方式转为常态,为此就要采取非常态化的手段、方式、方法来契合应急处置目标的达成。 2.审计协同机制与突发事件处置衔接不够顺畅 常规审计为了确保监督的独立性立场,通常在审计人员的安排上是与其他部门、组织独立履职的,同时为了确保取证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健全性,审计系统是单向获取数据信息,在共享共用相关经济资源方面出于超脱立场通常独立运行。为了确保审计结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审计各个流程、环节都是独立于其他管理系统的,以此避免审计程序瑕疵、结论被干预。这些制度安排的背景都源于审计介入时点是事后,旨在对未来进行纠偏和系统修复。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职能部门实时干和监督部门实时看,边干边看边改边处置。而常规审计在组织的独立编排、人员的单打独斗、时间的事后错位、程序的超脱游离、数据信息的孤岛封闭状态下,显然是与应急处置脱节的,更谈不上与应急处置各个时点、层级、系统的紧密衔接,必然影响审计监督服务于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3.审计项目内容与突发事件处置范畴不够协调 常规审计主要包括财政(务)审计、工程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等业务类型。这些业务审计项目,其共同点在于项目计划是预先安排的,着眼点是宏观的、面上的,效能发挥是滞后的、警示的,审计内容时点上是静态的、事后的,性态上是物理介质的。亦即常规审计的项目及内容是按照经济社会正常状态下进行的计划安排。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范畴是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物的精准分配使用、社会的有序管控运行,具体地就是围绕疫情防控政策落实情况、防疫物资接收分发情况开展工作,解决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围绕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捐赠款物收发分配情况进行监督,解决物的精准使用问题,围绕因疫情而产生的有关人、财、物的舆情进行澄清披露的社会秩序维护问题。亦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除了需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监管,更需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不难看出,常规审计无论是在审计内容、时点、效果方面都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存在若干亟待统筹协调的方面。 4.审计专业规范与突发事件处置特点不够适应 目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审计机关职责的条款中,均未明确对突发事件审计的表述,相应地在《国家审计准则》中也没有对突发事件的审计人员方案、证据记录、信息报告、质量控制等审计细则进行规范,仅在第四十五条第3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中有简单表述。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审计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审计介入的时机、节点、组织形式以及审计成果等审计全流程,在审计准备、实施、报告各阶段适宜的审计程序框架和审计取证、质询、成果的专业工作细则和规范,以及对各种应急事项落实情况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没有直观具体的规范约束。显然在审计专业规范方面,针对突发事件的审计准则、审计框架、审计程序和审计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相对稳定成熟的审计监督工作模式,还是个空白没有既有的遵循。严苛的程序、固化的模式、泛泛的表述,都无法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