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作出了整体部署,其中明确,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当前,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审计法》的修订也已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有序推进当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努力构建起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做好《审计法》的修订,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廓清审计制度中涉及的一些基本关系,这些基本关系影响着国家审计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决定了构成审计制度的各个基本要素。本文将这些基本关系梳理归纳为十个方面,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十大关系”。从内在逻辑上看,这“十大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归纳为职能关系、行政关系和属性关系三个层面。职能关系一方面包括审计监督体系内部的职能关系,即国家审计与军队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审计监督与同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重点研究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以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行政关系包括作为党的机构和作为政府机关的关系、层级性与集中性的关系。属性关系包括政治性与独立性、主观性与客观性、批判性与建设性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十项具体关系本身具有高度的内在关联,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基本脉络,下文将对其一一展开论述。 当前,关于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相关文献侧重于从对策路径角度对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内外部关系,如政治性与独立性的关系、批判性与建设性的关系、国家审计与军队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等方面,系统性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晏维龙(2015)从哲学基础、哲学本质、哲学方法、政治功能、经济边界、法治建设和文化建构等方面对国家审计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具体路径和机理。郑石桥和刘庆尧(2018)从为什么审计、审计谁、审计什么、谁来审计、如何审计以及审计成果如何应用六个方面对审计法条背后的理论逻辑进行了分析,并就修订《审计法》提出了建议。朱殿骅(2020)从与监察权、司法权横向比较的视角,将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总结归纳为十三个特征,其中政治性等六个属性是三者的共性特征,主动性等七个属性是审计权的个性特征,为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参考。李媛媛和郑石桥(2020)按照审计本质、功能、职能和作用的逻辑路径,分析了新时代国家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王彪华(2020)对新时代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调整进行了分析探讨。其他文献大多对其中的一两个具体方面进行研究,如王会金(2015)分析了国家审计与纪检监察有关腐败监督的法定权责,分析探讨了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协同运作的可行性,并构建了基于战略、管理与操作等层面的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同治理模型;冀睿(2018)分别从法理、规范和制度改革三个层面分析了审计权和监察权的关系;陈征和刘馨宇(2020)分析了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耦合效应;时现(2019)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耦合联动机制;朱殿骅和吴健茹(2018)从本质属性、审计主体、审计内容、法律依据、职权范围等方面对国家审计和军队审计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郑石桥等(2013)从揭示机制、威慑机制、预警机制、抵御机制、计划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当前,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其中《审计法》的修订是摆在眼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已经纳入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要确保《审计法》的修订既能够充分吸收固化审计制度建设成果,为新时代审计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又能够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稳步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监督服务,则首先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廓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这十个内外部关系。 二、政治性和独立性的关系: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有机统一 不同于部分西方国家强调其最高审计机关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机构,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审计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有效加强和保证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标志着国家审计事业迈入了新发展阶段。政治性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首要特征,国家审计制度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把推动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工作,善于从政治上把大局、看问题、提建议。 独立性是审计制度的灵魂,是国家审计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是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审计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作出规范和提供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宪法》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要求。《审计法》对审计独立性提出了明确要求,授予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所必要的审计职权,与此同时,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为审计独立性提供有效支持。审计独立性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机构的整体独立,二是机构的内部独立,三是主体人员的身份独立,四是职业特权,五是职业伦理。在机构的整体独立方面,八二宪法确立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没有将审计机关置于立法机关的领导之下,是根据当时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成熟等客观环境作出的决策。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独立性虽然要弱于立法型,但制定八二宪法时至少保证了将审计机关从财政部门中剥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存在,保证了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基本的机构独立性。在机构的内部独立方面,审计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来保证审计人员在做出职业判断和相关审计决策时能够独立于其同事、行政首长以及上级机关。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已形成了审计决策、审计实施和复核审理相分离的基本格局,实现了审计机关内部的分权制衡。在主体人员的身份独立方面,要针对国家审计职业的突出特点,建立起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同时健全相应的职业保障机制。受制于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当前尚无法构建像法官、检察官以及未来的监察官这样具有高度职业特征的单独公务员序列,并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将要制订的《监察官法》予以保障,但通过在《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下分别设置审计专业技术类职位和综合管理类职位,完善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健全审计职业保障机制和岗位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有效地提升审计人员的职业化程度。在职业特权方面,《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且在没有违法失职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下,不得随意撤换审计人员。在职业伦理方面,国家审计系统已经构建起了以“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为核心的审计精神,为审计人员保持内心的独立状态提供了引领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