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口年龄结构与老年抚养比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6%,较2018年增加了0.7%,这与国际规定的老龄社会的标准仅仅只差1.4%。同时,我国老年抚养比高达17.6%,比上一年高出了0.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正逐渐向老龄社会迈进。而过度的人口老龄化会造成家庭养老支出压力的逐渐增加,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社会问题,保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国务院于2019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这个文件指出我国首先需要扩大社会资本注入力度来发展养老普惠金融,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其次需要建立起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来规范引导养老金融服务行为,确保老年群体的养老生活质量。中央高层站在国家层面如此重视养老普惠金融服务、养老普惠金融产业的发展,前所未有。加快发展金融服务养老行业,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又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随着金融服务养老的发展,参与其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与非国有金融机构将日益增多,市场上出现的金融服务养老产品也将日趋复杂。这无疑会增加金融监管与审计监督的难度,同时也容易埋下金融风险的隐患。2018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同志在第一次中央审计委员会上指出,审计机关要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提高防范和揭露重大风险的能力,我国在金融服务养老审计主体之间的协同、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及审计覆盖率等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这些问题亟需我们共同研究和探讨。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研究 (一)金融服务养老理论研究 伴随金融服务养老的兴起,金融服务养老理论研究相应跟进。金融服务养老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养老金融方面。养老金融是以金融投资的手段解决养老所涉及的金融。国外的养老金融理论是在其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中莫迪利安尼所提出的生命周期理论和兹维·博迪、莫顿在所著的金融学中介绍的金融中介功能理论成为了养老金融理论发展的基石。2006年,英国学者David Blake首次提出养老金金融的概念,在其著作《Pension Finance》中,他认为养老金金融主要是指将养老基金投资于金融资产、不动产、和另类投资以实现养老资产保值与增值的金融投资过程。这是最早对养老金融理论较为完整的阐述,为国内学者研究养老金融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国内对于养老金融服务的界定和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胡继晔提出养老金融不仅包括养老金为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资于信托、期货等金融产品,也可用于住房反向抵押实现补充养老,还包括养老金筹集、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董克用和孙博在对养老金融概念进行解释时,提出养老金融是一个概念体系,应称之为“Ageing Finance”,是指为了应对老龄化挑战,为了满足不同的养老需求而进行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养老资金的管理、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郑秉文和张笑丽在对国内养老金融进行研究时,对金融服务养老的概念进行了深化。他们认为金融服务养老应定义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下,以满足老年人的金融需求、保障他们的合理生活水平、确保他们对其他养老产业领域的可获得性为目的,针对老年人、养老金体系和其他养老产业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活动。江世银在研究金融服务养老时提出了独特的见解,认为养老金金融,养老金融或老龄金融就是金融服务养老或养老的金融支持、服务。或者说,金融服务养老就是养老事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或服务。 (二)金融审计理论的研究 国内关于金融审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审计本质的探索、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层面的探索这两个方面。对于金融审计的本质,学术界也一直有争论。站在国家审计监督层面,盛永志和王家华对金融审计的本质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他们认为,金融审计是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督机构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监督。对于这种论证,知名学者郑石桥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从金融审计的内涵、外延和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联系与区别三个角度,他对金融审计本质做出了界定,认为广义的金融审计不仅仅指政府金融审计,还应包括内部与社会金融审计。金融审计的对象不能局限为国有金融机构,还应包含非国有的金融机构。金融审计是审计机构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并采取系统的审计监督方法从行为、信息与制度三个角度对代理人的金融经管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金融审计是完善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在促进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和发挥金融监管功能尤其是金融监管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中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这对当下金融审计方法与思路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李燕和张翔认为政府金融审计必须要在审计主体、审计评价内容和审计覆盖率等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需要。吴婷婷在对中国金融审计变化规律进行探索时提出,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金融审计不能只停留在发展政府金融审计的阶段,而应该在发展政府金融审计的同时兼顾内部金融审计与社会金融审计。只有营造好三大金融审计主体相互协作的环境,才能最大化发挥审计组织体系的协调效应,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面对新时期国家治理对金融审计提出的要求,王志成在回顾金融审计发展历程和分析金融审计新环境的前提下,对如何深化金融审计的重要任务进行了探索。他认为,新时代的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要助推金融监管和监管协调的强化,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做出监督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