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协同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研究  

作 者:
田林 

作者简介:
田林,常熟理工学院商学院教授,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工科分会理事,苏州琴川智库特约研究员。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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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强调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六大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见》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从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到实施乡村治理,说明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因素,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的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全面部署,就是要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苏州乡村治理现状,苏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文件,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情况进行评比打分,评选出一批美丽乡村作为示范点,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进行乡村治理,应重视乡村治理现代化,重视全员参与的乡村治理,重视考虑到老百姓幸福感和获得感的乡村建设。

      二、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苏州整体经济发展强势,民主化及法制化程度较高,乡村治理较为和谐,基本上能够做到以群众诉求作为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苏州范围内乡村治理中关于治理环境、乡村组织运行、乡村社会服务、乡村财务核算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如图1所示。

      (一)乡村治理环境方面

      一是治理主体弱化。根据《意见》规定,结合苏州实际,2019年6月,苏州政府细化了有关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指出在乡村治理工作中,需由村级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也就是党政及其他组织全员参与,共同治理,体现了以乡村事务自管、自治为根本原则,做到自治、自管、自享。但在实际中,部分村组织中的村民组织不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弱化,村民自治作用有待强化。二是治理结构不尽合理。传统乡村治理结果主要关注政府与村庄、政府与老百姓的关系,有些单薄和片面,乡村治理结构更应该关注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家族关系、村落关系、社会与市场关系、城镇与村落关系等。真正的乡村治理和谐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和谐,更应该是人际关系的和谐,邻里和睦、亲如一家。三是自治意识薄弱。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村民自治意识不断提升,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离开,留下很多空心村、空巢老人以及大量的妇女儿童,其参与自治的热情和激情不高。

      (二)组织运行方面

      

      一是涉农资金被挪用。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加快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投入连年攀升,主要包括:支农资金、抗旱资金、粮种补贴、危房改造、困难补助等。个别村干部变相截留、挪用支农资金、套取惠农资金,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并不鲜见。二是微权力腐败行为时有发生。在村级组织中担任领导干部,通常级别不高,但长期占据核心岗位。个别村干部利用制度漏洞,凭借其手中权力牟取个人不当得利。这些微权力产生的腐败令群众深恶痛绝。根据“首届中国廉洁创新奖”组委会的资料统计,2013年至2016年,苏州针对乡科级以下干部共立案4542件,其中涉及在农村工作的乡科级以下干部的共1466件,占比32%。通过对被查处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存在职能不明、家底不清、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处置不公平等问题,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利用制度漏洞腐败的案件时有发生,财务制度监督水平难以与快速增长的农村集体经济相匹配。例如,苏州市吴中区2018年上半年,重点关注农村“三资”管理、扶贫资金发放、惠农补贴发放、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违纪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纠力度,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7起,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三是集体经济效益不高。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属性”,其产权不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归村集体所有,经营的好与坏,效益的高与低,对个人利益而言没有影响。再加上历史原因,例如所属村级集体资产的土地过早出租,且租期较长、租金偏低;同时仍有一部分村级集体资产用于有悖环保发展要求的项目等,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不高,成本控制无效、无谓浪费等情形在所难免。部分村组织中缺乏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规模较小,村级组织财力有限,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效果。

      (三)社会服务方面

      乡村内部尤其是村组织内部受制于资金、能力限制,服务村民能力不足,另外缺乏相应资金,村中修路、建公共设施,需要村民筹资筹劳,村民会产生抵触情绪。乡镇是为农服务的中心,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但乡镇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规划管理、民生保证、满足农民诉求等方面,做的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村民利益受损,农民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致使基层村民矛盾积淀,久而久之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针对老百姓的诉求,应积极组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下设党群工作站、社会事务站、村务治理站,具体负责村日常工作。构建“一门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全区域通办”的服务机制,使老百姓少跑路,切实提升乡村服务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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