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监督,针对强化审计监督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设立了中央审计委员会,推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丰富了国家审计的业务类型,拓展了国家审计的功能作用,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为从严管党治党,巩固和提升执政能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党和国家赋予了审计机关更加艰巨和崇高的使命责任,要求审计机关紧贴其需求提供高质量的监督服务。与此同时,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都在显著增强,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所披露的信息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参与治理的有效媒介。这些因素都从需求侧对国家审计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服务于新时代的国家治理,审计机关势必要从供给侧发力,不断加强和优化审计信息供给。 一、文献回顾与评述 审计发源于会计,二者在本质上都属于一种管理的工具,只是会计本身属于经济管理活动的范畴,审计则是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独立于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监督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监督。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对外提供标准化的财务信息,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递机制,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商业语言。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不同的会计主体之间通过执行相同的会计制度或准则,来生成和对外披露具有纵向和横向可比性的财务信息,反映履行受托责任情况(“受托责任观”的观点),以及为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决策有用观”的观点)。审计最初从会计职能中分离出来,在社会审计领域,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以确保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在国家审计领域,审计职能从主计(comptroller)职能中剥离,由独立于财政部门的审计机关对政府财政收支信息进行鉴证,以解除官员的受托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与会计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远,审计已经超越了传统的鉴证职能,尤其是在国家审计领域,审计已经成为问责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关于会计信息供给,学术界讨论的已经比较多。晓远(1998)分析了会计信息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信息披露成本、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和政府管理程度是会计信息供给的制约因素,会计信息供给行为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时间、表内披露还是表外披露的形式、自愿还是强制的披露方式等方面。杜兴强(2002)运用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按照收费机制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新思路。吴水澎、秦勉(2004)通过分析认为会计信息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其资源配置由市场价格来引导,但由于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检验,需要由政府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对其进行规制。周建龙(2006)提出最佳的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能够实现互补,应当坚持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制,同时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作出更多的自愿披露。吴以凯、王文莲(2007)提出通过会计信息生产社会化模型实现会计信息供给与会计监管的统一。曾浩、许俊霞(2009)从契约理论的视角对我国资本市场会计信息供给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制约会计信息供给的原因在于契约意识缺乏、契约违规成本较低和第三方验证不足。张力云(2014)分析了当前制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供给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应当提升免费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同时通过增加付费信息以实现其多重生产。 关于审计信息供给这一话题,相关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主要涉及了社会审计信息供给和国家审计信息供给。邓未冰(2006)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审计信息供给情况进行了分析,针对进一步优化审计信息供给,提出要制定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提高审计市场集中度、完善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等。蒋品洪(2016)对社会审计信息供给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当前存在审计信息含量过少、无法有效体现审计过程、审计质量难以衡量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推动审计报告的“供给侧改革”以强化审计信息供给。张立民、崔雯雯(2014)分析了包括政府决策部门、人大有关决策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干部部门等不同国家治理主体的不同审计信息需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国家审计信息供给,并认为国家审计能够有效发挥问责功能,在于拥有贯穿于信息获取、处理、公开和反馈链条的强大信息权力,当前制约国家审计信息供给的因素在于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有待提升以及审计公告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陈婵(2014)对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审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应进一步规范国家审计信息披露对象、强化审计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升披露时效、拓宽披露途径等。朱雅珊、马荣春(2017)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技和制度层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国家审计工作的新特征进行了分析,对强化审计档案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建议,能够有效丰富国家审计信息供给。其他还有一些文献涉及到国家审计供给,但审计供给与审计信息供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此外,部分学者针对国家审计信息供给的某些具体方面进行研究,目前关于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多。张立民、聂新军(2006)从审计信息产权的角度研究了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刚性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是民主社会的公开文化。宋常、周长信等(2010)调查发现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处于相对偏低水平,在及时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不足,信息利用率明显偏低,社会公众尚难形成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郑小荣等(2017)认为政府审计信息是关于政府审计关系人审计行为的信息总称。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范围模糊,异化为审计绩效宣传,弱化了政府审计公开的媒体监督和治理腐败功能,应合理确定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边界,推进审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吴艳文(2020)在分析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审计公告应以审计建议为最终目的,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和促进公众参与公告活动等建议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靳思昌(2020)从利益导向视角将国家审计公告分为政府导向的国家审计公告和公众利益导向的国家审计公告,政府利益导向和公众利益导向并举便于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责任,发挥国家审计公告的治理效应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