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外部监督机制,其在国有企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文简称为“两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确立并增强了国家审计在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率中的重要地位。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强调国家审计对于国有企业的审计权,为深化国有企业审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表明国家审计已成为国有企业一个重要的常态化的外部监督机制,因此进一步深入探讨国家审计微观治理效应的发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我国《审计法》第28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这决定了地方审计机关功能的发挥是以行政区划地域为边界的,使得地方审计机关功能发挥成为国有企业所处地方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审计署是对各省区市的央企集团进行审计,没有地域的边界,不具备环境变量的特征。已有关于国家审计微观治理效应的研究绝大多数选取审计署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的介入对国有企业治理的影响,而忽略了国家审计在地方制度环境中的重要角色,无法完整地呈现国家审计微观治理效应发挥的全貌。 2015年两办印发了《进一步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这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正式进入“全覆盖”新时代,这一背景为国家审计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维度,为推进国家审计的微观治理效应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为此,本文基于2004~2016年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数据,以地方审计机关为研究对象,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视角探究国家审计不同维度的覆盖率对国有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本文以地方审计机关而非审计署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国家审计覆盖率作为一种环境变量在国家审计发挥微观治理效应过程中的合理性与经济有效性,充实了现有国家审计微观治理效应的研究;第二,本文拓展了国家审计功能发挥的衡量方式,基于审计全覆盖的实施目标,从审计单位覆盖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率和审计内容覆盖率三个维度构建国家审计覆盖率的衡量指标,将省级层面国家审计功能发挥的衡量维度由审计深度向审计广度合理延展;第三,本文弥补了现有研究大多关注国家审计的直接纠偏或整体治理效应而缺少治理机制分析的不足,提出了基于法定处理权和威慑力的除直接纠偏以外的两条深层次作用机制。 二、文献回顾 已有关于国有企业治理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展开的。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Zhang认为国家所有者的委托代理问题是造成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根源;吴延兵认为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设计实现国企经营者在职期间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可以有效减少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损失;杨德明等认为国有企业中高管权力过大、内部信息不透明、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是滋生高管隐性腐败的重要原因。在外部治理机制方面,学者们主要研究了政府干预、金融发展水平、立法、反腐等对国有企业治理效率的影响。随着审计署职责的优化和审计全覆盖的推行,国家审计已成为国有企业重要的常态化监督机制,但并未引起学者们足够的关注。国企监督由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四道防线”构成,其中后三者为外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主要采用外派监事会制度,专项监督包括由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构成的外部审计监督体系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等,社会监督是指通过信息披露来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利用舆论压力监督国企运营。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等特征,与其他监管机制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审计在国企监督中处于重要地位,且有着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国家审计不能为其他外部监督机制所替代,而是与其他监管机制互相补充。 已有关于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治理影响的文献主要始于审计署央企审计结果公告的市场反应研究。后来,学者们以接受审计署审计的央企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国家审计的介入可以提升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效率和国有企业经营业绩,降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职消费和股价崩盘风险,促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减少国有股权政治关联和高管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等。现有研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质量(审计深度)的讨论,缺乏对审计覆盖率(审计广度)这一维度的关注;二是多数是基于央企集团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数据的研究,主要研究对象为审计署,只有极少数以地方审计机关为研究对象。因此,现有文献缺乏对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国有企业的关注,同时也缺乏对其作用机制的系统探讨。 然而,地方审计机关的功能发挥与审计署的功能发挥存在显著不同。首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功能的发挥存在地域边界。我国《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我国《审计法》第28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因此,地方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履职范围决定了各省区市地方审计机关的功能发挥是以省域为边界的,而在理论上审计署的功能发挥不会产生省际差异。其次,独立程度不同,地方审计机关在政企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的行为会受到地方政府意志的影响,另一方面上级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业务的指导会对地方政府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可见,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政府与地方国有企业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有可能帮助地方政府监督国有企业,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抑制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因此,地方审计机关的功能发挥对地方政府行为和政企关系都有着重要影响,这也是地方国有企业生存的重要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