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十四五”国家审计规划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作 者:
郝炜 

作者简介:
郝炜,南京审计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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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法治先行,明确《规划》与法律的互动关系,是强化《规划》法治保障的基本前提

      《规划》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是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工作的行动纲领和思想指南,有利于强化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功能,能够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规划》中所规定的多项内容已纳入审计法的修改之中。例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党的十九大以来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审计法(修正草案)第2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既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之举,也是全面依法履行国家审计监督的题中之义。第26条规定“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该项规定是在梳理2014年以来国务院对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执法实践基础上,结合各级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而通过立法来巩固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审计工作举措。

      因此,《规划》应当与审计法律制度保持互联互通,在将《规划》相关内容入法入规之后,要坚持审计法治先行战略,构筑法治引领国家审计创新发展的新态势。

      《规划》是在对国家审计治理实践进行科学总结基础上的制度化安排,审计法律规范则是对此制度化安排的法教义转述,并通过审计法的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等一系列立法技艺为国家审计治理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审计法治的功能定位,为《规划》精准实施指明方向

      作为一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行动纲领,《规划》对审计机关及其职责提出明确定位,即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基于前述《规划》与审计法治的互联互通关系,可推导出审计法既是政治机关的保障之法,又是经济监督的保障之法。

      一方面,审计法是政治机关的保障之法。

      一是政治本质因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审计机关是政治机关,应当彰显政治机关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审计机关的应尽之责。

      二是根本法源因素。审计法是依据宪法所制定的调控审计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审计法的根本法源。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基于民主原则所制定的反映党和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根本法。因此,根据审计法的根本法源来自宪法的立法逻辑关系,审计法必然具有宪法所确立的党的领导这一宪法规范内容。

      三是法治实践因素。我国各级审计机关聚焦经济监督拓展范围,紧扣延伸审计拆解风险,在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发挥审计监督功能过程中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而确保了政治机关定位和审计职责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的政治属性。

      另一方面,审计法是经济监督的保障之法。就审计监督的职责定位而言,首先是经济监督。因此,审计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基于经济监督的政治逻辑完成经济监督的类型化构造,进而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法规范保障。

      一是明确经济监督的政治逻辑。我国审计法律制度主要沿循经济监督的立法进路而渐次展开。诚如前述,审计法是政治机关的保障之法,这种鲜明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制定的政治逻辑必将影响审计法律制度的形塑。因此,在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规划》过程中,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更加注重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经济监督的法律类型。《规划》具体规定了六类经济监督类型,各级审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监督类型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案。例如,针对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经济监督,所设定审计法律规制方案应当重在揭示经济社会运行的各类风险隐患;针对财政审计的经济监督,所设定审计法律规制方案应当旨在实现预算执行与财政收支的规范管理;针对国有企业审计的经济监督,所设定审计法律规制方案应当重在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针对金融审计的经济监督,所设定审计法律规制方案应当重在规范现代金融体制。

      三是明确经济监督的反馈方式。经济监督的反馈方式需要审计法予以保障。《规划》指出,各级审计机关可通过审计建议方式来反馈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重大政策落实、廉政风险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审计查证、轻审计建议”现象,应当在借鉴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规定基础上,抓紧研究审计建议法治化方案,探索建立具有规范化、针对性、指导力的审计建议法律制度。

      立足改革创新,明确审计法治的双轮驱动,稳定推进《规划》实施

      一方面,要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统一。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论述为强大思想动力,强抓审计机关是政治机关、审计法治是主导业务不放松,确保政治机关建设与依法审计业务高度融合。

      坚持党的领导是彰显审计机关政治属性的本质内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更是《规划》明确确定的首要基本原则,因此依法全面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责要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遵循。与此同时,依法全面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责是审计机关践行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通过法治途径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并为推进《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刚性制度支撑。因此,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既要彰显审计机关的政治属性,又要确保依法审计的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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