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处理与词典编纂及修订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志翘,北京语言大学文献语言学研究所,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北京 100083)。

原文出处:
辞书研究

内容提要:

词典编纂及修订,依靠的主要材料是各类文献。如果对各类文献资料处理不当(包括收集、鉴定、选择、整理、识读、提炼、应用),即会严重影响词典的质量,甚至会造成硬伤。文章就《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修订中遇到的涉及文献处理的问题,分类举例谈谈自己的想法。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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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这类“古今兼收,源流并重”的大型语文性工具书的编纂与修订,都直接涉及历代文献的收集、鉴定、选择、整理、识读、提炼、应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比如“词目”的确立,就是通过对文献的调查,根据“成词、不成词”的标准加以选择和认定;“义项”即是根据词在文献中体现出来的不同义类加以归纳提炼而分列;“释义”更是离不开对文献中具体语境义的抽象概括;“书证”则直接选取自文献,用以证明“立目”“义项”“释义”的可靠性、科学性。因此,文献是词典编纂与修订的最重要的基本材料。要编纂或修订好各类词典,首先必须在文献的收集、鉴定、选择、整理、识读、应用上狠下功夫。以下就笔者在担任《汉大》第二版分册主编的修订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选取其中18类(共有40多类),谈谈对“文献处理与词典编纂及修订”的想法。

      一、误读成词而立目

      木谏 相传尧舜时于朝市竖立木牌,谓之谤木,人有进谏之言则书于其上。郑观应《盛世危言·日报》:“古之时,谤有木谏,有鼓善,有旌,太史采风,行人问俗,所以求通民隐、达民情者,如是其亟亟也。”(《汉大》修订长条样,下同①)

      长条样同第一版,未做修改。

      按:郑观应之语,出于古文献中的典故。

      《管子·桓公问》:“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

      《淮南子·主术》:“尧置欲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汤有司直之人,武王有戒慎之铭。”

      《汉书·文帝纪》:“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欲有进者,立于旌下言之。”

      隋王通《元经薛氏传》卷三:“初置谏鼓谤木者,书贤君能复古道,有意于治矣。”

      唐吴竞《贞观政要·求谏》:“虽古昔谤木谏旌之盛无以加焉。”

      宋范仲淹《从谏如流赋》:“我后光被群方,柔怀多士,陈谤木而听政,建善旌而求理。”

      虽然诸家说法不一,而指归相同:即传说上古尧舜禹之时,设立“诽谤之木”“敢谏之鼓”“进善之旌”以吸纳忠谏,表彰贤者。而郑观应即用此典,故当标点为:“古之时,谤有木,谏有鼓,善有旌。太史采风,行人问俗,所以求通民隐、达民情者,如是其亟亟也。”

      而原编者因未理解此语,遂断成破句“古之时,谤有木谏,有鼓善,有旌”,更为甚者,又将“木谏”作为一个词条。而遍查文献再无“木谏”作为一词的用例,于是只能提供这一错误的孤证。像此类“因误成词”的词条,必须删除。

      二、不必立目而立目

      杜二 唐杜甫。甫排行第二,故称。唐李白有《鲁郡东石门送杜二甫》诗。唐任华《寄杜拾遗》诗:“杜拾遗,名甫第二才甚奇……昨日有人诵得数篇黄绢词,吾怪异奇特借问,果然称是杜二之所为。”宋杨伯喦《臆乘》:“前辈以第行称……多见之诗……严父、高适俱称少陵为杜二”。

      长条样同第一版,未做修改。

      按:此条当删去。古文献中以“姓+排行”相称者比比皆是(而唐代为甚)。如称李白为“李十二”,唐贾至有《洞庭送李十二赴零陵》诗;称柳宗元为“柳八”,皇甫冉有《送柳八员外赴江西》诗;称元稹为“元九”,白居易有《与元九书》;称王维为“王十三”,储光羲有《答王十三维》诗,等等。如果“杜二”列为词条,那么按同一标准,“李十二”“柳八”“元九”“王十三”等都应列为词条,如此将列不胜列。

      三、误读成词而立义

      木檄 ①古代官方用的木简文书。宋程大昌《演繁露·羽檄》:“《魏武奏事》曰:‘有急以鸡羽插木檄,谓之羽檄。’”②干直无枝的树材。《宋史·李若谷传》:“补长社县尉,州葺兵营,课民输木檄,尉受之,而吏以不中程,多退斥,欲苟苦输者,因以取赇。若谷度材,别其长短、大小为程,置庭中,使民自输。”

      长条样同第一版,未做修改。

      按:义项①“古代官方用的木简文书”及书证均无问题。而义项②“干直无枝的树材”谓之“木檄”,乃据错误断句而强为之解。“檄”作为一种文体名,乃官府用以征召、晓谕、命令、声讨之文书。用作动词,则有以檄文征召、晓谕、命令、声讨之义。如:《晋书·王雅传》:“少知名,州檄主簿。”《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四一:“上诏复其旧,浙江行省造海舟需大木,檄处州与诸郡均办。溢曰:‘处婺之交,限以竣岭。纵有木路,何从而出也。’”故而“檄令”亦可连文。《宋史·种世衡传》:“(世衡)迁东染院使、环庆路兵马钤辖。范仲淹檄令与蒋偕筑细腰城,世衡时卧病,即起,将所部甲士昼夜兴筑,城成而卒。”故《宋史·李若谷传》之文,当标点为:“(若谷)补长社县尉。州葺兵营,课民输木,檄尉受之。而吏以不中程,多退斥,欲苟苦输者,因以取赇。若谷度材,别其长短、大小为程,置庭中,使民自输。”本意乃:“李若谷补任长社县尉。当时州里要修造兵营,征集百姓输送木材。并檄书命令县尉负责接受。而手下的吏人常以不符合要求为借口退回,目的是想刁难输送木材的百姓,并以此索取贿赂。李若谷便亲自度量木材,根据长短、粗细分类作为标准,放在庭院中,让百姓自己对照规格、标准输送。”而原编者将“课民输木檄”误为一读,将“木檄”误作一名词,故只能根据前后文意聊以中程木材(干直无枝的树材)来附会之,造成大错。究其原因,乃原编者未能细阅文献,而是因循前人类书之误。因为《四库全书》清康熙《御定骈字类编》卷一九九“草木门”下就列有“木檄”一词,而书证正是此例。故“木檄”的义项②亦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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