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田宅交易税契制度的演变

作 者:
阿风 

作者简介:
阿风(1970-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政府对于田宅等交易行为征收契税,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杂项”。从明初开始,田宅交易税契制度逐渐成为黄册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确保田土的推收过割是税契的主要目的。明代中后期,随着边供费繁,明朝政府开始重视契税的征收。特别是明末以契税补辽饷、定额坐派地方之后,巡按税票、户部契纸等先后登场,税契银开始成为明朝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清朝确立对全国统治之后,初期沿用明末的巡按税票与布政使司契尾制度,但将契税列入“奏销”与“考成”,始与田赋正项同等对待。雍正年间,又借鉴明末开始出现的田赋串票的骑缝式样,改进了明末的户部契纸,推行更为严密的契纸契根制度。乾隆十四年(1749),又正式确立了通行到清末的骑缝契尾制度。通过现存徽州文书中收藏的明末清初田宅交易税契凭证的考察,可以看出清承明制与清朝税契制度创新的过程,并了解明清两朝税契财政理念的异同。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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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很早即对田宅、人口、牲畜等交易行为征收契税。《周礼·地官》中提到市场交易时有“质布”与“质剂”,应该就是与税契有关的凭证。①走马楼出土吴简提到了三国时期人口买卖时要“收责估钱”,“估”就是交易契税。②晋室南渡之后,规定奴婢、马牛、田宅交易,需要输“估”,税率是百分之四。③不过,契税作为“课程”的一种,是古代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杂项,与田赋正项相比,数额有限,而且不固定。同时,强化契税征收常常被认为是与民争利的行为,“其实利在侵削”④。

       宋代以后,随着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与土地交易的频繁,国家开始重视田宅契税的征收与管理。宋太祖开宝二年(969),政府“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⑤。元代,田宅、奴婢、牲畜交易,行用户部颁行的税契凭证——契本;同时,州县也广泛使用本地税务部门颁发的契尾。到了明代,田宅交易契税正式与牲畜交易契税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杂税项目⑥,并逐渐转由州县政府征收。虽然田宅交易契税的总额在当时整个明清财政体系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但作为“原额”之外的税种,在国家财政困难之际,政府往往强化田宅交易契税的征收,以弥补财政亏空。特别是在明末清初这一动荡时期,明清两朝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田宅交易税契,防止隐漏侵蚀行为。

       有关明清田宅交易税契制度的变化,包括何珍如、周绍泉、王毓铨、王帅一等学者都有过相当详细的分析。⑦特别是周绍泉的《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一文,以徽州文书为中心,分析了始于元、终于清末,行用达六百多年的土地税契凭证——契尾的产生与演变,基本上厘清了宋代以后税契制度的变化过程。不过,由于史料的限制,以往的研究中,有关明末清初税契制度,特别是明清交替之际,田宅交易税契制度变化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尚未能有更清晰的说明。

       本文以徽州文书为中心,分析明末清初江南徽州地区田宅交易税契制度的演变,进而分析清承明制与清代田宅税契制度的创新过程。

       关于明末清初的徽州府

       明朝初年,继承元代的“腹里”之制,以“京畿应天诸府州直隶京师”。永乐迁都北京后,又以原北平所属府州为直隶,通称北直隶(京师)。原来应天诸府州则称南直隶(南京)。南直隶地区包括长江下游及淮河流域的广大地区,“统府十四,直隶州四,属州十七,县九十有七”⑧,是明朝的财富重区。为了更有效地管理这一广大地区,明朝政府设凤阳巡抚等职,监管南直隶江北诸府州;设立应天巡抚等职,监管南直隶南部诸府州。应天巡抚辖区,除上江的安庆府在江北外,主要是南直隶长江以东、以南诸府州,包括上江的徽州府、池州府、宁国府、太平府与下江的苏州府、松江府等。⑨正德嘉靖年间,明朝政府又设立苏松兵备道,管辖下江诸府州;设立徽宁兵备道,管辖上江诸府州,均受应天巡抚与应天巡按节制⑩。

       清朝入关之初,对于明代北直隶的管理,因循明制,顺治元年(1644),“定鼎京师,以顺天等八府隶六部”(11)。随着江南统治的确立,清朝政府没有沿续明代的南直隶制度,而是采取建省的策略。顺治二年(1645)闰六月,清朝政府下令“南京着改为江南省”(12),这就取消了徽州府作为直隶府的地位。同时清朝政府设立江宁巡抚,管辖江南省的江南区域,大致相当于明代的应天巡抚辖区。当时徽州府属江宁巡抚辖区。顺治三年(1646),清朝政府又设安徽巡抚(13),徽州府改属安徽巡抚。顺治六年(1649),清朝政府裁撤安徽巡抚(14),徽州府又重隶江宁巡抚。不久之后,复设安徽巡抚(15),驻安庆,徽州府归属安徽巡抚。康熙六年(1667),清朝政府设江南分省(16),徽州府由江南左布政使领之。当时江南左布政使随两江总督驻江宁,改称“江南江宁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后来又改称“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朝政府下令将驻守江宁的江南安徽布政使司移驻安庆,始与安徽巡抚同城,同时在江宁添设布政使。(17)至此,江苏、安徽两省完全分立,徽州府属安徽省。

       本文有关税契制度的考察,主要以明代的直隶徽州府与清初的江南省徽州府为中心,也涉及江南分省后的江南安徽省徽州府。

       明代田宅交易税契制度的确立

       明初,沿袭元代税契制度。洪武元年(1368)颁布的《大明令》及现存的洪武年间的“户部契本”都记载了契税征收与田宅推收过割的法令:

       凡买卖田宅、头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18)

       凡典卖田土、过割税粮,各州县置簿附写,正官提调收掌。随即推收,年终通行造册解府。毋令产去税存,与民为害。(19)

       凡诸人典卖田宅、头匹等项交易,立契了毕,随即赴务投税。依例验价,以三十分中取一,就给官降契本,每一本纳工本铜钱四十文。(20)

       田宅、牲畜交易,要向州县税务部门交纳契税,税率为三十取一,也就是相当于三分税率。(21)户部颁发的“官降契本”为法定的税契凭证。同时规定,典卖田土,要立即推收过割税粮,以免产去税存。(22)

       洪武十四年(1381)以后,随着十年大造黄册制的推行,田土的推收过割往往在大造黄册之年进行,所以田宅交易契税征收也逐渐与黄册攒造关联,成为黄册攒造的一个组成部分。(23)同时,虽然户部契本是法定的税契凭证,但行用并不广泛,地方多使用州县税务部门的印信契尾。但自明初以来,政府开始裁撤各府州县的税课司局,先是课税额度较小的州县(24),明代中后期,大县及府的税课司局也逐渐裁撤(25)。由此,土地交易契税逐渐转由州县征收,“务官契尾”变成了“州县印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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