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逻辑学与中国财政史研究的概念和史实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明光(1948- ),男,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专门史(中国经济史)博士生导师,中国唐史学会理事、副会长,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评论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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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政史是采取财政学的理论和概念去研究财政史实的交叉学科。如何使研究所运用的理论和概念既契合财政学的学理,又符合所要阐释或引证的史实,是我们应努力追求的研究范式。笔者曾经指出:“由于中国古人用语不纯,我们在古籍中见到的财政用语、税收用语多有内涵不纯、外延驳杂的情况。因此,我们主张在判明古人用语所指的具体财政、税收内涵的基础上,借用现代财政学、税收学的有关理论或概念,在二者之间作出必要的、适当的调整,作出既有现代财政学、税收学的学理依据,又比较契合中国古代财税史实的阐述。‘田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跟现代财税意义上的‘农业税’进行比较和讨论。”①本文拟从逻辑学的角度,对现有关于中国税收史的专著、教材所运用的主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所涉及的内容试做评述。

       一 以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检视若干主题概念之间的关系

       同一律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

       就厦门大学图书馆馆藏所见,现有与中国税收史有关的专著、教材使用的书名即主题概念,有“赋役”“赋税”“税收”“财税”4个,它们是否符合同一律的要求呢?

       第一,书名中使用“赋役”一词,显然是作为有区分的两个概念即“赋税”和“徭役”的缩略语,书中的内容也都是将二者分开论述的。有代表性的专著,如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 (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张泽咸著《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高树林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唐文基著《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张守军著《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商务印书馆,1998)、陈明光著《中国古代的纳税与应役》(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等。这些以“赋役”为名的史著,内容均不包括屯田和专卖。

       第二,书名中使用“赋税”或“税收”,主要见于财经院校或税收系统的作者编著的专著和教材,如董庆铮、孙翊刚主编《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殷崇浩主编《中国税收通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黄天华著《中国税收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陈光炎著《中国赋税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孙文学等主编《中国赋税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王俊编著《中国古代赋税》(中国商业出版社,2015)等。这些著作的内容,除“赋税”或“税收”之外,有的还述及徭役、专卖,有的甚至述及屯田。

       可见上述书名使用“赋税”或“税收”的著作,与书名使用“赋役”的著作,所使用的概念以及内容并不是“同一意义”,不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

       第三,书名中使用“财税”的,主要见于供财经专业使用的教材。如刘孝诚主编《中国财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后来在此书基础上,有周春英主编《中国财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李江主编《中国财税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刘德成著《中国财税史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等。

       “财税”的使用在当代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笔者也曾在学术论文题目中使用过。不过,若加以严格审视,笔者认为“财税”并不是一个符合同一律要求的规范的缩略语。因为,“财税”中的“税”无疑是指“税收”或者“税务”,而“财”究竟是泛指“财政”,还是指“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或“财政管理”,本身并不明确。

       我国不少财经类大学设有被简称为“财税学院”的学院,其实这些学院的全称多是“财政税务学院”,下设有财政、税务等系。这两个系的专业内容必有交叉,不过教学重点可以各有侧重。因此,这些学院虽然被简称为“财税学院”,实际上“财政学”和“税务学”二者的区分还是比较明确的。有些财经类大学则设有“财税系”。各个“财税系”在专业设置上,对“财政学”“税务学”的区分并不一致。可见,如果以“财税”作为教学、科研机构的正式名称,实际上存在如何区分“财”与“税”的问题。

       如果在书名中使用“财税”,就很容易造成所述内容范畴的混乱。例如上引几部“财税史”教材,对书名中“财税”指的是什么都缺乏明晰地界定。有的径加使用,未做解释。有的说:“财税史学以过去的史实为研究对象。”(见刘德成著《中国财税史纲》“前言”)但是,“过去的史实”包罗万象,它们能都是“财税史学”的研究对象吗?有的说:“财税学是介于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一门社会科学。”(见李江主编《中国财税史》“前言”)我们知道,界定一个学科之所以不同于另一个学科,其基本依据是该学科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以及有别于其他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那么,如果“财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之说能够成立,它区别于“财政学”“税收学”(或“税务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和基本研究方法是什么?对此该书的编著者并未给予说明。

       由于主题概念的不确定,同样题名为《中国财税史》的诸书之间内容颇不一致。有的述及徭役、专卖,甚至列入“非税收入”;有的则没有。同时,这几部书中多存在把“赋税”“赋役”“财税”这3个词交替使用的情况,说明在编著者笔下这3个是同义词,即内涵和外延都是相同的。然而,从这几部“财税史”教材都述及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来看,其书名“财税”一词之“财”,指的就是“财政”。而“税”如果指“税收”,则只是财政收入中的一个类别;如果指“税务”,则是财政管理中的内容。因此,从逻辑的角度来看,“财”与“税”是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并不是“甲是甲”或“甲等于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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