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有着重要责任。新时代国家审计更好地发挥“治已病、防未病”的“经济体检”功能,加强对社会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助力提升社会审计执业质量,已成为当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工作的一项重要议题。本文从监督的广度、深度、精准度三个层面,分析了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优化监督形式、共享监督经验、创新监督模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国家审计利用数据化审计方式加强对社会审计监督的对策建议。 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督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广度有待拓展 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核查工作必须结合审计项目的开展,核查对象必须与法定审计监督范围保持一致,可以对多个审计项目的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集中核查,也可以对单个审计项目相关的社会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核查工作与审计项目结合十分紧密,监督核查工作应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审计工作,“职权法定”特征明显。但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监督的经济性与效益性,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报告内容的核查与证实主要依赖于审计抽样,而这会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审计的部分工作成果,会造成一定的监督盲区,无法全面揭示违规行为。此外,由于缺少同业复核,且核查形式较为单一,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观认知决断程度较高,增加了监督风险。随着审计监督工作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拓展,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必将成为国家审计参与宏观管理工作的重点,而由于社会审计业务体系复杂、工作量大,导致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广度的拓展与巨大的监督工作量难以协调。 (二)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深度有待提升 审计监督的专业性需要依托对被监督事项的深入了解,国家审计依法对社会审计开展监督,无论是涉及农牧业、制造业还是高科技行业,都面对着巨大的行业跨度。国家审计有限的审计资源难以对开展多种不同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逐一深入监督,必然存在监督专业性与监督内容多元性的矛盾。因此,在方法层面,当前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主要采取核查资料和谈话了解等简单方法,但仅从核查审计报告的角度看问题,难免会存在监督细节缺失、监督不深入、无法揭露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当对发现问题开展延伸审计时,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审计专业性与社会审计业务多元性的矛盾再次凸显。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迫切需要将专业度、审计量与监督效果相统一的合理监督方式。此外,我国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核查成果的利用度不高,监督数据与监督经验难以有效汇集,核查结果难以运用于后期的其他审计项目,针对新的监督事项,往往需要重新整理审计资料,耗费大量审计资源,难以提升审计监督深度。 (三)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难以做到精准高效 国家审计在社会审计完成后才能根据审计报告与相关信息对其进行核查,这种事后监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往往导致监督效能难以提升,若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所隐藏的重大风险还会严重影响审计监督的效果。我国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核查的重点主要是审计活动中的履职尽责问题,如社会审计机构是否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形成了恰当的审计结论,是否保持了职业怀疑态度等。虽然核查的内容较为系统,但核查的思路较为简单,核查的方式技术含量较低,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且核查的形式相对孤立,难以精准发现共性问题,无法实现事前、事中监督,防患未然。此外,由于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审计思路不同,特别是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型商业模式与经济模式层出不穷,当社会审计的思路、方法与国家审计的认知不一致时,某种程度上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就会受到限制,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监督工作难以做到精准高效。 国家审计加强对社会审计监督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审计机关强化大数据思维,加强数据采集和管理,积极提升大数据审计能力,推广运用数据式审计模式,这既对国家审计监督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国家审计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提供了新思路。国家审计利用数据化审计方式对社会审计开展监督,不仅是时代所趋,也是提升社会审计能力的客观要求,更是维护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的必然选择。 (一)完善数据采集,优化监督形式,全面拓展监督广度 国家审计利用数据式审计模式对社会审计开展监督,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综合利用海量数据降低审计风险,能够更好地与金融监管、财政部门联动,共同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质量,拓宽监督的覆盖面。面对有限的国家审计资源,国家审计机关在目标数据全面采集的基础上,基于审计计划与审计需求开展全面监督、重点监督、随机监督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活动,逐步实现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并通过数据采集机制的完善不断拓展监督的覆盖基础,为后续监督活动打牢基础。与此同时,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应构建一套可互联的信息系统,以利于相关数据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共享,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不仅要采集相关结构化数据还要采集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于在监督过程中国家审计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提高监督效率。 在制定监督计划时,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应根据行业或者监督对象的整体状况,通过宏观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潜在风险较大的社会审计监督对象,对其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而不仅仅只是对其中的一部分资料开展核查工作,监督工作应力求发现具有潜在性及普遍性的问题,全面提升监督质量。此外,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工作不等同于审计工作,监督的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审计意见,国家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核心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运营秩序,提升社会审计执业质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强监督合力,推动监督结果共享,进一步规范社会审计行为,不断拓展审计监督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