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也是我国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审计案件移送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监督制度,通过审计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的协同治理,成了国家腐败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审计案件移送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但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着缺陷。再加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依次组建,进一步扩大了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的范围,案件移送的机构职责、移送路径等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构建符合现实需求的审计案件移送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基于腐败治理视角,根据我国审计署2010年至2020年发布的614条案件线索,结合当前审计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构建完整的审计案件移送机制,以助力国家腐败治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审计案件移送情况分析 (一)审计案件移送数量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案件移送处理结果公告,2010年及以前至2020年办结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结果统计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2016年以前,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处理结果的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审计在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2016年得到处理结果的案件数量达到了高峰,这得益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反腐败斗争进程的深入,提高了案件移送的重视程度,加大了审计案件移送的公告力度。2017年至2020年得到处理结果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说明我国腐败遏制的效果凸显,反腐败威慑力进一步增强。
(二)审计案件办结进度 除去移送时间或办结时间不完整的案件(2008年及以前的案件未公布移送时间或办结时间),本文对537条审计案件线索办结进度进行了分析,具体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整体来看,59.22%的案件线索在1年内办结,3年内办结的比率达96.65%。表明我国审计案件线索办结效率较高,但仍有部分案件持续多年或久经调查未果。一定程度上说明审计案件移送中可能存在着跟踪反馈不及时、信息沟通方式落后、审计人员履职不到位或从业素养不高等现象。对比监察体制改革前后的案件办结进度,发现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办结进度整体加快,1年内办结的案件比率提高了5.03%。这是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加快了监察的全覆盖,提高了审计案件处理效率。
(三)审计案件移送部门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案件移送处理结果公告,在614份案件中有594份移送给一个部门处理,余下20份案件则同时移送给了两个部门,即这614份案件共移送634次。本文将其按移送部门进行了分类(如表2),发现41.96%的案件线索移送给了纪检监察机关。这表明,除了审计机关外,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案件移送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本文还对监察体制改革前后的移送部门进行了对比。监察体制改革后,审计案件线索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的比率由改革前的35.18%增加至58.79%,这是由于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反腐败资源的整合,形成了统一、权威的反腐力量。
二、审计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 (一)移送制度欠完善 目前,有关审计案件移送的规定尚未达到立法层面。现有规定大多是由国务院和地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约束力度和约束范围受限。仅有的规定中,也缺乏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等统一的、具体的操作规定。与此同时,现有制度对各参与机构的职责界定不清晰,现行法律未对各机构的优先管辖权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审计案件移送的路径发生了变化,而《审计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都未作出相应的修订。 (二)移送跟踪与反馈不到位 审计人员往往只注重移送前信息和证据的传递,对移送处理结果缺乏后续跟踪。尽管审计署及地方审计机关在移送结果公告中要求审计机关应“定期跟踪了解查处情况”,但对“定期”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受理部门反馈审计案件移送处理情况的时限,更没有对逾期未处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这导致许多案件线索被搁置,迟迟无法立案,案件线索的时效性丧失。 (三)信息沟通方式落后 由于审计案件移送涉及的部门较多,各部门间安全、高效地进行信息的沟通将大幅提升案件移送的效率。然而,我国审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还处于低水平阶段,虽然已经采用基础的办公软件进行案件信息的整理与保存,但这种信息的保密程度不高,容易被篡改。部分移送信息的沟通还采用传统的线下或电话联络方式,沟通效率不高,人为失误难以避免。如何运用云审计平台,实现移送过程的资源共享,优化审计流程,达到“无缝衔接”的效果,是当前审计案件移送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