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乡村的扶持优惠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大量的公共资源涌向乡村,乡村成为公共政策落实和公共资金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已经成为确保支农政策有效落实、支农资金有效落地的关键一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乡村治理。”“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由此可见,在国家层面已把乡村治理和审计监督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充分表明国家下一阶段加强乡村治理的决心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在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的重要地位。 一、文献回顾与评述 结合本文的研究主题,发现有关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乡村治理中乡村财务审计监督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二是开展村居审计的必要性和具体策略。 (一)乡村治理中乡村财务审计监督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 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审计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也就愈显重要。当前农村权力失衡现象较为严重,村干部“一支独大”,大搞“一言堂”,村民的谈判监督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引发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有鉴于此,亟须建立并完善乡村治理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以有效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徇私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为此,苏霞认为内部审计应通过采取拓宽审计范围、创新审计方法、促进审计整改和强化审计结果应用等措施来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以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村居民主理财小组负有检查、审核乡村财会账目和有关经济活动、事项、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的职责,是村居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国家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乡村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因此,加强村居内部审计,首先应该规范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强化对乡村集体经济的日常审计监督,推行村居内部审计常态化;其次实施乡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以任中审计为主,审计机关要创新审计指导方式,实施分类指导,以实现乡村内部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的监督合力;最后国家审计机关应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乡村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并联合农业经济部门等实行异地交叉和联合审计,以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当前,中国乡村治理能力水平较低,亟须引入审计制度参与乡村治理以优化乡村治理环境、推动实现乡村良治。随着乡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乡村集体经济业务及事项的日益复杂,单一的审计监督已经无法适应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为此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各自优势,构建支持“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模式以服务乡村治理。李敏构建了乡村治理的国家审计模式、社会审计模式和内部审计模式,并分别从乡村治理对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需求、审计模式构建、功能定位和职责范围三个方面构建了“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审计体系,以促进乡村治理良性发展。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推进“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赵欢欢从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的农村财务审计监督现状出发,研究发现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面临法律支持体系不完善、乡村财务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乡村财务审计资料管理不科学和乡村财务审计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乡村财务审计监督质量,即:抓住审计关键,客观公正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开展资源审计,树立法治乡村建设理念,切实提高乡村审计人员素质,规范乡村财务审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乡村财务审计工作环境。 (二)开展村居审计的必要性和具体策略研究 村务监督水平是影响乡村治理的关键因素,关系乡村社会稳定。从各地实践看,村务监督弱化是造成乡村腐败、制约乡村自治体系发展的薄弱环节。随着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实施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审计机关需要监督的事项日益增多,审计任务繁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趋凸显。由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对乡村一级的审计监督逐渐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薄弱环节,导致涉农资金的挤占、挪用、截留、优亲厚友、贪污腐败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权威和公信力,极大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村居审计势在必行。积极推行村居审计并使之常态化,有利于督促乡村干部认真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缓和干群矛盾,增强其为民执政的责任意识;有利于规范乡村财务管理,摸清乡村家底,加强乡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强化乡村干部和乡村财会人员依法执行财经纪律的意识;有利于加强乡村廉政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促进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有效落实和乡村治理良性发展。郑石桥等人对当前中国的村居审计体制模式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研究发现实践中开展村居审计大致有六种审计模式:审计机关—乡镇模式、审计机关—派驻模式、审计机关—集中模式、农经部门—乡镇模式、农经部门—派驻模式、农经部门—集中模式。但从审计实施效果来看,审计机关—乡镇模式是开展村居审计的首选模式,农经部门—乡镇模式和审计机关—派驻模式是备选模式,其余各种模式或是因审计独立性严重不足,或是因审计资源配置不到位,或是因审计成果应用动力不足等存在各种缺陷而不能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