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管控麻醉药品的制度尝试与专营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姬凌辉,浙江大学历史学系特聘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历届政府曾陆续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对麻醉药品加以约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麻醉药品经理处的创设过程异常曲折,表明将麻醉药品收归国家专营并非易事。抗战爆发以后麻醉药品不再是诟病的对象,摇身一变成为前线后方紧缺的重要医疗物资。受战时经济和战后国内形势的影响,麻醉药品的价格逐年飞涨,购运变得十分不易,陷入“有价无市”的状态。麻醉药品经理处迁往台湾后,专营区域逐渐转移至岛内,至此麻醉药品专营政策在大陆基本消亡。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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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在上海《拒毒月刊》第72-80期封面上,连载了一幅十分形象的漫画:一位身体强壮、皮肤黝黑、赤身裸露的中国男子,被一条名为“鸦片”的巨蛇缠住右腿和右臂,同时还被一条叫作“麻醉药品”的大蛇绕住左腿,巨蛇准备攻击其头部,大蛇朝其左臂咬去。漫画中的男子目光凶狠,左手持尖刀刺向右边巨蛇,对左边大蛇暂时无暇顾及。①该漫画似乎传达出麻醉药品不等于鸦片的历史讯息。实际上,鸦片、毒品、麻醉毒品、麻醉药品等自有其概念流变及应用场景。此时用于科学、医药用途的麻醉药品,或从鸦片中提取,或由近代工业化合而成,过量服用也会致瘾②;加之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易于伪装流通,较之鸦片、毒品更难区分,也更难管控,自然也意味着其中历史情形更为复杂。③

       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近代中国禁烟禁毒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总体上呈现从通史向专门史、区域史、跨国史的转变;从法规政策转向政治、军事、社会、经济等具体层面的探讨。民国时期的相关论著多以烟毒为研究对象,尤其关注禁烟禁毒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推行情况。④近年来,学界围绕鸦片进入中国、毒品泛滥情形、禁烟禁毒政策演变等主题展开讨论,使得该问题的基本线索和轮廓逐渐清晰。⑤新近研究则进一步围绕医药监管与西药管理、国统区鸦片与禁烟问题、日伪沦陷区的毒品与鸦片贸易、陕甘宁边区的毒品与鸦片问题等主题展开探讨,这些成果以地域性研究为主,关注对象仍以毒品、鸦片、大烟为主,相对忽略民国时期麻醉药品的管控、生产及经营状况。⑥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学者阿诺德·泰勒(Arnold H.Taylor)较早利用国联和美国等国家的档案,以美国外交为视角,审视了1900-1939年的国际禁毒管制政策。⑦唐启华重点探讨了国际联盟与北京政府时期的外交关系,详细梳理中国与国联禁烟委员会及国际禁烟大会的关系,初步注意到鸦片与麻醉药品政策有所不同。⑧张力将关注时段下移,侧重研究南京国民政府与国联在文化、医疗、卫生、技术、禁毒及劳工等领域的合作,探讨了南京国民政府与国联禁烟委员会的关系,涉及禁毒与禁药的法律问题。⑨这样的研究思路,给笔者很大启示。

       近年来学界整理出版大量关于禁烟禁毒运动的档案资料,也为深化和拓展近代中国麻醉药品问题研究提供了诸多可能。⑩职是之故,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政策演变与实际运作的角度,结合医疗史、毒品史与抗战史等研究视角,以麻醉药品经理处为中心,集中探讨南京国民政府管控麻醉药品的制度建设尝试及实行专营政策面临的困境,试图揭示中国近代禁烟禁毒史与卫生行政制度史的另一面。

       一、麻醉药品监管与专营政策的出台

       近代中国麻醉药品管控,可从历届政府参与或主导的禁烟禁毒运动讲起。1908年清政府颁布《吗啡治罪条例》《禁运吗啡及药针章程》等法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延用。(11)在三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的推动下,1912年北洋政府与其他相关国家共同签订《海牙禁烟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与中国有条约关系之各国应取一致行动,以便禁止鸦片及麻醉品之流毒”。(12)此后北洋政府先后颁布《烟案罚金充赏办法》《禁种罂粟条例》《拿获吗啡案充赏办法》等法规(13),但实际执行力度一般。例如,1913年家住北京禁卫街的松姓人士曾私售吗啡,卫生司获悉后,认为“事关禁烟要政,亟应彻查”,命令北京右三区警察署严密查缉,但最后不了了之。(14)1915年10月,北洋政府制定《限制药用鸦片、吗啡等品营业章程》(15),虽言限制,实际上逐渐演化成“通融”之策,商人假借医药名义贩运鸦片、吗啡之事层出不穷,到1921年该章程被废止。(16)

       1920年中国加入国联,成为其创始会员国之一。当时德、法、英、美、意、荷、瑞、印、日等国是麻醉药品出口较多的国家,印度和意大利出口较少(17),这可能与其制药工业较弱有关。(18)而中国则是麻醉药品最大净输入国之一,仅次于土耳其。虽然此次统计数字只是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后来粗略估计的结果(19),但至少表明中国每年要从海外进口大量的麻醉药品。

       1924年国联禁烟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禁烟大会,计划通过缔结公约共同禁止种烟或制造含有麻醉药性的物品。最终,除中美两国拒绝签约外,其他与会国于1925年正式签署《日内瓦禁烟公约》(亦称《日来弗禁烟公约》),规定各国均应设立禁烟委员会。(20)此后中国虽多次继续派代表参加国联禁烟委员会会议,但北洋政府对国联禁烟委员会的态度日趋消极。(21)1928年7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禁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国禁烟会议组织条例》,其中规定:行营驻在地设禁烟委员会总会,聘任各地士绅为委员;各省市设禁烟委员会,各县设禁烟分会,将豫、鄂、皖、赣、湘、苏、浙、闽、冀、鲁、晋划为绝对禁种省份,川、滇、黔、陕、甘、察、绥、宁划为分年减种省份。(22)1928年9月17日又公布《禁烟法实施条例》。1929年6月6日,立法院正式通过《禁烟法》(23),标志着禁烟禁毒成为“国策”。

       1930年,国民政府卫生部参照《日内瓦禁烟公约》中的麻醉药品目录,将欧克达(Eucodal)、二氢化可待因醌(Dicodide)、盐酸二氢吗啡酮(Dilaudide)、苯甲酰(Benzoyl)、吗啡(Morphine)与其他酯类吗啡(Esters of Morphine)定为麻醉药品。(24)1931年7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按照国联制定的《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每年须向国联汇报毒品和麻醉药品的进出口数量(25),此举标志着中国毒品和麻醉药品管控开始走向国际合作,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合法进口的麻醉药品有了国际认可的统计数据,例如1932年、1933年、1934年进口麻醉药品总数分别为248160公斤、332300公斤和331000公斤。(26)到1936年6月25日国联禁烟委员会会议通过《禁止非法买卖麻醉药品公约》,中国、奥地利、巴西、英国等24个国家共同签署(27),此后麻醉药品管控走向更为广泛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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