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财政审计监督机制及优化路径

作 者:
赵爽 

作者简介:
赵爽,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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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财政审计在保证我国政府财政资金有效流转和运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财政审计体系也正在进行着转变。强化和完善政府财政审计,推进财政审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化,对于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从审计的主体划分来看,我国审计制度由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三者组成,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财政审计是政府审计的重要分支,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和评判,是政府审计的重点和难点。从内容上来看,财政审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政收支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侧重于检查财政收支是否真实,避免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这同时也是财政审计的首要原则;另一个方面是对财政收支的经济性进行评价,也称为绩效审计。财政收入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何更有效率地利用财政收入,使得有限的财政收入发挥更大的效益是财政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财政审计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更多的局限性,财政审计的开展面临新挑战。优化和创新财政审计模式是审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从理论上看,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对经济具有调节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这种监督活动搜集归纳经营经济证据,并且与配定的标准相对比,找出是否具有偏差;反馈控制结果,形成最终的审计报告,将控制结果与利害关系进行传递,并进一步反馈于管理层,进而限制被控制主体的行为。而作为控制主体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最直接的监督行为,同时也能通过信息反映和法规震慑达到间接对被审计主体的控制,即审计的经济控制观。财政审计维护财政安全的全程则同样能够发挥控制作用。首先,财政审计是实施控制活动的主体,需要对被审计单位中有关于财政安全的经营活动与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搜集,包含预算下达与执行、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公共财政支出现状、宏观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借债行为、经济管理权力的运用及披露是否合规等内容。其次,财政审计将信息进行归纳梳理后,需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历史习惯等作对比,评价其一致程度,并且对其中的误差进行说明,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例如,公共预算的执行效果是否与编制之初的相一致,体现的差异是否巨大,差异存在的缘由何在,根据差异如何对政府的管制行为进行约束;又如,宏观政策的落地执行效果是否与预期相符,若存在偏差,如何进行偏差调整,是调整宏观政策,抑或调整政府行为,都需要财政审计进行全面把控。最后,法律法规所赋予审计的职权,在于当发现有威胁财政安全的因素时,可以责令制止,并出具相应的管理措施,发挥直接控制的作用,维护财政安全,也可以通过信息反馈的渠道将威胁上传至管理部门,交由权威部门处置,用强大的约束力限制财政行为,充分行使职能,维护国家财产健康安全。

      二、财政审计在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

      (一)财政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财政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仍不健全,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使得审计工作的开展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这是财政审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的财政审计还未达到成熟状态,仍在不断探索和改进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审计面临新问题。例如,《审计法》目前主要从宏观角度说明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对政府财政审计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这些方面划分不够明确具体,边缘较为模糊,规范性和严谨性还有待提高。此外,部分法律法规已陈旧过时,相关法律不足以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审计信息化的需要,致使国家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

      另外,法规滞后导致公告制度也未落实到位。很多欧美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都实行了政府审计报告公告制度,如德国审计机关需将年度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登载在报刊杂志上;荷兰的审计机关在每年固定的四个日期公布审计报告;美国的年度审计报告需同时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报告公示率非常高。而我国此类公告制度还未得到法律层面的重视,公开的政府财政审计报告较少,没有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目前我国对审计报告的公开制度规定大多为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较少能够约束到政府机关。财政审计报告的公开受到的限制并不多,即使是公开的审计报告,也较少公开审计报告全部内容。因此,财政审计法规在审计报告披露的规定上存在不足之处,政府财政审计的公开透明程度有待提高。

      (二)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

      我国政府财政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不高。目前政府财政审计主要采取上一级政府审计机关或同级别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进行审查的方式进行,而审计机关与政府某一部门往往是上下级的管辖关系,部门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度,容易出现审计范围过窄或审计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等问题,缺少足够的独立性。欧美很多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较高,如德国联邦、各州的审计院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处于独立地位,相较而言能够更好地发挥审计的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审计工作的开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和理论体系。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不隶属于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但目前的政府财政审计中较少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工作。

      财政审计的独立性较弱,也导致审计人员专业性无法得到保障,在人员聘请、培训、管理方面都受到预算分配部门控制。审计人员是出具审计报告的直接相关人员,其专业素养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质量高低,同时,其职业道德素养也会对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目前存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的问题:一是由于审计人员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学习大多采用课时制进行,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学习的积极性和效率不高。从专业素养来看,不仅现有审计人员对财政法规、制度政策的理解还不够到位,还缺少经验丰富的绩效审计专项人才;二是由于审计人员缺少足够的职业道德观念,财政审计工作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的独立的经济监督工作,其审计对象的特殊性更加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如果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偏低,在个人利益面前选择放弃坚守审计原则,在缺少必要法律法规约束和职业监督的环境下,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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