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多元化大环境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存在工作内容多、难度大等特点,且在目标和内容上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基于此,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协同机制(以下简称三方协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审计程序和内容方面的重复性,对提高审计效率、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一、三方协同机制构建的含义和目标 (一)含义 “协同”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相互配合和资源整合,共同参与完成某一共同目标的过程。协同虽然是基于不同主体和个体间的合作,但却有着明确的权责划分,各责任主体需要将其放置于整个体系最恰当的位置来执行,最终实现共同目标。同时,“协同”还要具备与之相对应的框架、条款和制度,对不同主体和个体进行约束。不同主体之间要在协同过程中保持步调一致,实现彼此之间的分工协作。三方协同机制是指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通过三大审计主体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责任明确,实现资源整合,共同参与和完成某一共同目标的过程。通过三方协同机制的构建,实现三个审计监督子系统的联动,建立分工明确、发挥监督合力的运行机制,对国有企业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二)目标 三方协同机制构建的目标主要包括协同目标和治理目标。其中,协同目标主要反映三大审计主体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的契合度水平,治理目标主要反映三大审计主体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一,协同目标。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审计开展过程中,无论是在战略层面,还是在管理、操作层面,都要体现出协同效应。如何实现三者之间的协同,进而实现审计资源优化整合,成为协同机制构建的关键所在。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论是从企业内部审计层面还是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层面,都是对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与评价,现阶段国家审计更偏重于政策执行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而内部审计偏重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以及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社会审计则偏重于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虽然三个主体审计的侧重点不同,但最终都是服务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三方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实现人员管理、计划互通、技术互补、成果共享、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提升。不仅可以实现PDCA循环协同审计模式,还可实现“1+N”审计模式,实施跨空间、跨时间的联合审计,提升审计效率。 第二,治理目标。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审计开展过程中,虽然出发点不同,但都可以视为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从宏观层面出发,国有企业要想实现持续稳健发展,需要进行决策制定,而战略布局与重大决策制定有着密切联系,妥善进行战略布局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能够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投融资决策科学性的提升以及公共形象的树立,实现企业的科学治理。从微观层面出发,公司治理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来体现的,三方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实现不同层面公司治理的整合:国家审计可从服务国家和社会、维护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出审计意见;企业内部审计可从服务组织自身发展、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实现组织发展目标角度提出审计意见;社会审计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提出审计意见。三方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全面反映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情况以及与预期的偏差,为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定的信息参考。 二、三方协同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协同理论 1976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系统论述了协同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系统想从无序状态转为有序状态,协同内部的子系统需要进行非线性作用,通过协同实现时间结构、空间结构上的有序,进而产生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可以进一步放大作用于整个系统,进而使系统实现有序性。站在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角度,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优势,但是审计任务及审计力量不成正相关关系,这也是其劣势所在;企业内部审计具有审计力量充足的优势,但是却存在独立性方面的劣势;社会审计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强,但是审计范围较为宽泛,缺乏侧重点。通过构建协同机制,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可以在国家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审计工作,同时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的补充力量。 (二)系统理论 系统理论最早于1937年由贝塔朗菲提出,之后不断进行完善。系统理论认为,系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要素)互相作用而形成的整体,它并不是以单一要素的形式存在,而是由多个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要素组成。由于审计主体性质的不同,审计子系统主要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系统理论认为,三大主体虽然审计侧重点不同,但是终极目标具有一致性,在整个体系中存在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的关系。三方协同机制的构建,可以进一步整合和配置各类审计资源,共同发挥三方审计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