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健全审计监督机制,保障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能够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审计长刘家义指出,“完善的审计监督法律是保障国家审计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推动依法治国使命的基石,是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各个权力中心公正执法的重要规范。”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审计监督法律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能力。所以,为有效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结合于我国行政管理需求健全国家审计监督法律迫在眉睫。 二、完善的审计监督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审计监督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约束 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关键性元素,还是约束权力实施与使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规范,是推动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第一,宪法对于国家审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国家审计监督法律的地位。审计监督法律为审查政府部门财务情况提出了法律依据,能够在法律层面上约束政府等各级部门运用公共财产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处违纪乱纪情况。第二,国家审计监督法律能够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免疫力,对于防范滥用职权等现象有着较强的约束作用。国家审计监督法律是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服务的,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权力使用以及公共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查国家治理制度是否在实际中获得成效,有效防止国家治理漏洞,推动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第三,国家审计监督法律能够牵制和约束权力和全力之间的关系,使得国家治理体系保持在一个平衡的状态之下。通过国家监督法律,公共权力被合理的分配,保障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国家治理原则。综上所述,国家审计监督法律在完善我国治理体系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约束,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稳步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审计监督法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使得国家可以有效地识别和抵御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维持一个良好的治理秩序。审计监督法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审计监督法律能够保障国家审计能够顺利执行下去,及时发现公共权力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查找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制度漏洞,以便于维护好国家治理秩序。第二,完善的国家审计监督法律能够有效地识别和防控国家的治理风险。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风险。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便是有效地降低治理风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障人民的合理权益,推动国家建设的稳步发展。国家审计监督法律能够督促审计行动能够站在大局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规避风险为国家建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三,国家审计监督法律是增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支撑,通过对公共财务预算、资金分配等情况的监督和约束来增强资金的运用效率,有助于提升国家机关的运行绩效,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作用。 三、基于国家治理背景下的审计监督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监督法律制度的现实状况 1.《宪法》保障了审计监督法律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代表,是所有法律立法的基础。我国在1982年设立的宪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机构的公共财产使用情况,拥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约束和干涉。”并于1983年成立了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署,直接由国务院的领导,负责统领全国的审计监督。《宪法》保障了国家审计监督法律的地位。 2.制定了专门的审计监督法律 随着时代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范围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这也为国家审计监督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迅速发展的需求,持续推动审计监督工作的落实,我国于2006制定了专门的审计监督法律——《审计法》。《审计法》的颁布实施象征着我国的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加速了我国治理能力提升的进程,是现在监督审核各级政府机关的主要法律依据。 3.《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监督法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为更好的监督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金的情况,落实《审计法》的监管责任,我国于2010年重新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审计法律监督体系。《审计法实施条例》就《审计法》中涉及到的监督法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帮助审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审计权限。针对审计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为有效提升审计监督免疫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我国于同年又出台了《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审计监督工作高质量稳步推进。 (二)基于国家治理背景下的审计监督法律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审计监督法律难以覆盖到全部的领域 随着我国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的审计监督水平也实现了大范围的增长,与之相比,审计法律改革的速度相对比较缓慢。我国现在执行的审计监督法律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只是局限在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金融单位对于公共资产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但是历史新时期的发展对于国家的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然而现行的审计监督法律难以满足人们以及时代发展的诉求,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廉洁政府的建设带来的阻力。 2.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未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国家审计监督法律的实施具备独立性,不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涉和束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很难保持其独立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难以保障,我国《审计法》明确指出,国务院负责设立国家级审计机构,地方县级政府及其以上的机关设置同级的审计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受到上级政府和审计监督机构的管理。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各级审计监督机构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牵制,当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时很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扰,难以保障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对于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造成了阻力。二是审计经费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审计经费需要经过同级政府的审核和审批才能够适用,但是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审计监管机构要审计同级政府的财务使用情况,导致审计经费的独立性很难保障,这也进一步反映了我国的治理机制不完善。三是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审计法》指出,地方政府的副审计长的任免权掌握在本级政府也就是被审计对象的手中,威胁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