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21)05-0148-09 “官法同构”是朱勇在《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官法同构: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等一系列文章中,提出并作阐释的中国古代官制、法制的一种基本建构模式。①这一模式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由君主、官吏、民众三类社会群体所构建的五种社会关系——君官关系、君民关系、官官关系、官民关系及民民关系组成。其中,官吏作为承上启下的社会群体,在这数对社会关系中位居最要。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建构,是这些社会群体彼此互动关系的文本规范和体现,其中尤其体现出因事设官、因官立法的“官法同构”特征:一方面,根据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需要设立官职;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规制所设立的各类职官的职掌责任及程序方式。基于这一特征,“官法同构”模式主张以“治官”为切入点,通过“治官”以达“治民”效果,进而实现“治官”与“治民”的双重目标。该模式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古代政治运作的了解和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一视域下,对传统法律文本的重新审视和再思考,不仅具有进一步检讨历史本身的意义,对我国法律史话语体系的构建也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关于元代海外贸易的研究,成果丰硕,不胜枚举。仅就专涉元代《市舶则法》的研究成果而言,首推陈高华与吴泰的《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喻常森的《元代海外贸易》,以及高荣盛的《元代海外贸易研究》诸著对元代海外贸易的研究着力最深,高氏《元代海外贸易研究》甚至辟有专章研究元代的《市舶则法》。此外,从法律文本出发对元代《市舶则法》的探究成果,还有王杰的《中国元代海事法规试探》、俞世峰与李远的《宋元时期海上运输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研究——以〈市舶条法〉为视角》和张耀华的《〈至元市舶则法〉中的整治腐败条款》等文章。②其余研究成果尚多,兹不枚举。不过,从学界总体的研究情况看,对元代《市舶则法》的研究时间大多较早,在2003年《至正条格》发现之后,从法律文本的角度进一步探讨其在元代中后期的适用情况的成果则尚未见到。本文拟结合《至正条格》所载《市舶则法》及相关内容,探讨元代海外贸易最重要的法律文本《市舶则法》在元代中后期的演变情况,以及在“官法同构”视域下这一法律文本带来的启示意义。 一、元代海外贸易及《市舶则法》的发展变迁 无论就海外贸易规模、商品种类,抑或社会管理、法律制定,又或记载海外见闻的诸多问世作品来看,中国古代的海外贸易在宋元时期达到巅峰状态,应该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结论。 据前述研究成果,在两宋时期,与我国发生海上贸易往来的海外政权就多达五六十个,而元代则在此之上又有进一步发展。元人汪大渊所著《岛夷志略》,就记载贸易往来对象近百个[1](P1-3),《大德南海志》中更是载有贸易对象多达140多个。[2](P29-40)商品种类方面,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的户部文书载各市舶司进口货物多达330余种,元代虽无官方文书明细记载,但从各地方志所载观之,大致与宋代持平。[2](P46-47) 空前的海外贸易盛况,促使宋元时期朝廷不得不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这既有利于规范中外贸易秩序,朝廷亦可从中获利,故两宋之际,宋朝于广州、泉州、明州、杭州、密州等处设有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其中,广州、泉州的市舶司自设立起就一直存在。元朝沿用宋制,在两宋的基础上设有广州、泉州、庆元三处市舶司。值得一提的是,在宋元易代之际,“素主市舶”,掌握海外贸易大权的泉州阿拉伯大商人蒲寿庚降元,不但使泉州免于战火屠戮,巩固其在元代天下第一大港的地位,且使元朝得以迅速掌握南宋大量的海舶和经营海外贸易的经验,为日后元朝的海外贸易奠定基础。[3](P262、P396、P801) 有了管理海外贸易事务的机构,还需要相应的管理规则。元代的《市舶则法》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诞生的,是在对两宋市舶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总结基础上形成的。两宋时期,朝廷对海外贸易事务的管理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因此并未直接出台较为成熟、体系化的海外贸易法律法规。北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出台“广州市舶条”,并将之逐步推广到其他市舶司。但是,神宗之后的历朝虽一再“续降”条法,却始终未能形成完整统一的市舶条法,甚至不同时期的市舶条法还出现前后龃龉之处,给市舶管理造成一定障碍。[2](P71-72)元朝灭亡南宋后,沿用南宋市舶旧制进行海外贸易管理。但因为朝廷远在大都,监管不力,海外贸易事务实际上是南方地方官员私自掌控和鱼肉的“肥缺”。到了至元二十八年(1291),参政燕公楠向朝廷举奏了这种违法乱纪行为,指称“自归附之后,权豪富户每坏了市舶司的勾当,出办的钱物,入官哏少有”,特别批评了在南方负责市舶事务的近臣忙兀台、沙不丁等“自己寻根利息”,每有船来,则“教军每看守着,将他每的船封了,好细财物选拣要了”。为此,朝廷决定令有实务经验的前宋市舶官员李晞颜与留梦炎及其他省官“圆议”,在“亡宋抽分市舶则例”的基础上,“比照目今抽分则例,逐一议拟于后”[4](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P874-875),建立全国统一的元朝市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