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财政管理中三司、中书门下的分工模式与权能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亦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北宋真宗朝,随着诏敕被编修为法条,财政管理的分工模式在其规范下逐渐形成。对于“明有条贯”之事,三司可自主处置,相关法条亦多由三司官员主持编定。至于无条可依之事,则由中书门下宰执主导决策,三司备顾问并奉行指挥。由于中书门下宰执不参与三司法条编修,且缺乏财政数据处理能力,故既难充分把握条法内容,决策尤依赖三司提供的信息与分析结果,加之二者互无统属关系,彼此缺乏有效沟通机制,上述分工体系中存在权能“错位”的可能。至北宋中叶,随着“无条”之事与军国要务增多,三司与中书门下宰执间的权能“错位”问题逐渐显露,影响了国家财政管理的效率及合理性。自宋仁宗后期,士大夫多建议加强宰执的财政信息获取、分析能力,在此基础上理顺宰执、三司的分工与权能关系。这一主张,至熙宁新政展开,方得逐步落实。但中枢决策层与行政部门分工中的权能关系,仍存在难以完全消弭的问题。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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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北宋前期的“计省”,三司在财政管理中扮演何种角色,其“财权”包括哪些内容,限度如何,怎样运作,一直是学界颇为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人们受朝廷“不预”国计,贡赋“一归三司”,①“中书主民……三司主财,各不相知”②等说法影响,往往将居于中枢决策层的中书门下宰执,③作为理解三司财权的参照系。在早期研究中,学者基于皇权、相权斗争这一视角,多执着于辨明三司、宰执的从属关系,进而比较其各自财权大小及独立性。④但由于缺乏对“财权”内涵的界定,相关讨论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研究路径的调整,始于宫崎圣明《北宋中书与三司的统摄关系》一文,⑤其在反思中日学界关于三司、宰相关系两大对立成说(“三司独立”说、“三司下级机关”说)基础上,通过考察财政政策的决定过程(特别聚焦于茶法),分析了北宋不同时期中书、三司统摄关系的实态。宫崎氏认为,宋太祖、太宗两朝,三司与中书均直属于“独裁君主”,二者各自独立;但在真宗、仁宗二朝,随着边军粮草的迫切需要,以及茶法的屡次调整,宰相参与到“茶盐酒税”等财计决策中,并自天圣年间以降逐渐获得了决策主导权。⑥宫崎氏的研究,将抽象的“权力”落实于具体化的决策过程,并注意到不同时期二者关系的差异性,其论断具有说服力,极大推进了学界对三司、宰相关系的认识。此后,学者多着眼于政令形成过程,在认同北宋财政决策权集中于君主前提下,就三司、宰相对收支大数的掌握,⑦以及各自取旨渠道等问题进行了考察,⑧进一步揭示了北宋财政管理中两大主体关系的具体面向。

       宫崎圣明虽不再执着于比较财权强弱,但仍立足于考察二者“统摄关系”及决策主导权之变化。换言之,上述研究,多将三司与中书门下视作财政管理中相互对立的实体,从职权“争夺”角度,关注二者如何依托君主旨意或制度规定,获得对财政事务更多的“决定权”。在此思路下,学者较少讨论中书、三司职权的划分方式及其得以运作的“能力”基础,尤其是建立在二者密切互动基础上的财政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事实上,围绕财政管理的职权分工与能力维系,中书、三司经历了持续的协调与博弈,其各自职能、权限与彼此配合方式也有所变化;在此过程中,二者的职权与其行政能力间,或存凿枘之处,影响财政管理的实际效果。这就促使我们思考以下问题:在北宋君主直接统辖下,三司财政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何,这些依据如何规范其与中书的互动、分工模式?在此分工模式基础上,中书、三司于官僚体制所处的位置,又塑造了怎样的权能关系?这种权能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得以维持,又是否能适应北宋财政管理的需要?

       “有条事件”与三司自主处置权的形成

       三司日常财政管理,多为“常程计度”“簿书期会”等所谓“日生烦务”。⑨此类文账案牍审核工作,内容庞杂而头绪纷繁,同时专业要求较强。三司若每事进奏,不但将使君主、宰执负担过重,本司事务也将大量积压。制订相应标准,划分三司与朝廷的事任分工,并赋予三司一定自主处置权,从而完善财政分层管理机制,实属势在必行。因此,考察三司财政管理自主权之依据,分析其在依据形成过程中发挥何种作用,乃是理解三司、中书分工方式及各自权限的基础。

       (一)“明有条贯”:三司自主处置权限的形成

       北宋太祖与太宗,相较此后的君主,往往倾向于“独断”政务,如宋太宗“躬亲机务,纶旨稍频”,甚至形成“有司指挥,多以劄子取圣旨”⑩之局面。就钱谷之务而言,有司多以丛脞琐事进奏取旨,由君主直接做出具体指示。与此同时,自太宗后期起,中书宰执在财政决策中的角色逐渐重要,至道元年(995)正月,太宗规定三司“起请擘画钱谷刑政利害文字”,须由中书、枢密院“检详前后条贯,同共进呈”君主,(11)当年五月,复命中书参校三司孔目官李溥条列三司钱谷利害七十一事,“其四十四事可行,遂著于籍”,(12)可见在太宗安排下,宰执逐渐参与对三司所拟财政政策、制度方案的审核,以备君主顾问。但总的来说,面对纷繁庞杂的钱谷事务,宋廷尚缺少必要的层次划分与分流机制,各管理主体的参与方式、处置权限,主要取决于君主旨意。(13)

       随着进奏取旨的政务数量增多,君主、宰执负担日重,需将部分庶务交予行政职能部门处理。(14)大中祥符三年(1010)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举库务、提点仓场、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劄子,上殿取旨。若实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状以闻。”(15)对于“有条事件”,三司不得再以劄子面奏取旨;纵使其间存“不便”之处,亦只得以奏状方式进呈。此举主要为纾解朝廷决策压力,提高政务处理效率,在当时并非特例。如为避免开封府、审刑院等机构凡事奏报朝廷,以致庶务积滞,宋廷亦依据事件情由对其政务加以分流。

       对直属中书的行政职能部门而言,政务分流未必意味着有权自主行遣,以审刑院为例,据景德四年(1007)七月诏:“自今官吏犯赃,及情理惨酷有害于民、刑名疑误者,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自余拟定用刑,封进付中书门下施行”,若刑名拟定允当,审刑院无须进奏,但须实封报中书施行,以便“令宰相更为约束”。(16)相比之下,三司不隶中书,其对于“有条事件”,具有更多的自主处置权。嘉祐元年(1056)正月,知谏院范镇针对仁宗“下行有司事”,曾作如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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