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21)02-0091-10 与西布利共事了30年的科林·莱亚斯(Colin Lyas)认为,《审美概念》《审美的与非审美的》《颜色》《客观性与美学》《美学中的普遍性标准和理由》几乎全都发表于1968年之前(《美学中的普遍性标准和理由》虽然1983年才发表,但写于西布利返回英国之前的1964年),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布利的早期美学观。这一点甚至得到了西布利本人的认可。在《特殊性、艺术与评价》(1974年)发表后,莱亚斯认为该文,尤其是其中关于确定与可确定的区分,对《审美概念》中所讲的东西作了新的解释,甚至可能超越了它。莱亚斯把这个意见告诉西布利之后,西布利说:“是的,那玩意儿是顶旧帽子。”①西布利所谓旧帽子显然是指他的早期学说,这句话意味着他已经尝试弄点新“玩意儿”了。所以,莱亚斯认为,西布利觉得他先前的言说方式已经到头了,“因此而转向了明显不同的另外的话题”②。莱亚斯认为,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西布利把自己的思想日益转向了他总是一直试图去探索的某些东西。西布利生前未发表的很多文章就代表了他这方面的努力。本文仅关注他后期关于形容词定语性与表语性区分的学说。 我们从《特殊性、艺术与评价》(1974年)说起。在该文中,西布利把所有的形容词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内在评价性的或纯评价性的语汇”(intrinsically or solely evaluative terms),即“除去特殊情况下可解释的例外,它们都是评价性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无论它们所应用的对象是什么,并且对任何应用对象而言它们的应用都可能是有意义的”③,例如,“好的”“坏的”“平庸的”“不错的”“极差的”“讨厌的”“有价值的”“有效的”“无效的”和“毫无价值的”。这种语汇最重要的特征是完全缺乏描述性,不能在应用于某物时赋予它任何性质。第二种是“描述性优点语汇”(descriptive merit-terms),这种语汇只是单纯命名一种性质,虽然这种性质对于某种事物而言恰巧构成了它们的一种优点,比如用“锋利的”来命名剃须刀的一种性质。虽然它们是命名一种优点的语汇,但它们仍然是直截了当的性质语汇(如剃须刀的“锋利”),因而属于纯描述性语汇。第三种是“附加了评价的性质语汇”(evaluationadded property terms),它们既有描述性又有评价性,当它们被应用于某物的时候,不仅赋予该物某种性质,而且还表明了言说者对该物有一种赞成或不赞成的态度。比如“美味的”(tasty)和“无味的”(insipid),一个表示味道丰富一个表示味道缺乏,同时一个只表示肯定态度一个只表示否定态度。西布利认为,审美式形容词也可分为这样的三类。像“美的”(beautiful)、“丑的”(ugly)、“迷人的”(lovely)等普遍性语汇属于第一种,是纯评价性的,不赋予任何性质,仅仅暗含某种性质范围。像“平衡的”(balanced)、“统一的”(unified)、“有感召力的”(evocative)、“生动的”(vivid)、“好笑的”(funny)、“机智的”(witty)、“动态的”(dynamic)、“动人的”(moving)等属于第二种,它们是纯描述性的,被普遍应用于艺术和审美领域来指示某种性质。像“文雅的”(elegant)、“优雅的”(graceful)、“英俊的”(handsome)、“漂亮的”(pretty)、“笨拙的”(ungainly)、“花哨的”(garish)、“奇丑的”(hideous)等属于第三类,属于既有描述性又有评价性的语汇,既赋予某种性质又表明某种态度。 西布利该文的一个明显目的是想通过肯定很多审美式形容词具有描述作用乃至于本身就是纯描述性的来说明审美判断也可以是描述性判断,从而证明审美判断也不都是评价性的,也具有断言某物具有某种性质的作用。所以,就连对第三类即审美式附加了评价的性质语汇,即便它们包含评价性成分,但“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一旦我们确认了人们普遍评价或称赞的性质P,我们不能以一种中立的和纯描述性的方式继续使用它们中的大多数语汇,‘优雅的’、‘英俊的’等”④。如果再与大多数第二类即审美式的描述性优点语汇加在一起,“我们就拥有了大多数这类语汇的纯描述性使用”⑤。 然后,西布利针对审美式描述性优点语汇(比如“优雅的”),区分了这种语汇本身(设为P)和通常用来“证明”它的那些特征(设为Q),把后者称为“优点构成性质”(merit-constituting properties)和优点成因性质(merit-responsible properties),通过讨论它们之间的关系来批评很多专家对审美判断的误解,主要是关于审美评价据说因为对象(往往是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而不同于伦理之类其他评价的观点。比如,认为审美优点语汇(P)可以应用于某对象(x),因为x包含着且只有它才能包含某种特殊性质(Q),这种性质(观相或部分)是完全不同于那些可共享的因而是普遍的性质的。(西布利提到的一个代表是P.F.斯特劳森。)西布利认为,这里涉及两类性质和描述的区别,“一方面是特殊的性质和描述,另一方面是非特殊的性质和描述。由于这里明显存在关于‘普遍的’一词可能的模糊不清,我将不用‘特殊的’和‘普遍的’(particular and general)这样的语汇,而代之以‘确定的’和‘可确定的’(determinate and determinable)这样的语汇”⑥。比如,从形状上说,“正方形的”是确定的,“三角形的”只是可确定的。西布利认为,如果普遍与特殊的区别意指可共享与不可共享的区别,那么所有的性质(包括确定的性质在内)都是普遍的;如果普遍与特殊的区别意指可确定与确定的区别,那么就只有某些性质是普遍的,尽管它们都是可共享的。西布利说,那些特殊性的坚持者们认为,当我们把一个优点语汇(P)应用于某物x时,我们是按照x的某些性质或部分来说明这样做的理由的,但这些性质或部分(Q)完全是个别的,不可共享的。但西布利自己却认为,事实上我们虽然确实是根据x拥有某种性质或部分(Q)而把某审美优点语汇(P)应用于它的,但即使这些性质或部分是确定的性质或部分,它们也是可以被其他作品所分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