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招商投标包税制度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柯伟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包税制是一种古老的税收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巨变中仍得以延续和发展,并发挥重要作用。根据选择承包商方式的不同,包税制有投标包税和认税(非投标包税)之别。清末民初投标包税制度逐渐兴起和发展,甚至一度大行其道,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逐渐走向衰落。招商投标包税是包税制发展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标底、保证金与担保人及得标商的管理等均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政府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税收。在实践中,招商投标包税牵涉政府、投标商、认税商、商会、纳税商人之间的利益,引发了许多税收纷争,反而有碍于政府税政的推行。近代中国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兴衰反映出传统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但因投标包税无法摆脱包税制的本质属性,最终在国家权力和行业利益的博弈中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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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21.03.012

       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税收制度逐步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根据征税主体的不同,税收制度大致有官征制、代征制和包税制三种类型。一般来说,税收应由政府设立机关直接征收,包税制(政府将税收承包给个人或团体征收)有违现代税收基本原则,且因为包税商从中渔利而备受诟病。但是,包税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直接征收的成本,保障政府获得相对稳定的税收收入,故受中外各国政府青睐。正因如此,包税制长期存在于古代的中国和西方国家,并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近代以后,中国传统包税制发生了哪些变化?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近代中国包税制的研究主要关注两大问题:一是田赋包征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①;二是工商税包征与政商关系②。就工商包税而言,有学者指出,根据包税商性质的不同,包税制有私商包税和工商团体包税两种类型③。还有研究认为,同业商人包税属于“认税”,业外商人包税属于“包税”④。在笔者看来,根据选择承包商方式的不同,包税制有投标包税与非投标包税(认税)两种形式。前者是政府按照既定规则公开招商竞标,以价高者中标;后者是个人或团体(公司)与政府私下商谈条件,签订包税协议。相对而言,投标包税使包税商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竞争,减少认税暗箱操作的积弊。正如时人所言:“认税既成为商业性质,则投标办法,似较平允。因改为投标之后,认商暗中的竞争,变为显明的争竞,而一切私相授受,多少总能失其效力。”⑤但是,现有研究往往将“投标包税”与“认税”混为一谈,既影响了人们对于包税制的认识,又无法体现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特性及其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利用有关历史资料,对近代中国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兴衰、制度安排以及官商利益纠葛进行探析,以期深化近代中国包税制度研究。

       一、招商投标包税制度的兴衰

       包税制是指国家(政府)将税收承包给个人或团体(公司)征收的一种制度⑥。从理论上看,包税制可减少政府的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使政府获得比较稳定的税收收入⑦。但在实践中,包税制存在包税商为获取盈利而肆意苛征,加重纳税人负担等积弊⑧。有学者指出,中国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出现了包税现象,宋、元两朝“买扑”一度盛行⑨。明清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包税制逐渐式微⑩。近代以后,中国出现了重大变局,中央政治集权逐渐瓦解,工商税取代土地税成为国家税收结构的主体。在经费、人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难以对新兴的工商业组织起有效的征税活动,所以更倾向于将税收承包给商人征收,以减少设置征税机关和人员的经费。因此,一度衰落的传统包税制反而得到了发展的机会。民国建立以后,各地军阀割据混战,亟须获取财政收入,却又无力建立起有效的征税系统,这为包税制的盛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清末民初的包税制主要采用认税方式。认税有同业商人认税和业外商人认税之别,前者是以行业(公所)所推商人的名义向政府认税;后者是由行业外的商人向政府认税。业外商人因对行业经营业务不甚了解,导致其征税难度增加。不少商人会通过贿赂官员获得包税之权,也有官员把税捐直接包给熟人,“种种中饱方法,反较正税为多,苛扰商民,无裨国课,莫此为甚”(11)。相对而言,同业商人认税有利于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减少苛扰,因此受到各业商人青睐。清末江苏各界在讨论裁厘的过程中就有认税之议:“拟令各州、县、市、镇商业中人各按各业,分举殷实公正之同业数人承认汇缴,仍照向章按旬批解到局,但不宜由业外之人影射冒充,反滋流弊。”(12)1912年公布的《江苏省暂行货物税章程》规定:“货物税得由各地殷实之各本业董事,与就近之征收机关商定税数,呈请都督府核准改办认税。但非本业不得代为认税。”(13)以上认税均强调由同业商人认办。不过同业认税商常常藉口商业经营困难,请求减免税额,以致影响政府财政收支(14)。

       与认税不同,投标包税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让包税商(不限行业)出价竞争,以出价最高者中标,有利于政府选择合适的包税商,以增加税收收入。清末民初,随着包税制的广泛施行,招商投标包税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清末广州湾的鸦片税采用包税制,其包税方式分协商、招标两种(15)。1913年12月,上海市政厅发布通告,招商投标包征黄浦江船只税:“现经本厅规定投标办法……如有情愿认包浦江船只税者,即查照后开条约,届日到厅投标。”(16)投标包税一般以一年为限。至1915年1月,船只税承包之期将满,有商民呈请认包,但工巡捐总局对该税不接受商民认税,坚持采用招商投标的方式(17)。此后招商投标包征黄浦江船只税成为一项固定的制度。招商投标包税不局限于船税。1916年4月,工巡捐总局发布告示,招商投标承包闸北清洁税:“此项捐税自应逐年整顿,另行投标招商承办……以最长之数为得标。”(18)事实上,招商投标包税并不囿于上海一地,其他省市也有改用投标的现象。1916年12月,江苏省江都县知事奉令将该县屠宰税改为招商投标承办(19)。1917年2月,直隶省财政厅将第四、五区渔税改行招商投标之法(20)。

       1920年以后,招商投标包税实施的地域空间和税种范围均得到进一步扩展。1921年8月,河南省财政厅奉命将全省百货厘税改用投标办法招商承包(21)。1922年1月,安徽省财政厅通令各县政府将牲畜税、屠宰税改用投标办法包办(22)。许世英任安徽省省长期间,力主将各项税捐招商投标承办,皖省南北茶税原由财政厅派员赴各产茶地设局征收,许省长令财政厅以每年46万元的底价招商承包茶税(23)。为筹备开征卷烟税,安徽省于1925年7月成立卷烟税投标筹备处。根据章程规定,卷烟税以县为单位,全省分为60余区,每年招商投标一次(24)。不少地方政府意识到了认税的缺陷,并试图采用投标方式予以改善。1924年2月24日,山东省省长熊炳琦下手谕:“所有本省各厘局、税卡、稽征局等,凡关于税收者……一律投标,招商包办,以裕省库而免流弊。”(25)1925年2月,直隶省财政厅指令各县知事,包税必须经过投标程序:“商人包办各项税务,视投标之多寡,定其准驳,最为公允……嗣后关于商人请包各税,必须经过投标手续,方准包办,否则作为无效。”(26)有学者在考察上海地区的包税制后指出,1912-1926年间行业认税包缴与投标包税并存,而且投标包税越来越占据主要地位(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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