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烟草税收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煜泽,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刘煜泽(1993- ),男,山西临汾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烟税在当今中国的财政收入中有重要的地位,而烟税并非朝夕形成的。烟草自明万历年间传入之后,中国历届政府随即开始了烟禁政策。烟禁失败以后,则开始对烟草实行征税政策,清朝初年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烟草税收。清朝前期的烟草税收,主要分为烟草商品税与烟草关税,烟草一般作为“百货”与其他商品统一征税。晚清时期,清政府开始征收烟草厘金,烟厘被从厘金之中提出,与酒厘形成烟酒税,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逐渐演变成当今的烟税。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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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21)03-0058-07

       烟草原产于美洲,自新航路开辟之后,开始在世界上广泛传播。明朝万历年间,烟草开始传入中国,迅速扩种,明末时期已是“遍地皆烟。”①四百年间,这个外来物种对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的影响,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烟税在当今国家财政收入中占很大比重,烟税的形成则需回顾较长的历史,研究意义自不必言。学术界对烟草史的研究,成果丰富,其中,程叔度、秦景阜所撰《烟酒税史》,属于烟税的开拓性研究成果,但仅限于民国时期。②杨国安的《中国烟业史汇典》对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烟草税收政策有所研究。③由于史料过于零散,未见清代烟草税收的专门研究。本文拟使用地方志、笔记、档案等资料,对清代烟草税收的形成过程进行初步探索。

       一、烟草商品税

       烟草商品税是最早征收的烟草税,属于杂税种类,“烟草向于杂税内,各省完烟税银若干”。④地方文献一般直接记载为“烟税”,虽非烟草特别税收,亦较为专门。

       (一)烟税的起征

       烟草商品税始征于明末。崇祯烟禁失败之后,政府转而承认烟草贸易合法化,据《明实录》记载,崇祯十六年,“兴贩烟酒,法原不赦,今特弛禁,听从民便,须加等纳税,每值一两,纳耗三钱。”可见,最早的烟税率较高,达到了30%,可能为“寓禁于征”。对漏税者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有漏税不遵者,除烟酒没官,仍依律治罪”。⑤但是明王朝是在国家动乱之际出台这项税收法令的,未见地方实施的记载,对清朝也没有直接的影响。

       清代的中央文件未明确记载烟草商品税的始征时间,但根据地方志记载,顺治年间,陕北黄甫川边市已经开始征收烟草商品税,“昔年行茶者与烟并至,每岁额课千余金。”⑥康熙初年,部分地区贯彻户部杂税加派政策,开始征收烟草商品税,如安徽含山“花布烟包油面税,旧无此税,康熙元年奉文,详定每年额征银十五两五钱。”⑦安徽婺源“康熙二年部文,为因国用日繁等事,加油曲烟包银四十九两四钱七分三厘六毫。”⑧至康熙十九年户部正式下文推行此政策,户部文件虽未得见,但地方文献对此多有相同的记载。如甘肃安定“十九年奉文,加酒税银十两,烟税每斤二厘。”⑨奉天辽阳“康熙十九年奉户部文,征收烟税,每斤二厘。”⑩康熙朝烟草商品税起征三年之后,由于烟禁而止,“即如康熙年间之禁烟免税”(11),“二十二年十一月奉文停止”。(12)但是,随着烟禁的解除,烟草商品税继续征收,呈现出复杂的情况。

       (二)紊乱的税制

       虽然康熙二十二年废除烟草商品税,但各地执行的时间不同,如广东饶平“康熙二十三年奉文停免”。(13)随着康熙烟禁的不了了之,中央基本再无相关的政策出台,烟草商品税的征收与废除,则基本由地方确定,如同治《稷山县志》就记载,监生高继先“又罢水烟羊羔等税”。(14)清朝各地的烟草商品税情况紊乱,征废不一,再加上历朝的烟禁,致使税收情况更加复杂。并非全国各处都有征收,个别地区还存在高额税收的情况。税收的管理,基本全然由地方负责,且各地不一,情况复杂,如奉天辽阳“归城守尉征收,无驻防城守者,仍归奉天府通判督征”。(15)较大规模的烟草商品税则托烟行代管。无烟草贸易的其他地区,起初并未征收。边疆地区鲜有烟草商品税的记载,就算在关内的大量地区,亦未发现相关的征税资料,如有著名兰州水烟的甘肃,“盐官酒胡各有税,此独无吏来催租”。(16)

       (三)极小的税额

       烟草商品税征收单位较为复杂,大部分按重量单位“斤”为计。亦有以运输牲口等单位为计,如甘肃合水“烟、纸,每骡担收税银一钱二分,驴担收税银八分”。(17)税率一般为二厘,不同地区亦存在差异,如河北涞水“烟叶税,每百斤一钱五分”。(18)在烟草出产丰富地区,税额相对较高,如晋南曲沃,一县之内,税收被一分为二,“一在城烟税”,“一侯马、曲村二镇烟税”,正盈钱分别达到160两8钱3分5厘与214两9钱8分,因由民间组织负责征收,时常“烟牙争夺,不能相安”。(19)边疆少数民族对烟草需求量较大,部分地区税收亦较高,如清朝有人指出烟草“关市什一之征,比于丝麻绢帛”。(20)此处“关市”应指在边境一定地点设立的互市,“什一”指税率达十分之一,不次于“丝麻绢帛”。但在绝大部分地区,烟草商品税的税额极小,甚至与其他杂税征收对象一同尽收尽解,不存在定额,如河北宣化“其牛、驴、马、骡、猪、羊、烟、田产各税银,并无定额,尽收尽解”。(21)

       二、烟草关税

       清朝前期烟草的主要税收,一为商品税,二为关税。关税始自明代,政府于水陆要冲和商品集散地设置收税关口,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收货物税和船料,关税属流通税。关分户关、工关,户关征百货税,烟草属于百货项下,烟草流通量较大地区,烟草关税地位较为重要。

       (一)烟草关税的起征与税率

       明朝,未见征收烟草关税的记载。清朝初年,烟草贸易开始繁荣,大规模的区域烟草流通出现。康熙年间,已有税关开始征收烟草关税,如崇文门。(22)最迟至雍正年间,中国南北各大税关皆有征收烟草关税。如杀虎口,据雍正年间伊其纳奏折:“布、茶、烟等物,俱得抽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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