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史学法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运用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先松,江苏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陈先松,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晚清史。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罗玉东著《中国厘金史》大规模地运用计量史学方法,来整理晚清财政经济档案,是对传统史书“实录”“直书”的一种突破,并为后来的经济史学者所效仿,堪称中国财政史乃至经济史研究的经典著作。也正因为此,其计量史学方法运用上的缺失,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也具有了某种代表性。以晚清海防经费为例,该书对江苏等省南北洋海防专款的相关史实未能充分梳理,进而存在较多的财政科目归类错误,甚至将广东等省的治匪经费也等同为地方海防经费。在缺乏相关史实考证的基础上,也容易对文献资料中相关数据的表象给以片面解读,进而得出了江西等省停解南北洋海防专款等错误结论。中国经济史是一个以数据为基础的子学科,相关数据的正确辨析和归类、统计,至关重要。《中国厘金史》在这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给后来学者以警醒,要求研究者在历史的语境中,对历史数据及其走向的背后史实做了充分的梳理和考证。如此,才能在大量的历史数据中,做到数据统计和历史叙述的准确性、科学性,推动中国经济史学科的健康发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52;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21)03-0136-11

       计量史学法,是通过可靠的数据统计分析,对历史问题作更加准确、清晰、具体的表述,从而推动史学研究的深入进展。其中,数据统计的可靠性,实为关键。而数据统计的可靠性和相关史论,又取决于研究者对历史数据本身相关史实的认知程度。自民国以来,中国经济史学界运用计量史学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个倾向,重数据统计、校勘、分析,轻史实考证,从而引发若干错误。①罗玉东所著《中国厘金史》,即为代表性著作。

       20世纪30年代撰写的《中国厘金史》是研究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的最权威著作,享誉极高②,重要原因之一是计量史学法的大规模运用。该书搜集各省厘金报告2000余件,以严谨的态度对相关数据作了大量的统计分析,制出各类收支表格128个,进而更加客观、准确地描述晚清厘金制度的全貌及其演变历程,以致“学术界有关厘金的重要论断、数据和表格,几乎无一不引证罗氏的专著”③。迄今为止,甚少学者对《中国厘金史》统计的数据、表格产生怀疑。就笔者所见,只有周育民估算全国厘金总收入时,在高度肯定《中国厘金史》统计的前提下,增补了一些当年因资料所限而缺漏的数据,并对海关并征后洋药厘金的处理办法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认识。④

       那么,《中国厘金史》统计的各省厘金数据,除了洋药厘金问题以外,仅仅是缺漏少数年份的数据这么简单吗?笔者近年来研究晚清海防经费时,发现《中国厘金史》对海防经费相关史实并不完全明晰,相关数据统计除有所遗漏甚至核算错误外,还有较多的归类错误等。本文拟以《中国厘金史》光绪元年(1875)至光绪二十年(1894)的海防经费数据统计为例,阐明计量史学法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运用问题,敬请方家指正。

       一、历史数据相关史实缺少充分的梳理

       《中国厘金史》的海防经费数据所属财政科目,分为两大类:一是江苏、浙江、江西、湖北等省的“海防经费”。书中强调是“南北洋海防经费”,自光绪元年起常年划拨,每年有额定拨款,供南洋、北洋使用。⑤此即汤象龙、周育民等财政史学者所熟知的中央专项经费,亦可称之为海防专款。⑥一为广东、福建两省的“海防经费”,书中称之为“本省海防经费”“台湾海防经费”,是供地方海防建设之用的财政名目。⑦对这两类“海防经费”数据的财政科目及相关史实,《中国厘金史》考证、梳理并不充分,表述多可商榷。

       1.江苏省海防专款史实的补正

       《中国厘金史》称,江苏省自光绪元年起,每年应解北洋海防专款4.5万两,自光绪十年(1884)起,每年应解南洋海防专款32万两。⑧此说有误。

       查江苏省海防专款于光绪元年六月议定,每年解拨40万两,南北洋平均分解,每处各银20万两。⑨七月起,因南洋大臣沈葆桢的谦让,每年额款40万两全解北洋。⑩光绪四年(1878),南洋索回应得份额,并让出一半作为华北赈灾经费。(11)由此,该年应解海防专款为北洋20万两、南洋10万两。光绪五年(1879)恢复旧制,各解南北洋银20万两。光绪六年(1880)以后,江苏省应解总额改按8成计算约银32万两(12),经南北洋财政协商(13),每年应解北洋4万两、南洋28万两。光绪十二年(1886)以后,清政府设置了全国海防中枢机构——海军衙门,遂将南北洋海防专款改归海军衙门统一收支(14),再由海军衙门根据南洋、北洋海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年度分配(15),每年分配的情况没有定例。从事后史实来看,江苏省每年额款32万两,全部解给南洋。

       2.浙江省海防专款史实的补正

       《中国厘金史》谈及浙江省应解海防专款数,先称“不详”,后称“额数常变”。(16)总之,对相关史实并不了解。

       查浙江省海防专款原定每年40万两,光绪五年前的解拨情况与江苏省相似,参见前文。光绪六年以后,浙江省的解拨数额改按8成计算,每年总额从40万两减少为32万两。(17)但南洋大臣刘坤一坚持分省设防,反对集中海防专款建设南北洋海防。(18)在他的同意下,浙江省停解了南洋海防专款(19),每年只需筹解北洋16万两。光绪十一年(1885)以后,因为新任南洋大臣曾国荃的争取,浙江省恢复了协解南洋的旧制,合计每年应解南北洋海防专款32万两。(20)光绪十二年(1886)以后,同江苏省一样,浙江省海防专款改归海军衙门统一调拨,并在海军衙门的年度分配计划下,或解往南洋,或解往北洋,没有定例可循。

       3.江西省海防专款史实的补正

       《中国厘金史》称,江西省每年应解南北洋海防专款各10万两。至光绪十五年(1889),因拨付本省军饷的增高,停解海防专款。(21)此说有误。

       查江西省海防专款每年30万两,自光绪元年七月起分解南北洋,但与江苏省相似,光绪元年至光绪二年的份额全解北洋,参见前文。光绪三年(1877)以后,在南洋大臣沈葆桢和江西巡抚刘秉璋的财政协商下,江西省海防专款恢复南北洋平均分解的旧制,并从南洋所得一半份额中,扣拨“协苏新饷”每年12万两(闰年13万两)。由此,江西省每年应解海防专款的数额减为18万两,分别解给北洋15万两、南洋3万两。(22)光绪六年以后,江西省海防专款改按8成计算(23),每年应解14.4万两,分别解给北洋12万两、南洋2.4万两。光绪十二年以后,同江苏省一样,江西省海防专款改归海军衙门统一调拨,并在海军衙门的年度分配计划下,或解往南洋,或解往北洋,没有定例可循。因此,江西省也失去了从南洋应得份额中扣拨“协苏新饷”的依据,每年应解海防专款改按30万两的8成计算,即24万两。(2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