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如何有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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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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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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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不仅明确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而且规定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权限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章节内容,明确了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外部主体,并且对如何有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提出了指导意见,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奠定基础。

      一、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一)内部审计结果及其运用的内涵界定

      从国内外文献来看,目前尚未形成对“内部审计结果”的统一定义。本文将“内部审计结果”定义为:根据有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反映审计结论、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建议的信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可定义为:所在单位及外部相关单位对内部审计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或决策,并据此采取的整改、规范和管理等行为。

      内部审计结果是内部审计工作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为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作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注重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转化,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二)内部审计结果的表现形式

      当前内部审计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多种内部审计结果载体,内部审计结果可分为五种表现形式。

      1.报告类审计结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规定,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报告类审计结果是内部审计结果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各业务类型的报告(如政策跟踪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IT审计报告、境外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等)、内部审计业务拓展形成的审计工作相关结果(如内控评价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合同管理审计报告等),以及内部审计根据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在审计过程中提交的其他报告类形式的内部审计结果(如审计期中报告、内部审计调研报告、向上级审计部门和本级管理层报送的报告摘要、审计汇总分析报告、审计专报、审计季报、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等)。

      2.违规违纪违法移送处理类审计结果。即内部审计在审计中,遇到或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或线索,依照一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将有关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移送给单位内部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时所使用的移送报告或处理意见等。

      移送处理类审计结果根据问题性质和查实程度,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移送。

      3.意见建议类审计结果。即内部审计在工作中针对单位内部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等提出的改进建议,或在查错纠弊基础上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这类审计结果一般一事一议,通过审计意见书(建议书)或口头提醒等形式,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风险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的作用。

      4.信息类审计结果。即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手段,加工处理出来的各种信息、资料,它是审计工作情况、工作经验、工作动态,以及工作结果的具体反映。

      信息类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三类:工作底稿类信息、综合类信息和专项类信息。其中,工作底稿类信息是审计报告的基础和依据,是内部审计结果的重要形式之一;综合类信息包括内部审计结合审计业务的开展情况,汇总分析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再加工生成的各种信息,以及总结各单位审计整改的结果,提出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各种材料,如整改通报、整改清单、销号清单;专项类信息主要是指将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普遍性问题或风险隐患上报单位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预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处理问题或风险的提示函及其他风险分析材料等。

      5.模型方法类审计结果。即在总结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自动化程序或数据分析方法,以及总结评价各类审计业务而形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等模型,如利用审计发现的风险特征而设计的用于排查类似风险点的分析程序。

      模型方法类审计结果可以在内部审计开展类似审计项目时运用,可以在开展内部审计日常风险监测时使用,可以作为内部审计的智力成果分享给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还可以给审计机关等外部监管部门使用,实现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价值最大化。

      二、审计机关运用内部审计结果遇到的问题

      《规定》新增“审计结果运用”一章,同时《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自实施以来,审计机关不断探索如何有效运用内部审计结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尚未细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规范

      《规定》《意见》均要求审计机关要有效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但对于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程序、方法,以及提请协助、移送处理等措施内容未作细化规定,尚无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不利于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结果的实际运用。

      (二)尚未健全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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