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推行总审计师制度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仲杨梅,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张龙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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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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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审计师制度源于西方的首席审计执行官(CAE)制度,在我国1995年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号令)中被首次提及并同时出现在部分企业的管理实践中,距今已有25年。在此期间,总审计师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发展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研究缺乏系统性,实践运行中还存在着总审计师制度建设缺乏标准、地位不高、权责不清、能力不足等问题。2018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中提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这表明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在我国的法规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要求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如何体现在总审计师制度的建设中?总审计师制度建设与近年来国家推行的审计全覆盖战略之间的关系何在?总审计师制度如何具体地落实到企业的管理制度框架当中?审计署11号令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仅通过第六条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答案。因而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建设虽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对于新时期国有企业全面推进总审计师制度是否必要可行?推行过程应处理哪些关键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二、我国总审计师制度发展回顾

      回顾我国总审计师制度自1995年建立以来的二十多年发展历程,探索我国总审计师制度发展规律,对于研究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推行总审计师制度是否必要可行,应关注哪些重要问题意义重大。总审计师制度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展是随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理论、实践和立法等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而发展变化的,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审计范围、职责权限、审计内容等内部审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又会受到各阶段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的宏观环境的重大影响。因而,从时间跨度来看,我国总审计师制度的发展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

      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号令)提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审计师”。这一法规的颁布出台是我国法规对总审计师制度的首次认可,随之而来的华洋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对总审计师岗位的设立标志着总审计师制度在我国内部审计实践中的正式出现,与此同时,关于总审计师制度的理论研究引起了学者的极大关注,围绕总审计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效果性、职能问题、委派制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研究。总审计师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到审计界的高度关注,但由于当时的国有企业尚未实行董事会制度,加上人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不深入,一些企业多将内部审计部门和总审计师设置在职能部门领导之下,只有少数企业采用总经理直接领导模式。在总审计师的任免方面,则主要采用的是国资委委派制,这一时期总审计师的职责则重点体现在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做好本单位的经济监督,受领导模式的约束,早期的总审计师主要向职能部门或总经理报告。由职能部门领导并向其报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委派制的总审计师任免模式也带来了总审计师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胜任能力的不足逐渐引起人们对总审计师制度的质疑,这使得我国总审计师制度在21世纪初期出现了短暂停滞。

      2005年建设银行总审计师的设立以及200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颁布,使得总审计师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在理论、实践和法规方面逐步得到完善。200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初步对总审计师的模式、职责、任免及薪酬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这为股份制改革后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特别是总审计师岗位的实践运行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导,这也为总审计师制度在其他性质企业的未来推广做出了良好的铺垫。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纷纷设立了首席审计官。学者也开始研究总审计师制度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并提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举措。在金融机构,总审计师开始采用受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的领导模式,并在报告模式上采用向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双向报告的方式。在其他性质的国有企业中虽然领导模式也是董事会或总经理领导,但在报告模式上则会采用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的单向报告模式。总审计师的研究延伸至公司治理领域,如洪秀丽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了总审计师的职能定位。另外,中外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实践比较也引起学者的关注。这一时期总审计师的职责也由内部审计职能的转变开始从以往的经济监督转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企业战略管理等事项上来。在前期的理论研究以及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2014年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国有企业应设置总审计师,明确了总审计师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地位。经过几年时间的研究与修订,2018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正式颁布,并在其中明确了总审计师除了向董事会和高管层负责以外,还要向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至此党组织对总审计师制度的领导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得到积极响应。

      三、国有企业推行总审计师制度的必要性

      从上述总审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总审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渐摆脱了由职能部门领导,而走向企业高级管理层队列。随着受托责任内容的不断变化,总审计师的职责也从最初的财务经济监督,向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战略管理领域迈进。法规层面关于总审计师的表述由最初的“可以设置”过渡到当前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因此,推行总审计师制度建设是符合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律的,是总审计师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顺应环境变化,注重高质量发展,从而改革企业管理,推行总审计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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