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财政部公布“财会函[2020]第8号”,针对政协委员秦荣生提出的“在上市公司实施远程联网审计”的提案进行公开答复,表明将指导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监管制度、配套制度和复合型人才建设,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时推广”远程审计。在此之前,财政部于2020年9月发布了《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0]13号),旨在解决传统函证方式可能导致舞弊、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推进远程审计的基础建设开辟了新窗口。远程审计成为热议焦点,主要诱因是2020年出现的新冠疫情使最基本的现场审计程序(如盘点、函证、延伸调查)也难以执行,从而使审计风险严重聚集。 聚焦于远程审计研究绝非满足一时之需,我国正致力于构建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相互促进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双循环”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对外开放的质量,积极应对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鉴于海外市场上的部分财务造假事件引发了新一轮的信任危机,因此,从监管层面来看,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审计监督与深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的必然要求;从企业层面来看,加强对境外公司的审计监督,保障企业资财安全,提升国际化治理水平,抵御来自多方面的风险冲击,方能在“走出去”进程中步稳走实;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来看,解决传统审计方式在审计时空、审计力度、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质量、审计效率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瓶颈制约,也属当务之急。 近年来,尽管我国逐渐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寻求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制度的国别差异、地理阻隔、技术手段、风控措施落实路径的局限,造成监督程序不到位,境外投资企业(或项目)时而“暴雷”,在管理控制上仍呈现明显“短板”或“缺口”。同时,最近几年政府部门、各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工作转型,在业财数据的集中与整合、“互联网+审计”等方面已取得较多经验,为加快推行远程审计带来了新的契机。由于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重构与优化,亟需以网络技术为核心,通过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的传输交换,推进监督的“远程化”“网络化”或“数字化”,融审计和业财全面监督于一体。本文以跨境监督为应用场景对此展开探讨。 二、跨境监督存在的难题 我国在境外设有各类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这些企业或机构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但也形成数量庞大的资金、实物资产、股权或无形资产(如物业产权),如果决策不当、管理不善、监督弱化,会造成投资失控、失败和资产财物的严重损失或浪费。从监督层面,存在以下管理和控制难题: (一)面临更为复杂的国际环境 由于存在地理阻隔,监督半径大,监督容易“鞭长莫及”,不同的监督力量难以有效整合。特别是近期,由于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级,“去全球化”趋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明显,国际环境变得更加不确定,跨境监督面临的环境愈加复杂,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管理障碍进一步加大。因此,需要大力推动监管合作,全面深化和拓展跨境监督工作,构建培育国际经济竞合的“新治理”体系。 (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失效 境外资产的运营主体受到国内和东道国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管,而不同国家监督制度和监管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如果重资产投放而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监督手段和监管措施,往往会由于难以控制其实际运作而造成监督失效。因此,需要强化顶层设计,依法建立信息对称、运行规范、权责对等的监督制度,构建协同管控、资源共享、业财融合的支撑体系,促进境外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管理行为的科学化和跨境监督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三)风险管控能力亟待提高 虽然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愈加成熟,但对国际规则和市场的国别差异认识仍然不足,部分企业治理不完善、风险意识不强、内部控制弱化,特别在合规管理、金融业务设计、投资技术等方面能力偏弱,易造成高风险投资失控、巨额资财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此,需要对东道国进行充分调研,构建健全、有力的风险管控体系,推动全过程、全时序、全面监管,提高风险评估、风险应急处置和风险规避的能力,避免频频交巨额“学费”。 (四)监督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由于境外资产和业务跨度大、交叉面广、监督时效要求高,监督对象存在较大的差异化和复杂性,因此必须构建多元协同监督信息平台,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财经制度等融入。现有的监督信息系统尚不能对境外资产(或投资项目)进行全覆盖监测、全过程监管和动态实时分析,还不能达到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这就需要运用数据分析和数字化监管手段强化监督,以信息管理方式推进境外业务运作规范、管理优化和价值提升。 (五)监管和问责机制需要改进 由于境外面临的情况复杂,管理责任难以划分,考核制度不健全,监管滞后,处罚的力度较小且处罚方式单一,责任追究偏软偏弱。因此,需要协调监督与决策机制,引导决策执行,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工作格局;改变固有的思维惯性,完善考核体系,既重视事前调研和过程管控,也重视事后追责,对于财务造假、偷逃税款、违规抵押或担保、擅自投资、侵占财物、瞒报漏报等行为,加大问责力度。